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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双、严建成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0-05-0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刑终1319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双,绰号“刘少”,男,198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因本案于2018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欧湘富,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广东省法律援助局指派。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严建成,绰号“浪子”,男,197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因本案于2018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李序根,广东广荣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广东省法律援助局指派。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军堂,绰号“中堂”,男,198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2006年6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7月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3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黄丽荣,广东鹏商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广东省法律援助局指派。
原审被告人梁恒刚,绰号“凉粉”,男,199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因本案于2018年3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郑维江,绰号“郑伟”,男,198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2011年5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1000元,2011年12月6日刑满释放,2014年3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2000元,2014年11月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5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袁波,绰号“大华”,男,199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因本案于2018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卿国民,绰号“小青”,男,198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2010年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5000元。因本案于2018年3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侯长贵,绰号“猴子”,男,199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因本案于2018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肖鹏,男,199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因本案于2018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罗立明,男,199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因本案于2018年3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取保候审。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恒刚、刘双、卿国民、袁波、严建成、郑维江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侯长贵、肖鹏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罗立明、袁军堂犯窝藏罪一案,于2019年6月10日作出(2019)粤03刑初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刘双、严建成、袁军堂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审查,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一)2018年3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罗立明、严建成、蒲某1(另案处理)等人为了给来深圳游玩的被告人卿国民接风,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酒店四楼的KTV包房喝酒唱歌。后被告人袁军堂带被告人梁恒刚、“塞某”(另案处理)、侯长贵、袁波、肖某8(另案处理)、肖鹏、陈某1(另案处理)、郑维江等人,被告人刘双带着被害人韩某到达。期间罗立明与韩某发生口角,韩某扔酒瓶砸罗立明时被卿国民用手臂挡住并致卿国民手臂受伤,大家不欢而散。
众人下楼后,“塞某”在酒店楼下的便利店购买了一把水果刀,肖某8将一把匕首交给梁恒刚。为了教训欺负他们湖南老乡的外省人,刘双、梁恒刚、卿国民、侯长贵、袁波、肖鹏、郑维江、肖某8、严建成、“塞某”等人在×××酒店一楼大厅门口一拥而上对被害人韩某进行殴打。在殴打过程中“塞某”持水果刀、梁恒刚持匕首对被害人进行捅刺,其他人用门口的花盆砸、拳打脚踢被害人。被害人韩某被捅多刀后倒地。刘双、袁军堂等人上前阻止,梁恒刚、“塞某”等人见事态严重各自逃离现场。后刘双同韩某的朋友一起将韩某送到深圳市松岗人民医院,韩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8年3月16日晚,在被告人罗立明的住处,蒲某1、陈某1等人在明知卿国民参与打架的情况下商量,意图使卿国民逃避公安机关抓捕,蒲某1、陈某1、罗立明当天晚上开车送卿国民回湖南躲藏,在途中由蒲某1与罗立明交替驾驶车辆。被告人袁军堂在明知“塞某”、侯长贵参与打架致人死亡的情况下,为使“塞某”、侯长贵逃避警察抓捕,提供汽车供“塞某”、侯长贵当晚逃离深圳至东莞市长安镇藏匿。
(二)2017年5月22日23时许,胡某1(另案处理)因自己的朋友胡某2在湖南省洞口县黄桥镇与周某2(另案处理)等人在一起吃夜宵,就打电话给胡某2,周某2接了电话,胡某1与周某2在电话里相互挑衅,并相约打架。胡某1与胡某4(另案处理)、李某2(另案处理)、曾某2(另案处理)驾车来到黄桥,在黄桥大桥处找到了三根铁棒、一根木棒放在车上准备斗殴。停好车后胡某1与胡某4、李某2、曾某2各拿一根铁棒往胡某2等人吃夜宵的烧烤摊走去,在黄桥镇林业站处的街道上与周某2、陈某4(另案处理)等人碰面,周某2打电话喊来周某1(另案处理)、肖某3(另案处理)、被告人肖鹏、被告人侯长贵、张某1(另案处理)、蒲某2(另案处理)帮忙打架。肖某3等人到达后喝令胡某1等人把手中的器械放下,胡某1没有放下器械,周某1便上前抢夺胡某1手上的铁棒,被胡某1一棒打倒在地。见状,蒲某2从后面扼住胡某1的脖颈,肖某3去抢夺胡某1手中的铁棒,周某2、陈某4、肖鹏、侯长贵、张某1等人一拥而上,抢夺胡某4、李某2、曾某2手中的器械,双方打在一起。期间,张某1用木凳击打胡某1的头部,胡某1被打倒在地,肖某3抢下胡某1手中的铁棒,对胡某1的手臂、腿部打了三四下,蒲某2对胡某1拳打脚踢,侯长贵拿着一根铁棒击打胡某1的手、脚,这时,曾某2从侯长贵身后拍了一下侯长贵的肩膀,侯长贵反手用铁棒朝曾某2打去,打在曾某2下颌处。双方打了约两三分钟,胡某1、胡某4、李某2、曾某2被打倒在地,侯长贵等人逃散。致使胡某1头部、臀部、脚部受伤,胡某4头部、背部、手部、脚部多处软组织挫伤,李某2头部受伤,曾某2下颌骨骨折,经法医鉴定,曾某2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三)2018年1月15日18时许,张某1、曾某1、谢某4、刘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湖南省洞口县黄桥镇七中门口与肖某4(另案处理)因琐事发生口角,随后刘某手拿甩棍去打肖某4,肖某4反击。张某1、曾某1等人也上前一起打肖某4。蒲某2、肖某3、肖某8、周某1、被告人梁恒刚等人闻讯赶来帮助肖某4打架。肖某4和刘某在抢甩棍,蒲某2从后面抱住刘某,三人纠缠在一起。肖某8冲过去和张某1、谢某4打在一起,被告人梁恒刚持匕首朝曾某1的后背刺了一刀并把曾某1推到一边。这时肖某3赶到,手持匕首抓住曾某1并用匕首柄朝曾某1的头部打了几下,一直抓着曾某1不放。接着被告人梁恒刚拿着匕首朝张某1走去,挥手朝张某1左手臂刺了一刀。张某1还手,被告人梁恒刚又往张某1腹部刺了一刀,张某1倒地,梁恒刚又用脚踢了张某1两下。谢某4赶来扶张某1,周某1喝令双方停止打架,肖某3、梁恒刚等人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曾某1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张某1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梁恒刚、刘双、卿国民、侯长贵、袁波、肖鹏、严建成、郑维江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侯长贵、肖鹏聚众斗殴,其行为还构成聚众斗殴罪,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和聚众斗殴罪并罚。被告人罗立明、袁军堂帮助明知是犯罪的人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在故意伤害共同犯罪中,梁恒刚持匕首伤害被害人韩某,共同导致被害人死亡,属于主犯;刘双提起犯意,对被害人韩某共同实施伤害行为,起主要作用,也应认定为主犯;卿国民、侯长贵、袁波、肖鹏、严建成、郑维江参与伤害被害人韩某,地位作用相对较次要,可认定为从犯,均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梁恒刚配合抓获同案犯,构成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坦白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刘双犯罪后一起将被害人送医院治疗,在医院等候时被民警带回派出所调查,当庭认罪,可视为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侯长贵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肖鹏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聚众斗殴罪时尚未成年,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郑维江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属于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卿国民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严建成拒不认罪。袁波认罪悔罪,系初犯,可以从轻处罚。袁军堂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罗立明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梁恒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二)被告人刘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三)被告人严建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
(四)被告人郑维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五)被告人袁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六)被告人卿国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七)被告人侯长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八)被告人肖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九)被告人袁军堂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十)被告人罗立明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上诉人刘双上诉提出:其没有伤害被害人韩某的故意。原判认定其提起犯意,是主犯与事实不符。请二审对其依法改判。其辩护人提出:1.被害人系被同案被告人梁恒刚持刀刺伤致死,该行为超出刘双等故意伤害的范围,不能将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归咎于刘双。2.刘双不是本案犯意的提起者,涉案的其他被告人并不受刘双指挥控制,因此不能认定刘双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主犯,应当认定为从犯。3.本案其他被告人的量刑均是三年三个月至四年三个月不等,对于有自首情节且送被害人前往医院抢救的刘双却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明显不公。4.刘双无前科,是初犯、偶犯。综上,原判量刑畸重,请二审依法改判。
上诉人严建成上诉提出:其没有动手殴打被害人,请二审查明事实,改判其无罪。其辩护人提出:严建成没有前科,是偶犯、初犯,并非斗殴的引发者和挑衅者,原判对其量刑偏重。请二审对严建成从轻判处。
上诉人袁军堂上诉提出:原判量刑过重。其辩护人提出:袁军堂案发时不但没有参与打架,而且积极劝架。打架结束后,袁军堂当时并不知道打死人,想逃离现场,其他人也想逃离现场,大家只是坐袁军堂的车一起从深圳到长安。故袁军堂的主观目的和动机不是窝藏。对袁军堂是否能以窝藏罪论处值得商榷。退一万步说,即便对袁军堂以窝藏罪论,其主观恶性极轻,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故意伤害、窝藏部分的事实
(一)2018年3月16日晚,上诉人严建成、袁军堂、原审被告人梁恒刚、卿国民、侯长贵、袁波、肖鹏、郑维江、罗立明和塞某、肖某8、蒲某1、陈某1(均另案处理)等湖南籍老乡在深圳市宝安区松岗×××酒店四楼的KTV包房喝酒唱歌,后上诉人刘双带着河南籍朋友即被害人韩某到包房。期间罗立明与韩某因故发生口角,韩某扔酒瓶砸罗立明时被卿国民用手臂挡住致卿国民手臂受伤,大家不欢而散。
众湖南老乡下楼后,“塞某”在酒店楼下的便利店购买了一把水果刀。侯长贵等人责问刘双其带来的外省人为什么打人,刘双表示教训打人者。此时,韩某走到酒店大门口,刘双、梁恒刚、卿国民、侯长贵、袁波、肖鹏、郑维江、肖某8、严建成、“塞某”等人一拥而上殴打韩某。在殴打过程中,“塞某”持水果刀、梁恒刚持匕首捅刺,其他人用门口的花盆砸、拳打脚踢韩某致韩某受伤倒地。刘双、袁军堂见事态严重上前阻止,众人各自逃离现场。刘双同韩某的朋友一起将韩某送到深圳市松岗人民医院救治,韩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次日凌晨1时许,公安机关到医院将刘双带回派出所调查。
在罗立明的住处,罗立明、蒲某1、陈某1等人明知卿国民参与打架,为使卿国民逃避公安机关抓捕,三人于次日开车送卿国民回湖南躲藏,途中由蒲某1与罗立明交替驾驶车辆。袁军堂在明知“塞某”、侯长贵参与打架致人死亡的情况下,为使“塞某”、侯长贵逃避公安机关抓捕,提供汽车与“塞某”、侯长贵一起逃离深圳至东莞市长安镇藏匿。
袁军堂、罗立明、卿国民、侯长贵、肖鹏、郑维江分别于2018年3月17日、3月18日、3月29日、5月2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公安机关分别于2018年3月29日、4月11日抓获梁恒刚、严建成,并在梁恒刚的配合下,于2018年3月30日抓获袁波。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询问笔录,证明:2018年3月17日凌晨1时许,深圳市公安局松岗派出所接报警后派员前往被害人所在医院将刘双带回调查。罗立明于3月17日下午2时40分在邵怀高速大水出口向设卡民警投案自首。袁军堂于2018年3月17日16时许到松岗派出所投案。2018年3月18日23时55分,卿国民到湖南省洞口县公安局黄桥派出所投案。2018年3月29日11时许,侯长贵、肖鹏到深圳市公安局松岗派出所投案自首。2018年3月29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东莞市黄江镇田心村蓝天住宿411房间抓获梁恒刚。2018年3月30日,在梁恒刚的配合下,公安机关在东莞市沙田镇一公司门口抓获袁波。2018年4月11日下午,公安机关在湖南省洞口县黄桥镇街上抓获严建成。2018年5月23日21时许,郑维江到深圳市公安局松岗派出所投案自首。
2.勘验、检查笔录及情况说明,证明:案发现场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松岗×××酒店门口。公安机关从现场提取了提取手机一部、眼镜一副、刀鞘二个(其中一个白色并印有“金某”字样)、皮鞋一只及烟灰缸、血迹等物证。
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宝公(司)鉴(法临)字[2018]1442号鉴定文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卿国民所受的损伤属轻微伤。
4.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粤中一鉴[2018]病鉴字第054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害人韩某心肌断裂,间质充血,前降支及主动脉未见异常;大脑、小脑、脑干蛛网膜及实质充血;肺、肝、肾、脾等脏器淤血;肾上腺网状带分泌亢进;胰腺自溶。
5.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宝公(司)鉴(法病)字[2018]0045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死者胸、背、腰部等处共有九处创口,符合锐器刺创所致的损伤特征;头部二处挫裂创符合钝性暴力作用所致的损伤特征。背部损伤致心脏破裂,左肺破裂,脾破裂及左肾破裂。鉴定意见:死者韩某系生前被他人用锐器刺伤背部致心脏、左肺、脾及左肾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6.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深宝公(司)鉴(法物)字[2018]03202号法庭科学DNA鉴定书,鉴定意见:手机背面血迹、烟灰缸的正面血迹、烟灰缸的背面血迹、眼镜上血迹、台阶上血迹、酒店门前平台上血迹、平台血泊西侧花盆壁上血迹、平台血泊南侧花盆壁上血迹、平台盆景的植物叶子上血迹、白色塑料刀鞘上血迹的STR分型与死者韩某血样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率为1.09×lO17。
7.证人蒲某1的证言:2018年3月16日晚上九点钟,我和罗立明、“军团”“浪子”(严建成)一起到松岗溪头×××酒店KTV的V26包房喝酒,不知道谁打电话将刘双叫来了,大约十一点左右我先离开了。凌晨一点许,我听一个老乡说×××酒店KTV有人打架,于是我开车到×××酒店,见酒店外停有很多警车,我便离开了。之后我和罗立明、陈某1、“小青”(卿国民)、谢某1五个人在罗立明公司宿舍商量怎么办,“小青”说他也参与了打架,很害怕,想去长沙。我和罗立明、陈某1都怕受牵连,这样我们就决定一起开车回湖南了。罗立明开他的白色现代车载上我、“阿狗”(陈某1)和“小青”连夜出发回老家。路上一个姓林的朋友打罗立明电话劝我们投案自首。我们觉得没有参与打架,还不如主动交代说清楚,就主动向竹篙塘派出所投案。
蒲某1对混杂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严建成(“浪子”)、郑维江(“郑伟”)、罗立明、刘双、卿国民、陈某1。
8.证人陈某1的证言:2018年3月16日晚上22时左右,我跟袁军堂、“郑为”(郑维江)、“塞某”、“猴子”一起到×××酒店KTV的V26房喝酒。刘双、蒲某1、罗立明、“阿青”(卿国民)还有其他一些人已经在那里了。后来罗立明站到桌子上跳舞,不知道哪个年轻小孩把他推下来,拿着酒跟罗立明喝了说对不起。刘双和罗立明一起到包厢外面去了,他们两人进来后又出去,过了会罗立明就出去包厢门口。这时有一名十七八岁的年轻仔说他被人打了两个耳光,“塞某”一听就拿起桌面上的酒瓶冲到门口。刘双和我们几个制止“塞某”,被打的年轻仔说不是罗立明,是另一个戴眼镜的男子。这时包厢里扔了一个啤酒瓶出来,“小青”用手臂挡了一下。随后保安就过来了,我们就跟袁军堂、“郑为”(郑维江)、“小青”(卿国民)还有另外几个人一起下楼。我们站在酒店门口说话,过了会那名戴眼镜的男子和另外几个人下楼朝我们走过来,刚才在包厢里说被打的年轻人指着戴眼镜的男子说好像就是那个人打他,“小青”说了一句“就是他”。之后我看到“小青”、“塞某”、“郑为”、“浪子”(严建成)、那个自称被打的年轻仔和旁边另外几个人加起来总共有十个人左右冲上去殴打那名戴眼镜的男子。我看到“塞某”拿了一把匕首在打。我看他们在打就走开了,那名男子躺在地上身上流血,刘双和那名戴眼镜男子的几个朋友一起把受伤的戴眼镜的男子送医院去。后我到罗立明公司宿舍,蒲某1、罗立明、“小青”、谢某1、肖某2几个人在宿舍。“小青”参与了打架,害怕被抓就说他想要回长沙。我看打架出了事也害怕,就想跟他一起回老家。我外号叫“阿狗”。罗立明开着他的车,带着我、蒲某1和“小青”一起回湖南。
在酒店楼下我们一群人说的激动的时候,被害人过来了,不知道谁说就是这个人,刘双喊了一句“搞他”,十几个人就冲过去围着死者拳打脚踢,还有几个拿花盆去砸受害人。后面袁军堂、刘双和“国民”看到事情严重就赶紧去拦他们。打架时有刘双、袁军堂、“郑为”、“塞某”、卿国民、“浪子”、“猴子”、“凉粉”、“大华”、肖鹏,还有我在场。除了我跟袁军堂没有动手,其他人都去打了受害人。我看到“塞某”拿刀,他挥舞着匕首要去捅被害人。袁军堂抓着“塞某”的手,拉着“塞某”不让他过去捅,其他人有没拿刀我没注意到。我看到“浪子”踢了被害人一脚。
陈某1对混杂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严建成(“浪子”)、侯长贵、梁恒刚、肖鹏、卿国民、郑维江(“郑为”)、罗立明、蒲某1、刘双、肖某7(“肖二”)。
9.证人谢某1的证言:案发当天蒲某1叫我、罗立明去维也纳四楼KTV唱歌。21时许,我们到了KTV的V26房间。“光茂”、“浪子”和另外两人已经到V26房间。不久,刘双,外号“刘少”进包厢,后面陆续来了“郑为”等人,总共二三十人一起喝酒唱歌。我在V26包厢里喝酒玩,听到包厢外走廊传来玻璃瓶砸碎的声音,跑出来看到那些不认识的老乡要去打罗立明,刘双还有另外两三个人在那里劝架。平息后,我和罗立明、罗某、肖某2、还有一陌生男子一起从四楼乘电梯下楼开车离开了。我们到了松岗××酒店时,罗立明的朋友让去维也纳把他朋友的车开出来。后来我和罗立明、蒲某1、肖某2回到出租屋,蒲某1接到几个电话,说发生打架,有人伤得很严重,可能会死掉。蒲某1听到这话就害怕了,因为这个包厢是蒲某1开的,然后他和罗立明拿了些衣服逃跑。“国民”说自己动手打架了,拿花盆砸了那个男子几下。陈某1说自己没有动手。
谢某1对混杂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刘双、罗立明、蒲某1、卿国民(“国民”)、郑维江(“郑为”)
10.证人肖某2的证言:2018年3月16日晚上12时许,我碰到蒲某1,他叫我去维也纳KTV喝酒。我们到四楼V26包厢,房间里有十几人。我认识的有刘双、罗立明、蒲某1、谢某1。凌晨1点多钟,蒲某1先离开包厢。不久,刘双、罗立明和几个不认识的人因为罗立明在桌子上跳舞的事吵起来,有人把罗立明推下来,双方争吵了下,还有人把啤酒瓶砸了。我和罗立明、谢某1、“军军”还有一个不认识的人先离开KTV。罗立明开着他的车送我们。途中,那个我不认识的人接到电话说KTV有人打架,有个人被打流血,很严重。
肖某2对混杂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刘双、罗立明、蒲某1、卿国民(“国民”)。
11.证人杨某1(被害人的朋友)的证言:案发当晚,“毛毛”(韩某)的朋友联系他让他过去松岗沙浦×××酒店喝酒。我们一起到×××酒店的一个包房,包房里有四五个人。“毛毛”还领我们进了隔壁房间,那里有20多个男子在喝酒。“毛毛”领着一个瘦男子给我们认识,我们喝了一杯酒。有个胖子拿话筒站在台子上唱歌,另外一男子上前把这个胖子踢了下去,他们吵起来,“毛毛”上前劝架,胖子就和另外几名男子从房间里面出去了,“毛毛”也跟着出去。后来“毛毛”问我在哪里,我就和庞某一起到了一楼,在一楼大厅见到“毛毛”。我们三个走出酒店大厅,到酒店门口发现两帮人在争吵,“毛毛”上前劝架。在劝架过程中,“毛毛”被一伙人用花盆砸倒在地上。我赶紧让旁边的保安报警,打人的那伙人全部跑掉了。我、庞某、王某1还有另外一名男子四人一起开车赶紧把“毛毛”送到医院去了。当时现场有十几个人在打架,我没有看清楚谁打谁。
杨某1对混杂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刘双就是在包房里和“毛毛”喝酒的男子,后来和他们一起把“毛毛”送到了医院。
12.证人王某1(被害人的朋友)的证言:案发当晚,“毛毛”叫我、庞某等一起到松某沙某路×××酒店喝酒。“毛毛”带我们到一个包房,里面有四五个人,他们喝大了开始跳舞,我就离开包房到停车场的车上坐着玩手机游戏。大概凌晨2点,杨某1打电话让我把车开过去,我过去看到杨某1、庞某和另外一名男子扶着“毛毛”,“毛毛”当时全身瘫着,已经没有意识了。我们四人把他搬到车后排送到松岗人民医院,医生说人已经死了。
13.证人庞某(被害人的朋友)的证言:案发当晚,我、杨某1、王某1、“毛毛”开车去了一个KTV,先进一个包房里面待了一会儿,之后“毛毛”带我们到另外一个包房,包房里面有20人左右。王某1待了一会就下去了,我陪着杨某1、“毛毛”在房间坐着。有个穿黑色衣服有点胖的男子站台子上唱歌,有人把他推了下来,后来他们就发生争吵。过了一会儿房间里很多人就走了,我和杨某1也一起出去。到了酒店门口发现台阶下马路边有十几个人在围着争吵,后来看到“毛毛”躺在地上,浑身是血,我叫王某1赶紧开车过来,我和杨某1把“毛毛”抬上车把他送到医院。
14.证人许某(被害人的朋友)的证言:2018年3月16日晚上,我们在维也纳V28喝酒,期间朋友“毛毛”过来了一下,和认识的几个人喝了杯酒就走了。打架是在维也纳门口,七八个人在打一两个人,有个人倒下了,我看到是用花盆去打的,花盆都碎了,满地是血。我们过去看了一下,躺地上的是“毛毛”,就直接把他送到了医院。参与打人的有两个是光头。
15.证人卢某(酒店工作人员,报案人)的证言:2018年3月17日凌晨1时许,×××酒店大堂门口保安用对讲机呼叫“酒店门口有人吵架”,我通知其他队员先过去看一下。大概过了二三分钟,我来到大堂门口看到十几个男子站在门口说话。这时从电梯里走出两名男子来到门口,站在门口的十几个男子用手指着其中一名男子,接着就开始推他,跟他一起下来的男子就站在中间拦住那十几个人。我看他们要打架,就走到大堂里报警,返回门口时看见那十几个人已经停手了,地上躺着一名男子在流血。后来有一名男子的朋友开车过来把伤者送往医院了。好像是在4楼KTV的V26房客人发生冲突。
16.证人任某(酒店保安)的证言:2018年3月17日凌晨1时许,我正在酒店门口保安亭里值班,看到酒店大堂门口有十几个人在那里吵架。我马上用对讲机通报说有人在吵架。过了一会儿,我看到打起架了,就马上过去,见有一名男子被打倒在地,另外有三四名男子拿我们酒店门口的塑料花盆砸那名男子,过了一会儿,派出所的民警就来了。
17.证人王某2(酒店保安)的证言:2018年3月17日凌晨1时许,我在酒店上班,听到保安任某用对讲机说楼下有人吵架就马上下到大堂,看到门口有十几个人在吵架,我就过去跟他们说不要吵,有事慢慢解决。那些人说他们都是自己人,然后继续在那里吵。吵了一会儿,有一名男子从酒店里走出来走到门口时,三四名男子冲过去打他,拳打脚踢,打了一会,那名男子就倒在地上了,然后刚刚打他的这三四名男子就去拿我们门口的塑料花盆砸他,那名男子被砸出血。之后有人把他送去医院治疗了。
18.证人胡某3(KTV工作人员)的证言:我在松岗街道××路××KTV上班。2018年3月16日19时44分,我接到一名男子预订房间的电话,我帮他预订了V26房。21时许,那名男子从V26房打电话过来,我就过去了,房间里有四五个男子在,有个熟客刘双也在,我问他谁负责买单,他的一个朋友说他买,就把钱付了。收钱后我就去帮他开台了。22时许,刘双打电话让我帮忙订V28房,我在前台答复他可以,我打电话给刘双,他从V26房间叫了一个朋友出来买单。凌晨1时许,我听到KTV部长用对讲机叫我说V26有几个人在吵架。我上去看到门口有碎玻璃。当时部长和服务员还在,让刘双通过微信转了200块赔给我们,他们就离开了。V26房里后来有二十个人,V28里面有十几个人,其中有两个女的,她们大概0时离开了。
19.证人王某3(便利店工作人员)的证言:2018年3月17日凌晨,我在×××酒店楼下易站便利店上班,听到外面有人打架很吵的声音,看到一群人在打架,有拿花盆砸,还有人在拉架。在打架前五六分钟,有一个穿红色T恤的男子在我店里买了一把水果刀。
20.证人邓某(被害人的妻子)的证言:我是韩某的妻子,朋友称呼韩某“毛毛”。我是通过深圳朋友知道他死亡的消息。
邓某辨认出本案死者就是其丈夫韩某。
21.原审被告人梁恒刚的供述及辩解:2018年3月16日晚,我、“猴子”(侯长贵)、袁军堂、“小兵”、“郑伟”(郑维江)、“杰哥”(陈某1)一起到松岗×××酒店喝酒,包房里已经有刘双、“肖二”(肖某7)、“浪子”(严建成)等几名男子,后来我们还把“大华”(袁波)、肖某3、肖某8、肖鹏叫来喝酒。刘双、“肖二”和“浪子”几个人还喝了一种叫中药的毒品,我们喝了咔哇那种酒。其间罗立明在桌子上跳舞,不知什么原因发生争吵,我就走出门口,隔壁房间扔出一个酒瓶子,当时被一个老乡用胳膊挡了一下酒瓶,瓶子就在地上碎了。刘双、“肖二”、袁军堂说先下去再说,我们就走到维也纳前门,刘双、“肖二”打电话说要搞别人,袁军堂说不参与要走,“肖二”就说等一会儿再走。这时从酒店出来一名将眼镜架在头上的男子,肖某3说记得这名男子,就是这个人砸酒瓶。这时刘双手一挥,说了一句给我打,我们就冲上去打了。打了大约半分钟,袁军堂一直在劝架,后来“小兵”不知道从哪里冲出来上前打那名男子,袁军堂把他推开了,“小兵”又冲上去,打了一会儿发现那名男子躺在地上不动了,身上流着血,我们就不打了。我、“大华”、肖某8、“小兵”、肖鹏、“郑伟”、“肖二”、“猴子”、刘双、“浪子”都有参与打架。
当时下楼后,我们到了酒店门口,不知谁打开袁军堂的车,从后排座拿了一把匕首下来,不知道为什么肖某8把一把匕首给了我,我就拿在手上。这时肖某3指认了那名男子,刘双说给我打。我就直接冲了过去,右手拿着匕首,左手拿了一个小花瓶,把小花瓶打在他身上。这时不知谁拿花瓶砸了我一下,我就半跪地上,我的火就上来了,便把匕首从一个套子里拔了出来,拿匕首冲了过去,用匕首捅了那名男子三刀,具体捅哪里我不知道。“小兵”当时也拿了一个东西冲上去,袁军堂推了“小兵”两次,具体“小兵”有无捅到那名男子我不清楚,当时“小兵”已经靠近那名男子的身体了。刀在逃跑的过程中扔掉了。匕首黑颜色,放在一个套子里面,装匕首的套子是一个布的套子。花瓶是在地上楼梯台阶上拿的。
之后我们商量分散走,在长安七天酒店汇合。我和“大华”、肖某3、“小兵”先离开。我们到酒店后过了大约半个小时,“郑伟”、袁军堂、“猴子”、肖鹏、肖某8回来了,“杰哥”没有回来。袁军堂当时骂我们为什么要打架,还问我们谁拿刀子,“小兵”说他在酒店隔壁美宜佳买的刀子。十点左右,袁军堂说那个男的已经死了,让我们自己看着办。当时不知道谁叫我们先分散,袁军堂说也可以的,我们就收拾好东西,在酒店旁边一饭店吃饭。饭后,“郑伟”、袁军堂说让我们自己离开,袁军堂就让他姐夫把自己的车开过来,我们从车后备厢里把东西都拿了出来,“郑伟”和“小兵”就先走了,我、“猴子”、肖某3、“大华”、肖鹏、肖某8六人后走。走了一会儿,我、“大华”就和他们分手了。我和“大华”先后去了惠州、黄江等地。29日晚上我被警察抓住了。别人管我叫“凉粉”。
“浪子”当时和刘双最早冲上去打的。
梁恒刚对混杂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陈某1(“杰哥”)、袁波(“大华”)、肖鹏、侯长贵(“猴子”)、袁军堂、刘双、郑维江(“郑伟”)、肖某3、肖某8、肖某7(“肖二”),对其使用的匕首的刀鞘、被害人照片进行了辨认。
22.原审被告人卿国民的供述及辩解:2018年3月16日,我们到松岗镇×××酒店,蒲某1在该酒店四楼KTV开了一个包间。之后,袁军堂带着三个年轻小伙子、“肖二”、刘双带着二三人(含死者)陆续来到包间。我们边唱歌边喝蒲某1调好的中药,类似开心水那种。过了一会儿,罗立明站在桌子上,袁军堂带来的年轻小伙子和罗立明吵了起来,死者过去帮忙,拿玻璃瓶砸袁军堂带来的那个头发较长的小伙子。我见玻璃瓶砸人,便用右手去挡被划伤,当场出血。我们都下楼,到了酒店外面停车位置看到刘双,我对刘双说“你带着的兄弟就是这样,若不是我挡住,那个头肯定被砸烂了”。刘双说“把他(指死者)给搞了,是哪个人”,刚好这时死者到我们身边,我用手指着死者说“就是他”。这时很多人冲上去打死者,有用花瓶砸,我和袁军堂去拉他们,但拉不到。我在拉的过程中右脚被钉了一刀受伤了。袁军堂带的两个人拿着一把匕首和一把水果刀,打了不到一分钟大家就散了。罗立明开着他自己车子将我、袁军堂等人拉到蒲某1住的地方。之后我、罗立明、陈某1、蒲某1坐着罗立明的车到长沙,经过衡阳某服务站时,罗立明手机收到信息说那个人死了,蒲某1跟罗立明说回黄桥派出所自首。我心想派出所知道了肯定会在路上捉我们,到时就没有自首机会了,便在衡阳路段下车了。我2018年3月18日晚11时30分许到家里,之后在我哥卿某的陪同下到黄桥派出所投案自首。
我们离开现场等车的时候,袁军堂问其带来的两个年轻人“是谁拿的刀”,那两个年轻人说都带了刀。
当时刘双说“搞他”,我们就冲上去打死者。我打了死者一二拳,踢了死者一二脚。一开始大家对死者拳打脚踢,“郑为”和严建成用花盆砸死者,我去拉他们的时候被人把脚扎了一刀。
卿国民对混杂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侯长贵、梁恒刚、郑维江(“郑为”)、陈某1、严建成、罗立明、蒲某1、刘双。
23.原审被告人侯长贵的供述及辩解:2018年3月16日晚,我和袁军堂、梁恒刚、“郑为”、陈某1一起到松岗×××酒店的KTV,进去后看到“浪子”、罗立明、蒲某1和另外几个不认识的男子已经在里面。一会儿“塞某”、肖鹏、肖某3、肖某8、袁波来了,后来刘双也过来,喝着喝着刘双叫了几个不是我们湖南洞口老乡的男子一起喝。过一会儿罗立明站在桌子上跳舞,肖某8把他推了下来,罗立明和肖某8就起了争执,但被我们劝和了。之后KTV门口那里有人很大声的说话,我过去听到卿国民说要不是他用手挡住了酒瓶,那孩子的头就会被砸爆。随后我们几个人就走下楼,梁恒刚说有人打了他两巴掌,没看清是谁。我和肖鹏、肖某3、肖某8、袁波、梁恒刚、卿国民、“郑为”、“塞某”、袁军堂站在那里说这个事,问梁恒刚是谁打了他,他说他不太清楚。这时刘双也下来了,卿国民和袁军堂问刘双那几个外省男子是不是你叫过来,为什么把我们的人打了。刘双问是谁,我们让刘双叫他们下来对质一下,刘双打了一个电话。过了一会,刘双叫来一起喝酒的那几名外省男子就从楼上下来,其中一名戴眼镜的男子走到我们旁边。刘双问是不是他,卿国民说就是他。刘双就说了一句“干他”,然后他就动手打了那名男子。这时站在旁边的人都冲上去一起打那男子。我见他们都上去打,也跟着上去,我见旁边有一个花盆,便从地上拿起来扔了过去但没有扔到人,肖鹏拉着我说不要打了。我看到“塞某”拿了一把水果刀,梁恒刚拿了一把匕首。我看到“塞某”拿刀冲上去捅了那名男子,具体怎么捅我没有看清楚。后来刘双说不要打了,那男子已经躺在地上了,地上流有血。然后我们赶紧离开现场。我和“郑为”、袁军堂一起走到附近面馆。过了一会儿罗立明开了一辆白色现代小轿车过来,袁军堂过去跟他说了几句话,随后他又开车走了,过了一会儿又回来。我跟袁军堂、“郑为”一起上了车,车上还有罗立明、罗立明的弟弟、卿国民、蒲某1及一二个我不认识的人。过了一会到了一个地方的楼下,有一名男子把袁军堂的车也开过来了。我就开着袁军堂的车和袁军堂、肖某8、“郑为”回到东莞。之后肖鹏、肖某3也从外面回来。当晚我们听说那名男子死了,觉得害怕。3月19日早上,我和肖鹏便坐滴滴顺风车回到湖南洞口县,后在家人劝说下,我和肖鹏一起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了。
打完架离开时,我看到塞某把那把刀扔到附近的墙外面。“塞某”拿的水果刀的刀把是黄色的,梁恒刚拿的匕首特征我看不太清楚。我看到动手打人的有刘双、卿国民、“郑为”、袁波、肖某8。我看到袁波拿了花盆砸了一下,有无砸到人不清楚。当时在场的有刘双、肖鹏、肖某3、肖某8、袁波、梁恒刚、卿国民、“郑为”、“塞某”、袁军堂、陈某1、“浪子”和我。我外号叫“猴子”。
侯长贵对混杂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肖某3、肖某8、罗立明、蒲某1、陈某1、严建成(“浪子”)、刘双、梁恒刚、袁波、肖鹏、卿国民、郑维江(“郑为”);辨认出被害人韩某就是被打的戴眼镜男子。
24.原审被告人袁波的供述及辩解:2018年3月16日晚,我和袁军堂等人到松岗×××酒店KTV喝酒,有一二十人在那里。罗立明和肖某8起了争执。大概凌晨1时许我们一起下楼,我听到卿国民说刚才有人拿了一个啤酒瓶向他们几个人那里砸过去,卿国民用手挡了一下,要不是他挡着,那个人的头就要被砸到了。梁恒刚说他在走廊里面被人打了一巴掌,我们问是谁打的,他说他不知道姓名,高个戴眼镜,大家就说可能是刘双带来的人,卿国民也说是那名戴眼镜的男子拿啤酒瓶砸过来的。之后我们陆续到酒店一楼大厅门口,不知道是谁打电话给刘双说“有一个高个戴眼镜的人是不是你带过来的,他打了我们的人”。过了一会儿刘双下来,大家追问他,他就打了电话,好像是打给那名戴眼镜的男子,然后就说要叫人过来,又打了一个电话,大概意思就是“你们拿家伙过来,要打人”。大概过了几分钟,那名戴眼镜的男子从楼上下来,肖某3指着那名男子说就是他,“猴子”和卿国民也说就是他打的人。刘双就指着他跟大家说了一句话,大意就是去打他。刘双先冲过去,然后大家一起冲上去打那名男子。当时参与打架的有刘双、侯长贵、肖某8、肖鹏、“塞某”、“浪子”、卿国民、梁恒刚、“郑为”和我。我看到“塞某”拿了一把刀,肖鹏和侯长贵、肖某8拿起放在旁边的花盆向那名男子砸过去,花盆有砸到那名戴眼镜的男子。打架持续了一二分钟就结束,大家见那名男子躺在地上流血了就赶紧走了。“塞某”拿了一把白色的水果刀参与打架,打完架“塞某”把拿着的白色水果刀从打架现场扔到附近的围墙外面。“塞某”说他的刀是在酒店楼下的便利店买的。我听梁恒刚说他拿了匕首捅了那名男子几刀,刀是从肖某8那里拿的。是刘双叫我们去打的。
袁波对混杂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卿国民、陈某1、梁恒刚、肖鹏、侯长贵、罗立明、刘双、严建成(“浪子”)、郑维江(“郑为”)、肖某3、肖某8。
25.原审被告人肖鹏的供述及辩解:2018年3月16日晚,我和袁军堂、“猴子”、“塞某”、袁波、肖某8、肖某3、陈某1、刘双及一些我不认识的人在松岗×××酒店喝酒,后面刘双带了几个外地人过来。罗立明应该是看这些外地人不爽,便故意上桌跳舞,肖某8把罗立明推下去,刘双过来劝,并让肖某8和罗立明喝酒和好。过了一会儿,罗立明在房间外面不知和谁发生争执,我过去看的时候不知道谁从后面扔了一个酒瓶或其他东西,好像砸到罗立明的头上,因为罗立明用手摸了几下头,国民用手挡了一下,瓶子砸在“凉粉”(梁恒刚)脸上。有人说走了,我就进房间拿外套离开。我和肖某8、袁波、“郑为”、袁军堂、“凉粉”走到酒店正门的时候,大家都在那里,刘双带来的外地人也在。袁军堂问“凉粉”怎么回事,“凉粉”说被一个瓶子砸到脸上了。袁军堂就打电话给刘双,刘双过来找袁军堂,我当时离他们四五米远,听见刘双突然声音特别大,说“是谁,是谁砸的”,有人说“是高高瘦瘦的,戴着眼镜”,刘双说“是不是‘毛毛’”,刘双就打电话给“毛毛”。没过多久,“毛毛”过来了,刘双指着“毛毛”说“是不是他”,有人说“是他”。这时大家就冲上去了,我也跟着过去。“郑为”、肖某8、“国民”、“塞某”、“凉粉”都冲去对“毛毛”拳打脚踢,刘双用手打了“毛毛”的上半身。这时“毛毛”已经躺在地上,我拿起一个花瓶想砸“毛毛”,我看见“塞某”手上的水果刀已经插入“毛毛”后背,“塞某”将水果刀从“毛毛”的背部往外拉出来,刀上有血了。“塞某”还想捅,袁军堂拉着“塞某”,让“塞某”不要捅。我叫“猴子”不要打了,我也把花瓶放下来了,没有砸“毛毛”,这时大家停手了。离开的时候,我看见“凉粉”把一把匕首扔了,匕首上有血。后来我和袁波、“凉粉”等人回到东莞。3月17日12时许,我和“猴子”吃完饭后坐滴滴出租车回了老家。我看到肖某8、“郑为”、“塞某”、“凉粉”、袁波、“猴子”、刘双对“毛毛”拳打脚踢,“郑为”、肖某8、袁波、“猴子”用花瓶砸了“毛毛”,“塞某”用刀刺了“毛毛”。“塞某”说在超市买了水果刀,还用刀捅了人,“凉粉”也说用匕首捅了人。
肖鹏对混杂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侯长贵(“猴子”)、梁恒刚(“凉粉”)、袁波、卿国民(“国民”)、郑维江(“郑为”)、肖某3、陈某1、严建成(“浪子”)、罗立明、刘双、肖某8。
26.原审被告人郑维江的供述及辩解:2018年3月16日晚上,我和袁军堂、陈某1、“塞某”、“猴子”、“凉粉”从东莞市长安新民市场的七天酒店来到松岗×××酒店,去了V26包间,包间里有罗立明、蒲某1、“肖二”、“根根”、“浪子”、卿国民等人。后面刘双过来了,过了一会儿又来了七八个人,好像是刘双叫过来的。我喝多了到厕所里呕吐,出来后看见大家都站在包间外面的走廊。我问“猴子”怎么回事,“猴子”说打架了,好像是刘双带来的人。我就跟着七八个人一起坐电梯离开了,我只记得卿国民在其中。在电梯里卿国民说有一个人用瓶子去砸“凉粉”的头,他用手挡住了,旁边有人问是哪一个,卿国民说不认识。我们一起走到×××酒店正门外面,这时大部分老乡都在正门外面,我听见有人说是谁拿瓶子打到卿国民了,很快就有人说“打”。我看见很多人冲上去围着一个男的拳打脚踢,我也用拳头打他,但我不知道有没有打到,随后我在旁边拿起一个花瓶砸被打的男子,被袁军堂推开了,我手上的花瓶掉在地上,袁军堂说人都倒在地上了。我看到这个被打的人躺在地上,大家就跑了。我跟袁军堂、卿国民、“凉粉”、“塞某”、“猴子”、肖某3、“帅大华”、肖某8离开现场,走到×××酒店旁边我打电话给罗立明,让他开车过来接我。在等罗立明的时候,我听见“凉粉”说“我拿匕首捅了那个人几刀”,我看见他手上拿着刀,后面“凉粉”把刀扔了。有人问“凉粉”捅在什么位置,“凉粉”说记不清楚,上半身和下半身都捅了。罗立明开车来了以后,我、袁军堂、“塞某”、陈某1、卿国民上了罗立明的车,去了罗立明住的地方楼下。我和袁军堂、“塞某”、“凉粉”,还有谁不记得,坐车回到长安的七天酒店时已经是3月17日凌晨,袁军堂跟我们说拉都拉不住,不要出大事就好了,“塞某”说他也拿刀捅了人,不清楚捅哪里。3月17日早上九十点钟的样子,袁军堂过来说被打的人死了,让我们收拾东西离开酒店。我和“塞某”就收拾东西下楼,袁军堂、“猴子”、“凉粉”、“帅大华”、肖某3、肖某8都在楼下,大家一起到附近的木桶饭饭店吃了午饭。袁军堂说去自首,我和“塞某”离开了。我和“塞某”坐滴滴顺风车去了湖南省永州市,在高速出口下了车,然后打的到永州市内,去了火车站,用身份证开了房,“塞某”是用别人身份证开房的,后来我说这不是打架,是死人的事情,各走各的,我们就分开了。“塞某”说他可能去浙江。
郑维江对混杂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卿国民、陈某1、梁恒刚(“凉粉”)、袁波(“帅大华”)、侯长贵(“猴子”)、袁军堂、罗立明、刘双、严建成(“浪子”)、肖某3、肖某8。
27.原审被告人罗立明的供述及辩解:2018年3月16日20时许,我跟“浪子”、蒲某1、“根根”、“中堂”、“光茂”、谢某1、何某、“肖二”一起到松岗街道沙某路×××酒店KTV的V26房喝酒唱歌,陆续来了很多人。“浪子”叫了刘双,包厢里有二十多人,然后我站在桌子上跳舞,有一名男子把我推了下来,我被推倒在包厢内垃圾桶里,我站起来后很生气。袁军堂拉着那名男子说都是自己人不要这样子,叫那名男子跟我赔礼,那名男子拿着啤酒喝了三口跟我说对不起。刘双把我拉出包厢跟我说不要吵不要计较。然后我跟刘双回到包厢,快走到包厢门口时,“塞某”不知怎么回事从里面拿了一个啤酒瓶出来准备要捅我。袁军堂就赶紧拉住他,说都是自己人不要动手,然后我就说都是自己人都是一起玩的。这时有一个人拿着酒瓶从里面准备砸我,站在旁边的一名男子用手臂挡了一下,这时候KTV保安就过来了。我们看情况不对就跟谢某1、何某、罗某、肖某2、“塞某”一起坐电梯下楼去了,“塞某”说以为我要跟袁军堂吵架所以才想打我。然后我就开着我的车拉着罗某、何某、谢某1、肖某2一起离开了,到松岗汽车站附近的××酒店何某就下车走了。这时陈某1和“郑为”打电话跟我说×××酒店那边打架了,让我过去接他。我开车到×××酒店接上袁军堂、“郑为”、挡酒瓶的那男子和另外两名不认识的男子一起离开,并让谢某1去把袁军堂的车从维也纳那里开走。之后到了东方大道××号附近的一条巷子里,袁军堂的车已经停在那等我们,袁军堂和郑为还有那两名我不认识的男子就坐了袁军堂的车走了。过了一会蒲某1也来了,罗某坐车离开,再后来我和蒲某1、肖某2、谢某1、挡酒瓶的那男子到我公司的宿舍。那个用手臂挡酒瓶的男子说他参与了打架心里很害怕要去长沙,陈某1就对我说要安排我开车送他去。凌晨3时左右,我开着车带着蒲某1和陈某1和挡酒瓶的那个男子一起从深圳回来湖南洞口,挡酒瓶的男子在高速上邵阳地界那里下车,陈某1到了湖南洞口黄桥收费站附近下车。后我们接到洞口县竹篙塘派出所的电话劝我们投案,我们就按他们的指示到了洞口县大水收费站那里向在那守候的民警自首。听陈某1说塞某、挡酒瓶那名男子还有一些年纪约十八岁左右的小孩,总共有十几个人在×××酒店门口打架。
罗立明对混杂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陈某1、严建成(“浪子”)、蒲某1、刘双、侯长贵、肖鹏、郑维江(“郑为”);辨认出卿国民就是帮其挡酒瓶的人。
28.上诉人刘双的供述及辩解:2018年3月16日晚,“毛毛”打电话问我在哪,我就叫他到松岗维也纳V26喝酒。“毛毛”和一个高大光头男子来了后就在V26喝酒,V26里有十五六个人,我只认识罗立明、蒲某1和“毛毛”。后面喝酒时罗立明站桌子上跳舞,“毛毛”就用一个啤酒瓶砸罗立明的手臂,罗立明从桌子上下来两人拉扯在一起,我过去拉开他们。后来罗立明、蒲某1及一个男的离开房间,我也离开这个房间。到一楼大厅后,我见罗立明、蒲某1六七个人在等着,罗立明说不服气。随后“毛毛”和光头男子下来,罗立明指着“毛毛”说“你是不是刚才拿酒瓶砸我,我不服气”,然后罗立明和二三个男子拿着门口的花盆冲过去砸毛毛的背部。我过去劝但没有用,后来“毛毛”就躺在地上不动,身上都是血。我和光头男子就把“毛毛”送松岗人民医院了。打“毛毛”的有罗立明、蒲某1和一个男的,还有四五个男的,这些人都是蒲某1叫过来的。我也过去推了“毛毛”几把。他们用一楼大厅的花盆砸“毛毛”,直到把“毛毛”打倒在地,还有人拿水果刀。我就是过去打了两拳。因我和罗立明、蒲某1是一个镇的,我见他们打“毛毛”了,我肯定也要帮他们去动手打“毛毛”,但我没有拿工具,我打“毛毛”的那几下不是致命伤。
刘双对混杂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卿国民(“国民”)、郑维江(“郑维”)、韩某(“毛毛”)、陈某1(蒲某1的老表)、严建成(“浪子”)、罗立明、蒲某1。
29.上诉人严建成的供述及辩解:2018年3月16日晚上20时左右,我和“根根”、肖某7、蒲某1、“光干”、罗立明、肖某2、卿国民去溪头维也纳V26房K歌喝酒,后来袁军堂、刘双带了好多人过来,其中“毛毛”、“郑维”和“能某”我认识。晚上12点左右,罗立明跑到台上跳舞,刘双叫他下来,他没有听,就被一个小孩子推了下来,水果盘都打烂了,吵了起来,但都被劝住,没有打起来。大家开始离开房间,我听到房间里有砸玻璃瓶的声音,没看见是谁砸的。3月17日凌晨1时左右,大家都散场离开下楼,到维也纳门口时我还对他们说大家都认识一起喝酒,打什么架。卿国民说手被砸到了,刘双问卿国民是谁砸的,卿国民说是一个高高的戴眼镜的人,刘双用手指着维也纳里面,说去找这个人。过了一会儿,就几分钟,我看见“毛毛”从×××酒店大堂走出来,我听见一声“就是那个人”,卿国民、刘双、袁军堂带来的几个年轻男子、“郑维”冲上去打人。看到他们打架,我就拉着肖某7一起坐电动车走了,我还跟肖某7讲打架有什么好看的。他们具体怎么打的我没有看到。他们打架是因为卿国民说他的手背被人用酒瓶子砸到了,大家说要教训砸酒瓶的人。
严建成对混杂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卿国民、陈某1、蒲某1、袁军堂、罗立明、刘双、郑维江(“郑维”)。
30.原审被告人袁军堂的供述及辩解:2018年3月16日18时许,我和老乡“林某”、“郑为”、“塞某”、“凉粉”、“猴子”应“林某”之邀到松岗沙浦×××酒店玩,蒲某1、“浪子”、罗立明、“国民”等人已经在里面喝酒了,过了一会刘双也过来玩,“帅大华”、肖鹏、肖某3在后面过来。刘双进来后不久又叫了六七个外地人(不是湖南的)来玩,期间罗立明觉得刘双叫一些外地人过来玩他不爽,就跳到桌子上跳舞,之后便与外地戴眼镜的男子吵起来了。后面大家都准备走了,那个外地戴眼镜的不知怎么就拿酒瓶朝我们老乡这边砸人,被“国民”用手臂挡住了,戴眼镜的外地男子就走了。我们陆续下楼,到了酒店门口时“国民”说那个外地戴眼镜的男子拿酒瓶砸伤了他,刘双听到后就说“他妈的敢打我们自己人,叫人过来”。没多久那个戴眼镜的男子就下来,“国民”看到后就指着那个男子说就是他,然后“国民”、“帅大华”、“郑为”、“塞某”、肖鹏、“猴子”、“凉粉”这些老乡就冲过去一起打那个戴眼镜男子,把他打倒在地上,接着他们拿酒店门口的花盆砸那男子。我过去拦那些老乡,看到“塞某”手里拿着一把匕首,他拿匕首再次刺向那名男子时被我拦住了。刘双看情况不对也拉住我们老乡,现场很混乱,打了几十秒之后那男子就躺在地上一动不动了,我看到他身上都是血。后来我们老乡就往酒店大门口右手边方向跑了。我、“猴子”、“塞某”、肖某3、肖鹏、“国民”、“林某”跑到路边,我打电话给蒲某1来接我,后来他说来不了叫罗立明来接我。在那等了一会罗立明来了,我们上了罗立明的车,上车前我跟罗立明说我的车还在×××酒店,然后我们就开车到×××酒店附近下来,罗立明安排车上一个人下车开我的车了,后来我和罗立明一起到了松岗万华酒店附近下车。罗立明安排的那个人把我车开到万华酒店附近,“猴子”开着我的车载着我、“郑为”、“塞某”、“功文”去了东莞长安那边,“塞某”跟我说他拿匕首捅那个戴眼镜的男子,我劝他们去自首。我没有动手,我一直在劝架,“帅大华”拿花盆砸人时我有去推开他,“塞某”拿匕首刺人的时候我也去劝了。我就看到“塞某”拿了一把匕首。被打的男子头上和衣服上都是血,具体伤哪里不清楚。“林某”就是陈某1。刘双、卿国民、“凉粉”、“猴子”、“郑为”、肖鹏、“帅大华”冲向这外地人,直接就是拳打脚踢。肖鹏拿了一个花瓶,不知道他砸没砸。我问“塞某”怎么还带着匕首,“塞某”说在酒店外面的小卖部买的。“塞某”说那人被他捅了几刀,捅在上身。“猴子”开车带着我、“塞某”、“郑为”、“凉粉”回到长安七天酒店。后面“帅大华”、肖鹏、肖某3自行回到长安七天酒店。3月17日早上,我劝大家最好自首,后面大家各走各的,我下午就过来松岗派出所自首了。“帅大华”跟“凉粉”一起离开长安的,“帅大华”说“凉粉”自述拿刀捅了伤者。我认识“浪子”和“肖二”,他们当时都在现场,但我没有注意他们有没有动手。我看到卿国民、刘双他们是最先冲上去被害人那里的,后面“塞某”、“猴子”、“凉粉”、“大华”、“郑为”、肖鹏、肖某8、“根根”。
袁军堂对混杂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刘双、侯长贵(“猴子”)、梁恒刚(“凉粉”)、袁波(“大华”)、肖鹏、卿国民(“国民”)、郑维江(“郑为”)、罗立明、蒲某1、肖某8、肖某3、肖某7(“肖二”)。
31.松岗×××酒店楼下易站便利店面监控视频,证实:2018年3月17日凌晨1时07分,一名穿红色T恤的男子到该店购买水果刀。该截图分别经侯长贵、肖鹏、袁军堂辨认,均辨认出截图中穿红色T恤的男子就是“塞某”。
32.松岗×××酒店门口监控视频,证实:2018年3月17日凌晨1时14分许,有一群男子围殴一名男子。
33.洞口县公安局黄桥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该辖区村民袁某3,又名“袁某4”,绰号“塞某”,因从小无人管,无户籍,无身份证号码。
34.松岗派出所出具说明,犯罪嫌疑人梁恒刚由于对松岗街道地形不熟悉,经过被告人梁恒刚的现场回忆仍未找到其丢弃作案刀具的地点,作案刀具暂未找到。外号“塞某”的男子其作案的刀具其他同案嫌疑人也均不清楚其丢弃的地点,刀具暂未找到。
(二)2018年1月15日18时许,张某1、曾某1、谢某4、刘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湖南省洞口县黄桥镇七中门口与肖某4(另案处理)因琐事发生口角、打斗。原审被告人梁恒刚与蒲某2、肖某3、肖某8、周某1等人闻讯赶来帮助肖某4打架。期间,梁恒刚持匕首刺了曾某1背部一刀,刺了张某1左手臂、腹部各一刀,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曾某1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张某1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张某1、曾某1的陈述;证人肖某3、肖某4、蒲某2、袁某1、袁某2、谢某2、陈某2、李某1、张某2、陈某3等人的证言;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原审被告人梁恒刚本人亦供认不讳。
二、聚众斗殴的事实
2017年05月22日23时许,胡某1(另案处理)打电话给朋友胡某2,与胡某2一起在湖南省洞口县黄桥镇一起吃夜宵的周某2(另案处理)接了电话,双方在电话里相互挑衅并相约打架。随后,胡某1与胡某4、李某2、曾某2(均另案处理)等持铁棒前往胡某2等人吃夜宵的烧烤摊,途中与周某2、陈某4(另案处理)等人相遇,周某2打电话喊来原审被告人肖鹏、侯长贵和周某1、肖某3、张某1、蒲某2(均另案处理)帮忙打架。肖某3等人到达后喝令胡某1等人把手中的器械放下,胡某1没有放下器械,周某1便上前抢夺胡某1手上的铁棒被胡某1一棒打倒在地。见状,蒲某2、周某2、陈某4、肖鹏、侯长贵、张某1等人一拥而上,抢夺胡某1、胡某4、李某2、曾某2手中的器械,双方打在一起。期间,侯长贵拿着铁棒击打胡某1的手、脚,击打曾某2的下颌处。双方打斗了二三分钟后,胡某1、胡某4、李某2、曾某2被打倒在地,侯长贵等人遂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曾某2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曾某2的陈述;证人肖某3、张某1、周某1、胡某1、李某2、胡某4、彭某、杨某2、谢某3、胡某2、胡某5、王某4、王某5的证言;勘验检查笔录;从现场提取的作案工具铁管等物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原审被告人侯长贵、肖鹏亦供认不讳。
本案还有下列综合性证据:
1.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户籍资料。
2.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1)卿国民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28日被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5000元。(2)郑维江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17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1000元,2011年12月6日刑满释放;2014年3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2000元,2014年11月4日刑满释放。(3)袁军堂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6月5日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4年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7月3日刑满释放。
对于上诉人刘双提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1.证人陈某1的证言,同案被告人梁恒刚、卿国民、侯长贵、袁波等人的供词,一致证实被害人韩某在KTV包房内扔酒瓶砸罗立明时卿国民用手臂挡住致手臂受伤,众湖南老乡下楼后,责问刘双其带来的外省人为何打他们湖南老乡,刘双表示教训打人者;当被害人走出酒店时,卿国民等人指认了被害人,刘双说了一句“干他”,大家一拥而上殴打被害人,刘双本人亦曾供认自己动手打了两拳。上述证据足以证实本案犯意是刘双提起的,且动手殴打了被害人,在共同犯意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2.刘双与其他同案被告人有伤害被害人韩某的共同故意,其虽不是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凶手,但其对共同伤害致死被害人的结果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3.刘双在一审开庭时虽表示认罪,但仍否认提起犯意,动手殴打被害人,辩称没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其并没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不构成自首。其案发后送被害人前往医院抢救、没有前科属实,但一审已经认定,且在量刑时已予考虑。综上,刘双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成立。
对于上诉人严建成提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人陈某1证实其看到严建成踢了被害人一脚;同案被告人梁恒刚、卿国民、袁波等人亦一致指证严建成参与殴打被害人,故严建成辩解其没有动手殴打被害人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严建成没有前科,并非斗殴的引发者和挑衅者属实,但一审量刑时已充分考虑了上述情节,故提出原判量刑偏重的辩护意见理由不充分。
对于上诉人袁军堂提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袁军堂案发时在现场,明知“塞某”、侯长贵参与打架,且知道“塞某”持刀捅了被害人,仍提供车辆并与“塞某”、侯长贵等人一起逃到东莞,其主观上有使“塞某”、侯长贵逃避抓捕的故意,其行为符合窝藏罪的构成要件。“塞某”是持刀捅刺被害人的凶手之一,提出袁军堂窝藏罪的情节轻微的辩护意见显然不能成立。综合考量袁军堂窝藏对象及自首、累犯的量刑情节,原判对其量刑适当。综上,袁军堂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双、严建成、原审被告人梁恒刚、卿国民、侯长贵、袁波、肖鹏、郑维江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梁恒刚还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二人轻伤,刘双、严建成、梁恒刚、卿国民、侯长贵、袁波、肖鹏、郑维江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侯长贵、肖鹏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行为又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均应数罪并罚。上诉人袁军堂、原审被告人罗立明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帮助其逃匿的行为均已构成窝藏罪。在共同故意伤害韩某的犯罪中,梁恒刚持匕首捅刺韩某,是致韩某死亡的直接凶手之一,系主犯;刘双提起犯意,对引发本案起关键性作用,亦系主犯;卿国民、侯长贵、袁波、肖鹏、严建成、郑维江参与殴打韩某,暴力程度较低,地位作用相对较次要,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均应减轻处罚。梁恒刚归案后,配合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刘双犯罪后同他人一起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抢救,量刑时应予考虑;其在医院等候时被民警带回派出所调查,虽当庭表示认罪,但未能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其行为不构成自首。郑维江、卿国民、侯长贵、肖鹏、袁军堂、罗立明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肖鹏犯聚众斗殴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郑维江、袁军堂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本案之罪,系累犯,依法均应从重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唯认定刘双有自首情节不当,予以纠正。刘双、严建成、袁军堂的上诉理由及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理由均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 麟
审判员 曾观发
审判员 王 雪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单婉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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