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8刑更3911号
罪犯黄顺利,男,198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衡阳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英德监狱服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09月21日作出(2006)佛刑二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顺利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民事赔偿共计人民币113026.39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12月1日作出(2006)粤高法刑二终字第7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顺利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民事赔偿共计人民币113026.39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8日作出(2010)粤高法刑执字140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0日作出(2012)粤高法刑执字73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清中法刑执字353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2017)粤18刑更9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30年8月19日。执行机关广东省英德监狱于2019年11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东省英德监狱认为,罪犯黄顺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请对罪犯黄顺利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顺利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考核期间内实际得分3453分,折换成5个表扬,剩余453分。2017年2月与他犯发生争执扣1分;2017年7月后累计扣68分,最高一次于2018年11月殴打他犯一次性扣50分。罪犯黄顺利原判民事赔偿未履行,原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3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服刑期间改造考核档案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黄顺利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罪犯黄顺利系严重暴力犯罪的罪犯,依法从严减刑。综合考虑对该罪犯减刑幅度从宽或从严掌握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顺利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30年3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昌 武
审判员 黄 春 明
审判员 李培东二○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曾 越 玲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