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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洪彪犯合同诈骗罪刑事决定书

2020-04-0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 审 决 定 书
(2019)豫刑申401号
原审被告人曹洪彪犯合同诈骗罪一案,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1日作出(2018)豫1628刑初457号刑事判决,认定曹洪彪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曹洪彪不服,提出上诉。周口市中级人民于2019年3月1日作出(2019)豫16刑终1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曹洪彪之妻邹士荣不服,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该院于2019年6月20日作出(2019)豫16刑申32号驳回通知。邹士荣仍不服,以“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曹洪彪不构成犯罪,应宣告无罪”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裁判认定曹洪彪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指令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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