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牟新平,男,汉族,1982年8月29日出生于山东省栖霞市,初中文化,捕前任栖霞市桃村镇梁家村村委会主任,户籍地栖霞市,住。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看守所。
辩护人孙学虹、邹积武,山东广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牟新平犯故意杀人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2、刘某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作出(2019)鲁06刑初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牟新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令被告人牟新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2、刘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37562.5元。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复核期间,被告人牟新平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存在过错,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被告人非预谋犯罪,有检举揭发的表现,希望改判有期徒刑”的辩护意见。
经复核查明,被告人牟新平与被害人李某1系夫妻,案发前二人关系不睦,李某1已向法院起诉离婚。2019年3月9日18时50分许,牟新平驾车至事先约定的烟台市芝罘区通世南路与烟台南站南路交叉路口东侧100米路南与李某1见面,劝说李某1不要离婚,被拒绝后二人发生争执,牟新平遂从驾驶座下拿出一把尖刀朝李某1胸部、上臂等处连续捅刺。李某1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李某1系生前被他人用单刃刺器捅刺全身多处致肺动脉及多器官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牟新平驾车逃离现场,于同日在亲友的劝说下到栖霞市公安局桃村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有业经原审法院开庭审理时质证并确认的证人刘某2晓、孙某、姜某、徐某、朱芸芸、鞠某等人的证言,从被告人驾驶车辆车座下方提取的单刃尖刀等物证,证明单刃刀刃部可疑斑迹中检出的人血DNA与被害人相某、牟新平右手内侧擦拭子上的可疑斑迹中检出的人血DNA,包含李某1和牟新平的DNA分型、李某1系生前被他人用单刃刺器捅刺全身多处致肺动脉及多器官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的鉴定意见以及勘验检查、辨认笔录,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牟新平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害人存在过错,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被告人非预谋犯罪,有检举揭发的表现,希望改判有期徒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怀疑被害人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并无证据证实,但被害人言语刺激导致两人矛盾激化,对引发本案负有一定责任;被告人检举他人违法犯罪不能查实,考虑本案系夫妻矛盾引发,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原审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量刑适当。辩护人要求改判有期徒刑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新平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致人死亡,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本案因夫妻矛盾引发,牟新平有自首情节,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本案经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6刑初57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牟新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 光
审判员 杨福迅
审判员 辛丽英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思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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