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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金钢故意杀人死缓改有期刑事裁定书

2020-02-26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刑更14号
罪犯李金钢,男,1979年9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中专文化,现在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垦华监狱服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4日作出(2014)三中刑初字第1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金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2020年1月3日,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垦华监狱提出减刑建议,经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同年1月22日至1月26日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垦华监狱以罪犯李金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主动汇报思想,能够参加监狱组织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活动,能够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获监狱奖励为由,建议对罪犯李金钢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意见为,罪犯李金钢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人民法院裁定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金钢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主动汇报思想,能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2016年4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7年5月获得监狱嘉奖奖励,2017年6月折算为3个表扬奖励。2017年9月、2018年2月、2018年9月、2019年2月、2019年8月分别获得表扬奖励。原判判处李金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1338.5元,已由家属代缴。罪犯李金钢财产性判项全部执行完毕。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垦华监狱出具的罪犯减刑综合材料。(2)罪犯李金钢所写改造总结。(3)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垦华监狱对罪犯李金钢的计分考核明细表及评审鉴定表。(4)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垦华监狱出具的罪犯奖励通知书及罪犯奖励折算审批表。(5)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案款收据。(6)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垦华监狱出具的罪犯减刑审核表及提请减刑建议书。(7)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减刑检察意见书。
本院认为,罪犯李金钢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李金钢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20年2月18日起至2042年2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晓
审判员 张学梅
审判员 张 峰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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