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刑更15号
罪犯郎家意,男,1981年7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中专文化,现在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垦华监狱服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日作出(2014)二中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郎家意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郎家意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2014)高刑终字第3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20年1月3日,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垦华监狱提出减刑建议,经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同年1月22日至1月26日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垦华监狱以罪犯郎家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主动汇报思想,能够参加监狱组织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劳动。曾获监狱奖励为由,建议对罪犯郎家意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意见为,罪犯郎家意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人民法院裁定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郎家意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主动汇报思想,能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参加生产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2017年5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7年6月折算为2个表扬奖励。2017年12月、2018年7月、2019年1月分别获得表扬奖励。原判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郎家意退赔各被害人人民币4262000元,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已执行郎家意人民币343.42元。经查,郎家意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垦华监狱出具的罪犯减刑综合材料。(2)罪犯郎家意所写改造总结。(3)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垦华监狱对罪犯郎家意的计分考核明细表及评审鉴定表。(4)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垦华监狱出具的罪犯奖励通知书及罪犯奖励折算审批表。(5)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对郎家意财产刑执行情况的说明。(6)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垦华监狱出具的罪犯减刑审核表及提请减刑建议书。(7)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减刑检察意见书。
本院认为,罪犯郎家意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郎家意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20年2月18日起至2042年2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晓
审判员 张学梅
审判员 张 峰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