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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静合同诈骗死缓改有期刑事裁定书

2020-03-02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刑更4号
罪犯董静,女,197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专文化,现在北京市女子监狱服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7日作出(2010)一中刑初字第20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董静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4月25日作出(2012)高刑终字第2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20年1月3日北京市女子监狱提出减刑建议,经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同年1月22日至1月26日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女子监狱以罪犯董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活动,劳动态度端正,曾获监狱奖励为由,建议对罪犯董静减刑。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意见为,罪犯董静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人民法院裁定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董静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参加监狱组织的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活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11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7年6月获得监狱表扬奖励;2017年6月依据相关规定,上述奖励折算为3个表扬奖励。2017年12月、2018年6月、2018年12月分别获得表扬奖励。罪犯董静的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犯罪所得与在案冻结、扣押的款物一并依法处理。经查,执行中依法对在案扣押的房产、车辆及物品进行了评估、拍卖,执行了部分款项;罪犯董静的家属代其缴纳人民币80万元,现未查询到董静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北京市女子监狱出具的罪犯综合表现材料。(2)罪犯董静所写改造总结。(3)北京市女子监狱对罪犯董静的计分考核台帐及评审鉴定表。(4)北京市女子监狱出具的罪犯奖励通知书及罪犯奖励折算审批表。(5)北京市女子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及提请减刑建议书。(6)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一庭出具的关于董静的执行情况证明。(7)北京市人民法院案款收据。(8)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减刑检察意见书。
本院认为,罪犯董静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董静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20年2月20日起至2042年2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学梅
审 判 员 李 晓
审 判 员 张 峰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杨晓洁
书 记 员 陈 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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