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20)京刑申13号
郝雅和:
你以唐亮犯非法拘禁罪,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因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5刑初166号刑事裁定,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刑终348号刑事裁定,以原裁判认定事实不清、采信证据及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复查认为,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自诉案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自诉人必须提供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本案中,郝雅和向法院提供了唐亮构成非法拘禁罪的证据,并不能足以证明唐亮存在非法拘禁罪的犯罪事实。故郝雅和的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条件,一、二审法院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所作出对郝雅和的起诉不予受理的处理是正确的。
综上,本院认为,郝雅和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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