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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全林等侵占申诉、申请刑事通知书

2020-12-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20)京刑申72号

刘全林:

你因自诉苏堤犯侵占罪一案,对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刑初2306号刑事裁定、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刑终856号刑事裁定和(2020)京03刑申9号驳回申诉通知不服,以有证据证实苏堤具有侵占你涉案财物的故意和拒不返还的客观行为,且数额巨大,构成侵占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你自诉苏堤犯侵占罪,须依法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关于侵占罪之规定,本案中,你须举证证明苏堤将代你保管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返还。但在本案审理的各阶段,你均未就自己主张的事实向法院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经查,一审立案笔录中,你明确否认涉案财物原本由你让苏堤代为保管,主张是苏堤趁你不在搬走的。二审谈话笔录亦明确记载,你主张苏堤系利用与你共同使用房屋的便利占有涉案财物。以上两份笔录均由你签字确认。现你向本院提交《苏堤合租公司三楼工作室后室内存放的物品登记》、苏堤与案外人于2015年5月27日签订的《协议书》、2015年6月20日落款为“取货人:刘明绘”的《收据》等证据材料,均未满足自诉侵占罪法定的证据要求,对你的主张,本院难以支持。一、二审法院根据你的举证情况,以你自诉苏堤犯侵占罪缺乏罪证为由,对你的刑事自诉不予受理,于法有据,应予维持。

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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