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建新,男,44岁(1976年3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中专文化,无业,住北京市房山区;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6月2日被羁押,同年7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井荣风。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建新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作出(2019)京02刑初135号刑事判决,判决认定:李建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未随案移送的别克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在法定期限内,原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李建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李建新,听取了李建新的辩护人井荣风的辩护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李建新与被害人吕某1(男,殁年54岁)均系北京市房山区闫村镇小十三里村村民,案发前双方并无矛盾。2019年6月1日19时许,李建新酒后因经济纠纷与他人发生口角,驾驶机动车行至村牌楼时,将由此经过的被害人吕某1撞倒后,驾车再次对吕某1进行碾压。吕某1被送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因颅脑损伤合并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经鉴定,李建新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8.2mg/100ml。2019年6月2日7时许,李建新向公安机关投案。
在审理期间,经法院主持调解,李建新的亲属与吕某1的亲属胡某、吕海姣、吕海超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李建新的亲属代其一次性赔偿吕某1的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5万元(已交纳),吕某1的亲属对李建新的行为表示谅解,建议法院对其从宽处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韩某证言:2019年6月1日19时30分许,我开着皮卡车去小十三里村旭年堂药店买药。我把车停在药店门口进了屋,忽然听见“哐啷”一声,接着有人喊。我出去看见药店门口旁边的地上躺着一个一动不动的男子,还没反应过来怎么回事,从村口方向开过来一辆银灰色三厢轿车,直接朝躺在地上的男子撞了过去。估计车速有40公里/小时,把躺在地上的男子撞出去四五米,还把旁边一个小墙撞倒了,然后又倒车朝村口方向走了。没过一会儿,从村口跑过来一名男子,看着像是司机,在药店门前的地上跪下了,我听见他说了一句“我认错人了”,旁边好几个人就把他控制住架走了。
2.证人吕某2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9年6月1日晚饭后,我和哥哥吕某1去遛弯,沿着紫码路南侧路边由西向东走。突然从我们身后驶来一辆小轿车将吕某1撞飞了,车没停继续向东行驶了大概20米,掉头回来又将吕某1碾轧了一下,之后倒车掉头向东开走了。我大声叫喊,车掉头驶回来,在吕某1倒地的旁边停下,司机李建新在车上伸出头看了看,之后倒车掉头继续向东行驶停在了村口的牌楼前。李建新下车走到我跟前跪下说“老叔,我认错人了”,我觉得他是清醒的。当时车上只有李建新一个人,行驶的速度非常快,听到加油的声音特别响,就跟赛车似的。事后我跟救护车去医院了,不知道李建新去哪了。当时不知道李建新为什么说认错人,在医院的时候听李建新的姑姑说,李建新在他舅舅家喝酒的时候,跟一个人发生过不愉快,那个人也是光头,跟吕某1体型差不多,我想也许是这个原因吧,后来听村书记也说过这个情况。
吕某2经对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指出1号照片上的男子(李建新)是在闫村镇小十三里村驾车将吕某1撞倒的李建新。
3.证人胡某证言:2019年6月1日晚饭后,我和爱人吕某1及吕某2两口子出去遛弯,我走在最前面,弟妹石某走在我身后,吕某1和吕某2在后面。我走到幸福家园超市南面的旭年堂药店门口时,听见吕某2喊“李建新你要疯啊”,我看到一辆车从马路上飞快地向南开过去了。我跑回超市门口一看,吕某1头朝南、脚朝北地仰面躺在地上,脸上、头上都是血,超市门口南面的垛子已经碎了。我跑过去抱着吕某1,他已经没有任何反应了,我喊赶紧报警。过了半个多小时“120”来了,我跟急救车去了医院,人没抢救过来。吕某1身高1.78米,体重180多斤,光头,上穿黑色无袖背心,下穿黑色短裤,脚穿蓝色布鞋。
4.证人石某证言:2019年6月1日19时25分许,我和爱人吕某2、二哥吕某1、二嫂胡某吃完饭准备去小广场跳舞,我和胡某走在前面,吕某1和吕某2在距离我们二三十米远的后面。突然一辆车从我们身后往前开出去,速度很快,声音特别大,我听见吕某2大喊“你疯了!撞完跑你”,我回头看见吕某2往这边跑追这辆车,吕某1躺在地上不动了。那辆车又很快开回来,踩油门的声音特别大,方向还是冲着吕某1去的。吕某2就往回跑,我和胡某也往回跑,我边跑边冲吕某2喊“快跑,冲着你们去了”,吕某2躲到一边了。这辆车没减速、没踩刹车,又撞了吕某1一次,直接把他旁边的墙都撞倒了,然后倒车出来又碾压了一次。我和胡某跑到吕某1身边,胡某抱着吕某1哭,吕某1已经没意识了。这时李建新走过来直接跪在地上,冲我们分别说“我错了,我认错人了,我认罪伏法”,之后吕某2就报警、打“120”求救。李建新当时身上有酒味,但还是有意识的,脑子清醒。
5.证人吕某3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9年6月1日19时40分许,有个村民来我家说我哥被车撞了,我和媳妇支某赶紧到了现场,看见二哥吕某1躺在地上,地上还有血,二嫂抱着他在那儿哭。当时我没带手机,于是用媳妇手机打“122”报警,吕某2用吕某1的手机打“120”。“120”来后我们赶紧把吕某1搭上救护车,我又用媳妇手机打电话报警,后来警察就来了。我到现场的时候李建新不在,应该是在旁边他父母家了,听旁边的人和吕某2说李建新撞了两次,李建新的儿子还说他爸喝酒了。李建新和吕某1没有矛盾。
吕某3经对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指出9号照片上的男子(李建新)是在闫村镇小十三里村驾车将吕某1撞倒的李建新。
6.证人支某证言:2019年6月1日,村里乡亲说我家亲戚被车撞了,我和爱人吕某3赶紧去了现场,看见二哥吕某1倒在路上不动,头上已经出血了,吕某2在旁边站着。过了10多分钟,“120”急救车到了,将吕某1送往医院。我用手机打“122”“110”报警,吕某3、外甥温某也报过警,首先到的是派出所民警,后来有个路上执勤的交警到现场。我听说当时司机就给我们家人跪下说撞错人了。我到现场后司机没在,后来知道在村活动中心,我看到司机躺在一张床上不动了。过了40多分钟,来了一个“120”急救车给司机抽血。我认识司机李建新,都是一个村的乡亲。
7.证人吕某4证言:2019年6月1日19时40分许,我带着孙女在小十三里村牌楼东侧小花园玩,听到有发动机的轰响声和撞东西的响声。之后我看到李建新从牌楼底下掉头,然后加油撞了什么东西。李建新又倒车把车停在了牌楼下面,在药店门口的一辆皮卡车旁跪下了。我过去一看,地上躺的是我二哥吕某1,四哥吕某2在跟李建新说什么。李建新看到我就跪下说“老姑,我撞错人了”。过了一会儿“120”来了,把吕某1拉去医院。后来我也去了良乡医院,被告知抢救无效死亡了。我觉得李建新是想撞别人,但撞错了。
8.证人温某证言:2019年6月1日晚上,表妹打电话说“二舅被人撞了,赶紧过来看看”,我立马去了。到了小十三里村牌楼下,吕某1的尸体已经被救护车拉走了。因为不知道有没有人报警,也没看见警察,我就用手机(电话号码是186XX******)打了“110”。过了一会儿警察来了,三舅(吕某3)跟警察说了一些情况。
9.证人乔某证言:李建新的媳妇冯某1和我有点儿亲戚关系,大概十几年前我和李建新开始合作,他开砖厂,我给砖厂拉原材料,那会儿他没什么钱,偶尔给我点儿。2008年、2009年的时候,我没了材料来源就不干了,但那会儿李建新还是没钱,就没给我,我们也没正式算过账。四五年前我俩正式对账,我说他大概还欠我十几万,他说走上限也认可,此后他有点钱就给我几万,一共给过几次,给过多少记不清了。两三年前,他说他自己算了,给我的钱多了,现在是我欠他钱了,让我跟他再对一次账。我觉得平时对他不错,经常帮他,结果他这样,有点接受不了就回绝了。从那以后我们的关系慢慢不好了,之后每次打电话,他上来就骂,我也骂他,但我俩没打过架,也不怎么见面了。2019年6月1日17、18时许,小十三里村张某1娶儿媳妇,在村内摆宴席,我和张某1是好朋友就去了。摆席地点在小十三里村主街边上,村委会往西100米左右。我坐在两竖排靠中间的一张桌子上,过了一会儿,我看见李建新来了坐在靠北侧的第一桌,他肯定看见我了,因为离得不远,中间也没有什么东西隔着,但谁也没理谁,吃饭过程中没发生什么问题。大概过了一个小时,我们这轮吃完离席了,我看见李建新正在跟别人聊天,我直接往村西边走了。19时28分,我接到李建新电话,刚接通他就开骂“XXX弄死你”,我也骂“你个忘恩负义的东西,不是人你”。骂了两分钟左右,他问“在哪儿呢”,我说“窦店”,他说“我找你去”,我说“就在小十三里路口”。我开车往回走到了小十三里村南口牌楼的对面(牌楼前面是107国道,我在牌子斜对面的马路边),下车在路边等着,这会儿听见牌楼里面有人嗷嗷嚷,我看见牌楼底下车头朝南停着一辆车,也不知道怎么回事。过了一会儿,张晓龙打电话问我在哪儿,我说在路口,他过来找我说出事了,李建新把人撞了,让我没事走吧。李建新骂人的时候挺顺的,挺激烈,不结巴,听不出来有没有喝多。我身高1.7米左右,中等身材,头发比较少,有时推秃子。我上穿黑色短袖V领T恤,下穿黑色长裤,脚穿黑色旅游鞋。
10.证人张某2证言:2019年6月1日的中午和晚上,我和李建新都在张某1儿子结婚的地方一起吃的饭。晚饭后,李建新、我、沈某要去沈某在村西的赛鸽俱乐部喝茶醒酒,碰到了后十三里村的乔老刚(乔某)。我跟乔老刚打了招呼,我知道乔老刚和李建新以前关系特别好,后来听说因为钱的事闹掰了。他俩在胡同口见面了,我知道李建新的脾气,喝完酒后爱闹事,就赶紧推着他去了沈某的鸽子店。过了十到二十分钟,李建新和乔老刚有过通话,我听到李建新说“你还接我电话呢”,之后他俩在电话里发生争吵,越吵越厉害,李建新说要走,意思是去找乔老刚把事情说清楚。我拉着劝他,但是拉不住。我在后面追,他走的太快,追到吃饭的那个胡同时,我跟他说“你舅舅家办事呢,你干什么”,李建新让我别管。后来我看到一辆银色车在路上掉头,是不是李建新不敢确定。这时我碰见李建新媳妇从吃饭的胡同出来,就说“快找找李建新,他要去找乔老刚”,然后李建新媳妇找来好像是李建新的姨,开车拉着我们到小十三里村南边路口的牌楼时,我们看到周围有很多老百姓围着,李建新的车前面挡风玻璃都撞碎了,前机器盖子也拱起来了。我到人群中看了一眼,吕某1在地上躺着,吕某1的媳妇和弟弟都在现场,情绪挺激动。我没看到李建新,吕某2一直在说“招谁惹谁了”之类的话。我去李建新父亲在牌楼旁边的活动中心,看见李建新躺在床上睡着了。过了一会儿救护车来了,我帮忙把吕某1抬上车,没多久交警来了,我就回家了。乔老刚五十来岁,身高大概1.7米,体型中等,微信名叫“秃哥”。当晚我跟乔老刚打了一个微信语音问“你和李建新有什么大不了的事,就是因为那点钱”,他那边说什么听不清。22时许,李建新准备去医院包扎伤口时,我对他说“如果有人要问你,就说你喝多了”,之后他就去了医院。6月2日早晨我去李建新家帮喂鸽子,冯某1跟我说“哥,你遇到别人别说李建新和乔老刚有矛盾的事”,我说知道了。
11.证人沈某证言:2019年6月1日,张某1的儿子结婚在小十三里村内办喜事,中午李建新、张某2等人都去喝酒了,我因为有事没去。17时许我去了张某1家,站在婚庆一条龙搭的棚子附近,没过几分钟乔老刚(乔某)到了就入席了,李建新是在我之后大概十分钟到的,没看见乔老刚。我和李建新、张某2等人一桌,乔老刚应该坐在比较靠里的桌子,没在我们附近。我们差不多都喝了3两白酒,每人又喝了1瓶啤酒,饭后我先回鸽子养殖厂了。过了十多分钟,张某2带着李建新来了,李建新挺生气,嘴里一直骂骂咧咧,听他俩说散席后李建新和乔老刚见着面发生了口角。我俩劝他别太生气,聊别的转移他的注意力。过了一会儿,李建新又说起乔老刚“这孙子以前一直不接我电话”,边说边给乔老刚打电话,结果乔老刚接了,李建新头一句就是骂。他边骂边往外走,出了门就往小十三里村内走(村西北口方向),估计他要去找乔老刚,我让张某2赶紧跟着。过了十多分钟,我给张某2打电话问“你俩干什么去了,还回不回来”,张某2说“出事了,李建新开车在小十三里村口把人给撞了”,我赶紧去了现场。李建新的车在村东南口(牌楼)下停着,车前头损毁了,没看见李建新的人,被撞的人也已经被“120”拉走了,公安局的人一会儿就来了。乔老刚大概四十多岁,以前拉砖料,现在可能没工作。我以前听李建新说他俩关系特别好,李建新家里开砖厂,当时也没什么账本,乔老刚给李建新拉料后,钱就先欠着,李建新应该是欠了乔老刚一些钱,后来乔老刚没什么收入了,有事没事就管李建新要点钱,李建新每次给个几万。后来李建新夫妇俩算了一下账,发现给的钱比欠的还多了,就想找乔老刚对账,结果乔老刚就开始躲着李建新,关系越来越差,电话里互相骂,最后乔老刚干脆就不接李建新电话,微信好友也拉黑了,俩人矛盾越来越深。警察第一次问我时,我考虑不说乔老刚的事,按照交通肇事走的话,会给李建新减轻一些处罚,少判一些年。乔老刚身高1.7米左右,中等身材,光头,上身好像穿黑色半袖背心。我个人认为是李建新喝完酒后情绪激动撞的人,因为他和乔老刚有经济纠纷,想撞乔老刚。
12.证人冯某1证言:2019年6月1日,李建新舅舅张某1的儿子结婚在小十三里村办喜事,中午我和李建新去出份子吃酒席,李建新喝了酒。18时许,李建新又开着我家的三厢别克凯越轿车(车牌号×××)带我去喝喜酒,我没和他一起吃饭。19时许,我看见张某2扶着李建新从酒席出来往西走,李建新喝多了,走道有点儿晃。大概半个多小时后,我在酒席边上的马路看见张某2,他说“马路边上李建新出事了”。我让三姨张某3开车带我去了小十三里村东边的牌楼,刚一下车就听见周围群众说“李建新撞人了”。我看见我家的别克轿车在牌楼底下路边停着,车前脸和前车灯坏了。我赶紧找被撞的人,在车后不远处吕某1躺着,他妻子在旁边。我叫张某3赶紧跟我回家拿钱给人看病,回到现场时“120”也到了。我和儿子李子轩、张某3跟着“120”一起去了良乡医院,后来李建新的弟弟李建伟也去了。晚上九十点钟的时候,我姐夫开车把我和李子轩接回家了。到了后半夜,我娘家的一个邻居哥哥把李建新送回来了,李建新的右手受伤,已经包扎好了。第二天7时许,李建新的父亲打电话说“让李建新去交通队,你二哥(李某)送他去”。过了一会儿,李某到我家带着李建新去了交通队,后来的事我就不知道了。李建新和吕某1没有矛盾。李建新回家换下的衣服我扔垃圾箱了。我家曾经做砖,乔某给我家提供砂石料,开始合作的不错,但是后来李建新和乔某因为账目不清产生了矛盾,不是我们差他钱就是他欠我们钱,可是李建新说过不欠他钱。我后来听那天出份子的人说,李建新和乔某在婚宴上发生过口角。
13.证人张某3证言:2019年6月1日,我弟弟张某1的儿子结婚办喜事,11点多我们在张某1家的西侧胡同吃流水席,李建新喝醉了,晕晕乎乎的,走路也不稳,冯某1给他送走了。18时许,我又在流水席看见李建新了,我说了他一句“别喝了,中午就喝那么多”,然后就去张某1家待着了。李建新那桌都是他的鸽友,好像都是男的,都喝酒呢。大概过了二十分钟,我去流水席找我的丈夫,在路边看到了冯某1,她说“李建新把车开走了,您给他打个电话,他听您的”,但李建新没接电话,冯某1说“李建新和乔老刚以前闹过矛盾,今天酒席上又看见了,挺生气就喝多了”。冯某1让我开车带她去找李建新,到了小十三里村南口,看到围了好多人,李建新的车停在路边,吕某1躺在地上,他妻子抱着他。吕某2拿了一个砖头要打人,说李建新开车把吕某1撞了,李建新还给他跪下道歉,说撞错人了。我带冯某1回她家拿钱,回到现场后“120”也到了,我和冯某1、李乐、张雪鹏跟着“120”一起去了良乡医院,23时许,医院宣布吕某1抢救无效死亡。冯某1跟我说过,不要提李建新跟乔老刚有矛盾的事情。我在现场没有看到李建新,6月5日听李建新的母亲张国茹说,案发当天李建新让我老叔的妻子搀到李建新的父亲李志强家了,怕吕家的人打,后来事故科也去了。我猜测李建新喝多了,原本想撞乔老刚,结果认错人把吕某1给撞了。
14.证人冯某2证言:2019年6月1日20时许,我妹冯某1特别着急地打电话说李建新喝多酒开车把人撞了,我就去了闫村镇小十三里村,在李建新父亲上班的地方见到李建新躺在床上,叫也不醒,浑身酒气。我又去了李建新家,半夜李建新回来了,我问他喝了多少,他说喝了两顿(中午、晚上),过了一会儿我就走了。撞人的车是李建新花钱买的,平时他开,但车户是我。
15.证人张某1证言:我的儿子定于2019年6月2日结婚,所以6月1日在村里请乡亲朋友吃饭,宴席地点在我家西边大概200米。中午吃饭的时候看见李建新喝酒了,晚上吃饭的时候又看见他喝了。李建新什么时候走的没注意,后来听路边遛弯的人说村里道口撞车了。我和张国振一起到了村里牌楼附近的限高杆,看见有警车,听围观的人说李建新开车撞人了,当时伤者已经不在了。我俩去了李建新的母亲张国茹家,李建新的父亲李志强也在,家里有警察。我俩隔着玻璃往里看,李建新在床上躺着。
16.证人王某证言:2019年6月1日,小十三里村张某1的儿子结婚,我去出份子,李建新也去了,我们坐在一桌吃饭。李建新喝了一杯白酒(2两左右),吃完我们都走了,李建新是和一桌的沈某一块走的。当时李建新没有与人发生冲突。
17.证人李某证言:2019年6月1日20时30分许,我在小十三里村东牌楼看见李建新的车撞烂了,问看热闹的人知道李建新在我老叔的老年活动中心,我看见李建新躺在床上。21时许我从活动中心出来,看见村书记闫某在事故现场,听他说李建新撞人后下车给吕某1的弟弟吕某2跪下说认错人了。6月2日7时许,我父亲就让我带着李建新去执法站事故科了。大概2006年的时候,李建新在小十三里村的老砖厂旧址盖了一间厂房生产水泥砖,乔老刚(乔某)和他有合作关系,后来好像是因为结账问题产生了矛盾。我觉得乔老刚和吕某1面相完全不一样,但年龄、身高差不多,都是秃子,走路姿势都是水哈腰,肤色也差不多,从后背猛一看俩人挺像,吕某1比乔老刚稍微壮一点。现在村里人都知道李建新把吕某1当成乔老刚了,他当时是想开车撞死乔老刚。听说吕某1和乔老刚都穿了黑色短袖,一双拖鞋。
18.证人闫某证言:我是闫村镇小十三里村村书记。2019年6月1日晚上,我听村民说牌楼底下李建新撞人了,立马去了现场。现场已经没人了,地上有血迹。我去了老年活动中心,看到李建新喝醉了,躺在床上什么都没有说就是睡觉。过了一会儿交通队事故科来了,我带着他们去了现场。李建新家和吕某1家关系不错,前几辈关系也不错。当晚吕某1的弟弟吕某2从医院回来,说李建新撞人后下车跪在他面前说撞错人了,这事李建新负责。听别人说李建新撞人前接过电话,约在村口见面。再过了几天,我听说李建新想撞乔老刚(乔某),我知道他俩有债务纠纷,具体什么纠纷不知道。
19.证人范某证言:我是闫村镇中心卫生院“120”急诊医生。2019年6月1日19时44分,接到“120”急诊说小十三里村口有车祸伤,我和急救车赶去现场。一个男子躺在马路沿上,身上头部有血。该男子意识丧失,无法说话,我给他包扎伤口,呼氧,开放静脉通路和绿色通道,后来我们把他送到良乡医院急诊进一步抢救。他的头上有外伤,右耳部撕裂伤,双下肢小腿外伤、撕裂伤,瞳孔双侧4.5mm,对光反射减弱。
20.证人廖某证言:我是良乡医院急诊科医生。2019年6月1日20时许,“120”送来一个叫吕某1的伤者,呼吸、心跳、血压均为0,没有意识。我对他上呼吸机,胸外按压,吃多巴胺、肾上腺素补液,抢救了大概五十分钟后死亡。伤者头部、左耳根有皮裂伤,左耳部分缺失,胸部畸形,右胸塌陷,左小腿开放骨折,全身多处皮肤挫伤。
21.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房山交通支队出具的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及物证照片证明:事故地点为北京市房山区紫码路小十三里村。现场道路状况:东西走向,沥青路面,道路平坦,事故发生时为白天,视线良好。从南侧边缘线开始各车道宽度依次为:非机动车道宽2.30米、机动车道宽3.80米、道路中心为虚线、机动车道宽3.80米、非机动车道宽2.30米。选取南侧道路边缘线为基准线,指路标志为基准点,现场在基准线的北侧,基准点的东侧。车辆情况:小型轿车,车号为×××,车辆右前轮位于基准点迤东52.10米,位于基准线迤北1.20米,车辆右后轮位于基准点迤东49.50米,位于基准线迤北1.00米。现场路面痕迹:位于基准点迤东11.00米,位于基准线迤南3.00米处有血迹,面积为0.40×0.30平方米。位于基准点迤东3.00米,位于基准线迤北1.00米处有鞋。
22.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侦支队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分别证明:(1)现场位于北京市房山区闫村镇小十三里村幸福家园超市门前,该超市位于闫村镇小十三里村东口,超市东侧为一条胡同,胡同东侧为北京旭年堂药店,药店北侧公路上可见小十三里村村牌楼;超市西侧为一排街边门脸房;超市北侧为东西走向的紫码路,紫码路向东与南北走向的京深路交汇。幸福家园超市坐南朝北,其中超市门前可见水泥地面,水泥地面东西两侧均可见矮墙。东侧矮墙南北长4.65米,矮墙北侧可见一个豁口,该豁口长2.1米,豁口西侧地面上散落有砖石碎片等杂物,杂物中可见汽车残片。矮墙北侧1.1米路边地面上可见一片可疑斑迹(拍照后阴湿棉签擦拭该处可疑斑迹,物证名称为:可疑斑迹1拭子),矮墙西侧3.6米水泥地上可见一片可疑斑迹(拍照后阴湿棉签擦拭该处可疑斑迹,物证名称为:可疑斑迹2拭子)。(2)北京忠建兴达停车场内可见一辆呈头东尾西状停放的银色别克轿车,车牌号为×××,前挡风玻璃及驾驶室车门玻璃破损,车辆左前侧破损。对该车方向盘、档把及手刹分别阴湿棉签擦拭(物证名称分别为:方向盘拭子、档把拭子、手刹拭子),该车右前侧保险杠上可见一处可疑斑迹(拍照后阴湿棉签擦拭,物证名称为:车前可疑斑迹拭子),将该车吊起后在该车底部可见四处可疑斑迹(拍照后阴湿棉签分别擦拭四处可疑斑迹,物证名称分别为:车底可疑斑迹1-4拭子),该车右前轮内侧轮毂上可见一处可疑斑迹(拍照后阴湿棉签擦拭,物证名称为:车轮可疑斑迹拭子)。
23.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移交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别克牌小型轿车1辆(车牌号×××)扣押在案的情况。
24.北京市房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证明:经对吕某1的尸体进行尸表检验,其损伤分布于头皮、颜面部、耳廓、颈部、胸腹部、背部、四肢等部位;损伤类型为皮肤擦划伤、皮肤擦挫伤、皮肤挫裂创及骨折。其中右侧颞部至右下颌角、右侧肩背部皮肤擦伤较重,面积大,具有明显方向性,并且造成右耳阔下半部挫碎,部分软组织缺失,符合与相对平整但粗糙的表面(如水泥路面),以较快速度发生相对滑动时形成。吕某1背部可见广泛横行皮肤擦划伤,皮肤损伤较右肩背部擦伤轻,仅左侧背部局部、右臀部上方局部擦伤较重,故认为背部横行梳状皮肤擦划伤系与粗糙表面相对滑动时形成。右侧颞顶部的头皮擦挫伤中间可见“Y”型星芒状头皮裂创、右侧颞部的弧形头皮裂创,该两处头皮裂创均表现为创缘不整齐,创腔内可见组织间桥,创壁不光滑,符合钝性机械性外力作用形成,例如磕碰等。体表所见皮肤擦划伤及擦挫伤均具有面积大、体表突出部位损伤相对较严重、整片大范围擦伤具有方向较一致的梳状痕等特点。右手、右足散在局限皮肤擦挫伤,磕碰亦可以形成。左小腿上端胫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且左小腿皮肤擦挫伤集中分布于小腿前侧,小腿骨折对应的左腘窝下方未见明显损伤,符合巨大钝性外力作用形成(如质量较大硬物剧烈撞击)。吕某1右侧胸廓塌陷,解剖见右侧胸廓皮下软组织广泛血肿,右侧锁骨骨折,双侧肋骨多发骨折,且右侧胸部多根肋骨上同时存在前肋、背肋骨折;右侧肺根部撕裂、胸段脊椎椎前间隙内血肿形成,右侧胸腔大量积血、肝脏左右两叶前缘挫伤、左侧肾挫伤,这些损伤由质量较大物体撞击、挤压可以形成,如机动车。解剖见吕某1左侧大脑的广泛蛛网膜下腔出血、双侧肋骨多发骨折、右侧锁骨骨折、右侧肺根部撕裂、胸段脊椎椎前间隙内血肿形成、右侧胸腔大量积血、肝脏左右两叶前缘挫伤、左侧肾挫伤,结合球睑结合膜苍白、牙龈粘膜苍白、脾脏包膜皱缩等典型失血征象,可以认定吕某1死亡原因是颅脑损伤合并创伤失血性休克。
鉴定意见:结合案情,吕某1系被机动车撞击、挤压致颅脑损伤合并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
25.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分别证明:送检的可疑斑迹1、2拭子、车底可疑斑迹1、2、4拭子、车轮可疑斑迹拭子、车前可疑斑迹拭子中检出STR分型,与吕某1血样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2.78×1016。送检的方向盘拭子中检出STR分型,与李建新血样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2.04×1021。送检的档把拭子中检出混合基因型,不排除包含李建新的DNA分型;在排除同卵双(多)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吕某1是吕海超的生物学父亲,在上述基因座中,从遗传学角度已经得到了科学合理的确信。
26.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分别证明×××号小型轿车参考点1至参考点2通过参照物1的行驶速度约为54.4km/h,参考点3至参考点4通过参照物2的行驶速度约为40.8km/h;×××号小型轿车制动系、转向系工作状况正常。
27.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证明:经对2019年6月1日21时35分提取的李建新血样进行检验,在所送血液检材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78.2mg/l00ml。
28.“122”报警台事故电话记录表、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房山交通支队受案登记表、移送案件通知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110”接处警记录、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阎村派出所接报案记录、工作说明;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侦支队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证明:案件的受理及侦破情况。其中,2019年6月1日19时55分、20时22分、20时23分,吕某3、温某等3人分别拨打“122”报警。同年6月1日20时许,房山分局阎村派出所接房山分局指挥中心转接电话布警并通知民警出警。同年6月1日21时12分,房山分局阎村派出所民警向“110”反馈信息称需要刑警甄别;2019年6月1日晚,房山交通支队民警在事故地点附近一民房内找到神志不清的李建新,随即通知医务人员对其抽取静脉血液后送检。同年6月2日7时许,李建新到房山交通支队主动投案,当日该案由房山交通支队移送至房山分局刑侦支队办理。
29.公安机关调取的李建新手机(号码为139XXXX****)通话记录证明:李建新于2019年6月1日19:28呼叫乔某(号码为137XXXX****),通话时长164秒。
30.房山区良乡医院门诊病历、超声检查报告单、房山区第一医院诊断证明书等分别证明:吕某1经初步诊断为车祸伤、重型颅脑损伤、头皮裂伤、右耳及右耳根皮肤挫裂伤、右耳部分缺如、胸部闭合性损伤,左小腿开放性骨折、多发软组织损伤、多发皮肤擦伤;李建新经诊断为右手背皮裂伤。
31.旭年堂药店小十三里分店门口监控录像、沈某的鸽子店内监控录像、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侦支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2019年6月1日19时15分许,李建新进到鸽子店内,与沈某、张某2聊天,期间谈到乔老刚,19时28分许,李建新通过手机骂对方(乔某),后边打电话边走出鸽子店,提到“我找你去,你骗我一分钱都跑不了”;2019年6月1日19时38分许,李建新驾车掉头行驶,19时39分许,吕某1、吕某2出现(吕某1穿黑色无袖背心、黑色短裤,吕某2穿黑色短袖、黑色长裤),19时40分02秒,车辆撞飞吕某1(吕某2侧身躲过,后向前奔跑追车又返回),19时40分18秒,车辆掉头返回再次撞击倒地的吕某1(吕某2从车头前跳开),19时40分55秒,车辆又开到吕某1身旁,李建新自驾驶室内探头观看,后倒车掉头停好并下车走向吕某2等人,在皮卡车后抬左手有跪地动作;旭年堂药店监控时间比北京时间快1分32秒。
32.户籍材料、死亡证明书、遗体火化材料证明:被害人吕某1的身份及死亡已火化的情况。
33.户籍材料、驾驶证复印件、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房山交通支队查询页、拘留证、逮捕证等法律手续证明:被告人李建新的身份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其中,李建新持有A2驾驶证,涉案车辆(车牌号×××)的所有人为冯某2。
34.李建新一审当庭供述和辩解:2019年6月1日,我舅舅张某1的儿子结婚,我开车带着妻子冯某1去帮忙,中午在流水席喝酒了。下午五点多我又开车去了,吃饭过程中看见乔某也去了,当时我们没说话。乔某是秃子,穿黑色背心,下衣没印象了。喝完酒我和张某2去了沈某的鸽粮店喝茶聊天,我记得给乔某打电话互相骂,酒也上头了,后面迷迷糊糊,断断续续记不清了。我和吕某1平时关系都不错,我想撞乔某,感觉撞错人了,印象中可能跪下了。我不确定是不是和乔某约好见面地点,也可能约在出事地点。我把吕某2认成乔某了,第二次撞吕某2时,吕某1在他后面的地上。我应该是听见有人报警,不记得怎么离开的现场和怎么去医院包扎的伤口,当晚我应该是回家了。第二天早上,我二哥李某带我去交通队了。我开的是灰色别克牌小型轿车,车牌号×××,车是我买的,用我妻姐冯某2的指标登记。我和乔某有纠纷,他以前给我送料,提前从我这拿走点钱想要用料顶,结果料拉不上来了,我说和他对账,他和我耍赖。
上述证据,经一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并确认。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李建新及其辩护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证明:上诉人李建新的亲属与被害人吕某1的亲属胡某、吕海姣、吕海超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李建新的亲属代其一次性赔偿吕某1的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5万元(已交纳),吕某1的亲属对李建新的行为表示谅解,建议法院对其从宽处罚。上述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经一审法院庭外征求质证意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亦予以确认。
李建新的上诉理由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量刑过重,对罪名亦有异议。
李建新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未认定李建新具有自首情节,请求法院依法予以认定并基于自首情节减轻对李建新的处罚,改判有期徒刑15年。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建新酒后驾车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李建新犯罪后自动投案,能够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所提未认定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成立自首需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法定要件,在本案中,到案经过等在案证据可以证实李建新在案发后第二天即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案发现场录像、鉴定意见等在案证据可以证实李建新酒后驾车两次撞击被害人吕某1,且造成吕某1死亡的严重后果,而李建新却未能在司法机关掌握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予以如实供述。综上所述,李建新的行为不符合成立自首的条件,故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李建新所提事实不清、量刑过重、对罪名有异议的辩解,经查,在案证据可以充分证实李建新驾车两次撞击并挤压吕某1,造成吕某1死亡的严重后果;其犯罪后自动投案,能够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在一审量刑时已予以充分考虑,故李建新的上述辩解,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李建新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及对未随案移送的物品处理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建新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齐亚楠
审判员 孙 伟
审判员 温小洁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卓
书记员 李少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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