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浙江十八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横店镇。
法定代表人:刘恩豪,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义乌市十八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
法定代表人:陈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文,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丹俊,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奚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伟,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员工。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濛,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浙江十八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浙江十八腔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义乌市十八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义乌十八腔公司)、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简称腾讯北京公司)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简称腾讯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民终465号民事判决(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浙江十八腔公司申请再审称:在一审诉讼请求中第6项请求判令义乌十八腔公司在互联网新闻、电视节目、教育、文化、演出、摄影、在线游戏、在线电子出版物等服务范围内,永久禁止使用浙江十八腔公司享有的商标是合理合法请求,故依法请求判令义乌十八腔公司在特定互联网上禁止提供相同或类似服务。一审法院认定义乌十八腔公司微信公众号未经许可提供的相同或类似服务已构成商标侵权,但未判令其禁止提供浙江十八腔公司享有的商标服务,至今义乌十八腔公司一直在提供相同或类似服务混淆社会公众构成商标侵权的同时,还构成未经商标许可提供相同或类似商标服务不正当竞争纠纷,并且已经变成了义乌十八腔公司的主营服务,严重损害了浙江十八腔公司商标专用权的合理保护范围,侵权行为未得到有效制止,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据此,浙江十八腔公司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撤销(2018)京0108民初48336号民事判决的第三项,改判义乌十八腔公司立即停止在浙江十八腔公司依法享有的第16081122号商标注册证专用权保护的全部商品服务领域提供相同或类似服务,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义乌十八腔公司陈述意见称:不同意浙江十八腔公司的申请再审请求和理由。
腾讯北京公司、腾讯公司同意二审判决意见。
在再审过程中,浙江十八腔公司提交了义务十八腔公司微信公众号2020年度继续实施侵权行为保全证据(保全2020年1月1日至8月8日期间)。
本院经审查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中,虽义乌十八腔公司在其认证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名称中使用“十八腔”,并在提供新闻资讯类服务、发布的新闻资讯类文章中使用涉案商标,各方当事人对此亦无异议,但鉴于义乌十八腔公司在第41类、第43类、第38类、第35类、第42类服务上还注册有包含“十八腔”文字在内的多件注册商标,且“十八腔”亦为其注册在先的公司字号,同时上述公众号还向用户提供包括介绍每日义乌的新消息或论坛精彩帖子等在内的其他服务,故在缺乏与具体服务相结合并进一步判定是否构成以相同或类似标志提供相同或类似服务的情况下,尚不足以认定义乌十八腔公司在运营的“义乌十八腔”“十八腔福利”“十八腔热搜”公众号名称中使用“十八腔”名称上的行为系侵害浙江十八腔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另外,若浙江十八腔公司认为义乌十八腔公司在二审判决作出后还存在持续侵权行为或实施新的侵权行为,其可就上述行为另案寻求法律救济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综上,浙江十八腔公司的再审申请再审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浙江十八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东勇
审判员 郭 伟
审判员 吴 静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嘉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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