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典发食品(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汾湖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文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主闽,男,汉族,1955年4月15日出生,典发食品(苏州)有限公司员工,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主耕,男,汉族,1961年10月21日出生,典发食品(苏州)有限公司员工,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沈篪,副会长兼秘书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宽,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星楠,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典发食品(苏州)有限公司(简称典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简称食品工业协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民终16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典发公司申请再审称,食品工业协会将“千页”商标制作成团体标准,侵害了典发公司的商标专用权。综上,典发公司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民事判决。
食品工业协会称,食品工业协会出具相关函件声明和团体标准并未进行任何商标性使用,也未投入任何市场交易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在再审审查中,典发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中国知识产权报相关报道、福州素天下的诉讼证据等。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食品工业协会发布的《关于对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的通知》以及《千页豆腐团体标准》中提到“千页”或“千页豆腐”并非系对典发公司的“千页”及“千页豆腐”商标的商标性使用,不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故食品工业协会并未侵害典发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因此,典发公司的相关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典发食品(苏州)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亓 蕾
审判员 宋 川
审判员 闻汉东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任灵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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