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普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严德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源,北京典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希格玛电气(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文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姝菲,北京东卫(洋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希格玛电气(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
法定代表人:严鹏,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北京普驰电气有限公司(简称普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希格玛电气(珠海)有限公司(简称希格玛珠海公司)、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希格玛电气(北京)有限公司(简称希格玛北京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民终3405号民事判决(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普驰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普驰公司生产的“环网柜”与希格玛珠海公司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电站自动化装置”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控侵权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之情形。二、普驰公司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不存在侵权的故意。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及(2017)京0106民初13674号民事判决,改判不构成商标侵权,并对本案进行再审。
希格玛珠海公司陈述意见称:不同意普驰公司的申请再审请求和理由。
希格玛北京公司同意普驰公司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本案中,被控侵权行为所涉的“环网柜”通常是指一组输配电气设备(高压开关设备)装在金属或非金属绝缘柜体内或做成拼装间隔式环网供电单元的电气设备,其核心部分采用负荷开关和熔断器,能够实现开关控制功能,而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电站自动化装置”商品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上属于电器成套设备及控制装置,将二者比对,其均属于电器(气)设备的控制装置,在功能用途、销售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趋于相同,已构成类似商品。因此,普驰公司的相关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普驰公司与希格玛珠海公司、希格玛北京公司的《合作协议书》已经被判决解除,且希格玛珠海公司已经发函以拖欠货款为由禁止相关商标授权使用,因此,普驰公司认为其行为属于合理使用,不存在侵权故意的相关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鉴于普驰公司对二审判决的其他认定不持异议,亦未明确提出再审理由,本院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普驰公司的再审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普驰电气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晓军
审 判 员 王晓颖
审 判 员 宋 川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薛黎明
书 记 员 任灵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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