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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川县周俊桂牛水牛奶经营部与北京中搜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2-25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民申576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陆川县周俊桂牛水牛奶经营部,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温泉镇。

投资人:周俊。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中搜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法定代表人:陈沛,总经理。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中搜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

法定代表人:陈沛,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陆川县周俊桂牛水牛奶经营部(简称周俊经营部)因与被申请人北京中搜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搜公司)、北京中搜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简称中搜广州分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民终9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周俊经营部申请再审称:周俊经营部与中搜广州分公司签订的《“中搜移动船票”产品技术服务合同》(简称涉案合同)约定购买超级APP,实质是中搜广州分公司将自己名下相关网站的使用权交给周俊经营部,但周俊经营部不具有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资质,故中搜公司的行为系违法转让经营许可证,违反了电信业务限制经营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涉案合同应予无效。因此,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判令合同无效,并由中搜公司和中搜广州分公司承担一、二审案件诉讼费及合理开支5000元。

中搜公司、中搜广州分公司服从二审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周俊经营部(甲方)与中搜广州分公司(乙方)于2014年12月订立涉案合同,约定中搜广州分公司为周俊经营部提供技术服务。该合同“一、技术服务内容”载明:技术服务名称为“超级APP”,内容为提供超级APP(APP应用)制作技术服务,交付安卓、ios两个版本APP应用软件安装包。“二、双方权利与义务2.2.2”载明:“甲方所选服务为超级APP的,乙方提供船票APP的制作,制作完成后,乙方向甲方交付服务内容:安卓、ios两个版APP软件安装包及管理后台帐号及密码。”“三、特别约定3.3”载明:“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服务包括Web端产品[包括行业门户(Web站)、Web简版企业门户、V商、自主商城(Web版)],由中搜公司提供统一运营环境和技术支持,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仅提供二级域名绑定。如甲方欲为Web站绑定独立域名,需要甲方自行为Web站办理单独的互联网接入,并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行政管理政策,为独立接入的Web站办理备案或许可经营资质。移动端产品及APP产品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及行政管理政策,需根据规定参照Web产品办理。”

涉案合同已明确约定,中搜广州分公司依托中搜公司统一的开放技术平台和服务器、带宽为周俊经营部提供合同主要服务;周俊经营部与中搜广州分公司共同经营超级APP上的广告;中搜广州分公司仅提供二级域名绑定,周俊经营部欲为Web站绑定独立域名,需要周俊经营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单独办理。可见,涉案合同所提供的技术服务以及网络广告合作经营均以中搜公司的网络平台为基础,周俊经营部使用APP与中搜广州分公司共同经营APP上的广告并与中搜广州分公司分享广告收益等行为并不能视为周俊经营部与中搜公司、中搜广州分公司共同经营一级域名网站,亦不能视为共同经营增值电信业务,中搜公司及中搜广州分公司履行涉案合同义务的行为亦非出让其网络经营权。因此,周俊经营部是否具备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资质并不影响涉案合同的效力认定,中搜广州分公司向周俊经营部提供中搜公司网站平台、履行相应合同义务亦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综上,周俊经营部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合同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所指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二审法院的相关认定正确,周俊经营部的相关申请再审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陆川县周俊桂牛水牛奶经营部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苏志甫

审 判 员 俞惠斌

审 判 员 陈 曦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吕梦林

书 记 员 刘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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