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天津益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程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丽莉,北京市中通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指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李修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城,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天赐之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于贤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亚冉,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天津益趣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指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天赐之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民终26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理过程中,天津益趣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益趣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益趣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亓 蕾
审判员 宋 川
审判员 闻汉东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季依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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