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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北京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3-23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民申581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某,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梅森,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杰,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康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杰,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成,北京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编辑,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

再审申请人李某因与被申请人周梅森,被申请人北京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京出版集团)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民终225号民事判决(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李某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经过比对李某的小说《生死捍卫》与周梅森的小说《人民的名义》,两部作品在故事结构、故事情节、人物设置、人物关系、人物活动和文字描写方面均呈现出大量实质性相似或相同。两部作品中有12组人名相似,与其他证据相印证,明显看出抄袭端倪。实质性相似是认定作品是否侵权的标准,但本案二审审判的标准已超出“实质性相似”的要求,使用了“完全相同”的标准要求。二审判决对两部作品中相同或相似的文字描写笼统归于公有领域表达是错误的。《人民的名义》中存在胡编乱造情节,是东拼西凑的抄袭作品。二、二审法院审理程序存在问题,庭审内容不完整,庭审流程不规范,导致案件关键细节得不到充分展示。周梅森本人在一、二审审理中均未到庭。综上,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周梅森、北京出版集团同意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本案的焦点在于判断两部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具体而言,即李某主张的涉案两部小说在故事结构、角色设置、具体情节、文字描写方面存在一致性,故两部小说构成实质性相似的主张是否成立。判断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一般采用综合判断的方法,应比较作者在作品表达中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等是否相似,不应从主题、创意、情感等思想层面进行比较。判断两部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一般考虑如下因素:人物设置、人物关系是否相似;具体情节的逻辑编排是否相似;是否存在相同的语法表达、逻辑关系、历史史实等错误;特殊的细节设计是否相同等。

第一,关于故事结构,在开篇方面,《生死捍卫》以云都市检察院发生爆炸案,反贪局长段明仁被炸身亡开始,引出花石湾矿权转让纠纷等腐败案件。《人民的名义》以侯亮平查办赵德汉小官巨贪案,赵德汉举报H省京州市副市长丁义珍开始,引出丁义珍潜逃出境及H省的一系列腐败问题,两部小说开篇不同。在整体结构方面,《生死捍卫》以检察院爆炸案、田军军抢劫猥亵幼女案、高阳县苗木受贿案、国光厂国资流失案等案件为脉络,重点讲述云都市检察院检察长杨天翔带领张立言、晏秋等检察官冲破重重阻力,与赵长青等贪腐犯罪分子作斗争,同时,杨天翔等人开展公益诉讼,维护弱势群体利益,捍卫法律和社会公平正义。《人民的名义》中涉及到大风厂股权纠纷,工人护厂与拆迁人员发生冲突等,但并未对独立的案件进行阐述,其故事结构重点在于侯亮平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调任H省检察院反贪局局长,山水集团、省油气集团、银行等相关利益链逐步浮出水面,涉H省各级官员的官场政治生态问题得以揭露,最终高育良、祁同伟等贪腐犯罪成员接受制裁而结束。尽管两部小说均采取了检察院线、政治线的双线设置,但这是反腐题材小说常用的结构模式,并非《生死捍卫》的独创性表达内容;且经过比对,两部小说在故事结构方面亦存在明显差别。

第二,关于人物设置,李某主张两部小说存在多处构成实质性相似的人物设置,以其中两处为例进行分析:其一,《生死捍卫》中的吕子风与《人民的名义》中的陈岩石,吕子风为云都市检察院退休老检察长,在临近退休的时间里,明知检察院反贪、反渎等业务长期沉迷低谷,各类控告、信访案件攀升等问题,仍然未采取有效举措,回避矛盾,采取托病住院等方式度过检察长的最后任期;《人民的名义》中的陈岩石职务是退休副检察长,党性很强,一心为民,两袖清风,人称“老石头”,穷一生之力与贪腐分子作斗争。陈岩石在H省的省委常委会上讲述自己在革命战争年代火线入党,抢背炸药包的往事,充分展示了老一辈革命者不怕牺牲的精神,也进一步坚定了省委书记沙瑞金查处腐败的决心。吕子风与陈岩石虽然职务相似,但人物性格、人物作用等截然不同。其二,《生死捍卫》中的段明仁与《人民的名义》中的陈海,段明仁作为云都市检察院反贪局长是一个反面形象,在小说中没有正式出场就被村民耿顺开炸死;《人民的名义》中的陈海作为H省检察院反贪局长是一个正面形象,陈海在小说中参与了重要的故事情节,在办案过程中,和举报人见面路上遭遇车祸被撞昏迷。段明仁与陈海虽然职务相似,但在人物形象、人物作用方面截然不同。通过分析李某主张的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其他人物设置,《生死捍卫》与《人民的名义》中的人物经历、人物矛盾、人物对故事情节发展的作用等内容均不相同,两部小说在人物设置方面的表达亦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第三,关于具体情节,李某主张两部小说存在多处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具体情节,以其中一处为例进行分析:两部小说中都出现了证人死亡情节,《生死捍卫》中的证人死亡情节出现在检察机关对高阳县苗木受贿案中涉嫌受贿的林业局长谢谦进行审讯时,谢谦意外心梗,在临终前有悔罪之心,拼尽最后一点力气供出高阳县长曾红革涉嫌受贿。《人民的名义》中的证人死亡情节出现在山水集团财务总监刘庆祝向检察机关举报山水集团违法行为后,于旅游途中蹊跷死亡,后查实其被谋杀。两部小说中的证人死亡情节在塑造人物、推动整个故事发展等方面均不同。关于李某主张的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其他具体情节,两部小说中出现的下棋、喝咖啡、官商勾结、拜佛等情节属于公有领域素材范畴,两部小说在这些具体情节上的描述、细节设置以及在各自小说中推动故事发展的作用方面均存在差异。

第四,关于文字描写,李某主张两部小说存在多处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文字描写,以其中两处为例进行分析:其一,两部小说中均出现了关于“猴子”的文字描写。《生死捍卫》中提到“猴子”的描写是“儿子滴答第一个冲了出来,爸爸,生日快乐!没等杨天翔反应过来,噌地一下,一个猴子上树,搂住了他的脖子。”《人民的名义》中提到“猴子”的描写是“(陈海说)咱们这位侯处长当年就是只活蹦乱跳的猴子,他上床不是上,是蹦!我只要睡了下铺,他就猴性大发,常把我从梦中蹦醒。这家伙晚上不回来我不敢睡,最后只得自愿让出下铺——猴子,求你别蹦啦,安静点在下铺躺着吧!”《生死捍卫》中关于猴子的描写是形容杨天翔儿子搂住爸爸的急切动作。《人民的名义》中关于猴子的描写是交代侯亮平外号“猴子”的来历。二者属于不同的表达。其二,两部小说中均出现了关于“幽幽”的文字描写。《生死捍卫》中的文字描写是“在地灯微弱光线的照射下,小草发出幽幽的绿。”《人民的名义》中的文字描写是“(李达康)幽幽地问了一句:怎么?你见到那位侯局长了?”《生死捍卫》中的“幽幽”是指“光线微弱的样子”,营造出环境幽暗的氛围;《人民的名义》中的“幽幽”是描写人物神态,呈现了李达康问话场景。二者在文字含义、作用等方面均不相同,且“幽幽”这个词本身属于常用词汇,并非《生死捍卫》的独创性表达。关于李某主张的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其他文字描写,经比对亦未构成实质性相似。

综合分析涉案两部小说的故事结构、人物设置、具体情节、文字描写,二者在表达上均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李某关于周梅森、北京出版集团侵犯其著作权的相关主张不能成立。同时,周梅森本人虽未参加一、二审开庭,但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已参加庭审并发表意见。关于李某提出的二审审理程序违法等相关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李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东勇

审 判 员 吴 静

审 判 员 郭 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韩哲宏

书 记 员 王婉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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