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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鹏与广州泛基亚影视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4-06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民终4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贺鹏(HE,Peng),男,196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彦,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林,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承忠(Yeung,ShingChung),男,1948年12月29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香港特别行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镇慧,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碧,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泛基亚影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从化经济开发区明珠路**。

法定代表人:杨承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镇慧,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碧,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贺鹏(HE,Peng)因与被上诉人杨承忠(Yeung,ShingChung)、被上诉人广州泛基亚影视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4民初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3月5日收到贺鹏(HE,Peng)的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与撤回起诉;理由为贺鹏(HE,Peng)与杨承忠(Yeung,ShingChung)、广州泛基亚影视科技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已解决。杨承忠(Yeung,ShingChung)、广州泛基亚影视科技有限公司同意贺鹏(HE,Peng)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贺鹏(HE,Peng)在本案审理期间提起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4民初25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贺鹏(HE,Peng)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5654元,减半收取117827元,由贺鹏(HE,Peng)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35654元,减半收取117827元,由贺鹏(HE,Peng)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春梅

审判员  夏林林

审判员  甘 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杜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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