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贺鹏(HE,Peng),男,196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彦,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林,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承忠(Yeung,ShingChung),男,1948年12月29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香港特别行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镇慧,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碧,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泛基亚影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从化经济开发区明珠路**。
法定代表人:杨承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镇慧,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碧,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贺鹏(HE,Peng)因与被上诉人杨承忠(Yeung,ShingChung)、被上诉人广州泛基亚影视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4民初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3月5日收到贺鹏(HE,Peng)的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与撤回起诉;理由为贺鹏(HE,Peng)与杨承忠(Yeung,ShingChung)、广州泛基亚影视科技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已解决。杨承忠(Yeung,ShingChung)、广州泛基亚影视科技有限公司同意贺鹏(HE,Peng)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贺鹏(HE,Peng)在本案审理期间提起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4民初25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贺鹏(HE,Peng)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5654元,减半收取117827元,由贺鹏(HE,Peng)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35654元,减半收取117827元,由贺鹏(HE,Peng)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春梅
审判员 夏林林
审判员 甘 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杜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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