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京民终5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卡·帕斯托雷利,公司代表。
上诉人(原审原告):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米兰)瑞士门德里西奥分公司,住所地瑞士联邦。
法定代表人:安东尼奥·玛利亚·科罗切,特别代表。
二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一舟,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梦菲,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丽衣天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琎斓,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斓峰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张琎斓,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芙蓉坊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张琎斓,执行董事。
上诉人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简称阿玛尼公司)、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米兰)瑞士门德里西奥分公司(简称阿玛尼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丽衣天下商贸有限公司(简称丽衣天下公司)、北京斓峰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斓峰轩公司)、北京芙蓉坊服装服饰有限公司(简称芙蓉坊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简称原审法院)(2017)京73民初440号民事判决(简称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7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阿玛尼公司、阿玛尼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四项,改判丽衣天下公司、斓峰轩公司、芙蓉坊公司赔偿阿玛尼公司、阿玛尼分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开支50万元。事实和理由:一、丽衣天下公司、斓峰轩公司、芙蓉坊公司主观上具有明显侵权恶意,但原审法院将案外人张琎斓主观状态与丽衣天下公司、斓峰轩公司、芙蓉坊公司主观状态直接等同,并且将实施商标侵权行为的主观恶意与对案外人杨军身份和授权的认知相等同,由此得出丽衣天下公司、斓峰轩公司、芙蓉坊公司不具有侵权故意的认定错误,应当纠正。二、原审判决有关丽衣天下公司、斓峰轩公司、芙蓉坊公司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不当,其应当承担人民币200万元的损害赔偿责任及50万元的维权合理支出。(2020)京01刑终76号刑事案件不足以证明丽衣天下公司、斓峰轩公司、芙蓉坊公司主观上不具有侵权过错,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且阿玛尼公司、阿玛尼分公司主张的人民币200万元损害赔偿金额及50万元的维权合理支出有充分的依据。
丽衣天下公司、斓峰轩公司、芙蓉坊公司答辩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刑终第76号刑事裁定书(简称第76号刑事裁定)已认定丽衣天下公司、斓峰轩公司、芙蓉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琎斓是杨军诈骗案件的受害者,其对杨军虚构阿玛尼设计师身份、伪造授权的情况并不知情,在此基础上不应当承担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的民事责任。据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丽衣天下公司、斓峰轩公司、芙蓉坊公司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关于涉案权利商标及其知名度的相关事实
涉案权利商标为第G655416号“ARMANI”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帽”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12月8日止。注册人为阿玛尼分公司。在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涉案权利商标注册人已变更为阿玛尼公司。
2017年,阿玛尼分公司与阿玛尼公司就包括涉案权利商标在内的共41个商标签订商标许可协议,约定阿玛尼分公司“在保留自身所享有商标权的同时,以排他许可方式授权阿玛尼公司在中国境内的经营活动中使用本协议项下商标。……针对本协议项下商标的商标权侵权行为,阿玛尼分公司有权以自己名义在中国境内提起诉讼,或实施其它维权行动。阿玛尼分公司授权阿玛尼公司在中国境内与阿玛尼分公司共同提起对商标侵权诉讼,或实施其他维权行动的权利。……针对本协议项下之注册商标,阿玛尼分公司授权阿玛尼公司在中国境内行使起诉或进行商标维权的期限追溯至2015年1月1日起至各注册商标专用权到期失效止。”
根据阿玛尼公司、阿玛尼分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商标查询列表显示,自1981年12月30日至2017年5月10日,阿玛尼公司、阿玛尼分公司已在中国第3、9、14、18、25、43等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GIORGIOARMANI”“EMPORIOARMANI”“ARMANI”“乔治阿玛尼”“阿玛尼”等694个商标。
根据阿玛尼公司、阿玛尼分公司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官方网站商标查询列表显示,自19世纪80年代至2017年4月18日,阿玛尼公司、阿玛尼分公司在美国、意大利、瑞士等多个国家第3、9、14、18、25、43等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GIORGIOARMANI”“EMPORIOARMANI”“ARMANI”等一千余个商标。
根据阿玛尼公司、阿玛尼分公司提交的“ARMANI”品牌店铺列表、部分店铺照片、部分店铺租赁合同、商品联销协议、对“大众点评网”中“ARMANI”品牌在华设立店铺信息查看过程进行公证形成的(2017)沪徐证经字第8103号公证书等显示,截至本案一审审理时,“ARMANI”品牌在亚太地区共设立店铺或专柜总数达920家,其中包括在北京、上海、厦门、广州、深圳、三亚、南京、郑州、青岛、成都等82个中国大陆主要城市设立的542家店铺。
根据阿玛尼公司、阿玛尼分公司提交的乔治阿玛尼(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的工商信息查询、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12-2015年《审计报告》显示,乔治阿玛尼(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8月29日,注册资本为4840万美元,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营业收入分别约为人民币4.24亿元、4.86亿元、10.21亿元、10.05亿元。
根据阿玛尼公司、阿玛尼分公司提交的阿玛尼公司2012-2015年年度报告显示,阿玛尼公司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总收入分别约为20.91亿元、21.86亿元、25.36亿元、26.5亿元。
根据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于2017年1月16日出具《检索报告》显示,以“阿玛尼orARMANI”为检索词,检索年限为2016年12月31日以前,在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主题字段检索,检出期刊文献675篇,其中包括刊登在《国外纺织技术》《国际市场》《中国品牌》《中国纤检》《中国服饰》等期刊上的《意大利设计师阿玛尼》《世界时装巨头进驻上海的台前幕后》《阿玛尼:打造品牌金字塔》《品牌故事:阿玛尼(ARMANI)》《EMPORIOARMANI在华打造高级定制综合店》等;在特色期刊全文数据库主题字段检索,检出期刊文献698篇,其中包括刊登在《中国经济信息》《优品》等期刊上的《Armani做客“王府”》《EmporioArmani最新旗舰店登陆北京三里屯》等;在慧科中文报纸数据库标题字段检索,检出报纸文献1552篇,其中包括刊登在《北京青年报》《东方早报》《北京商报》《东南早报》等报纸上的《GIORGIOARMANI女装秋冬焦点》《中国成亚洲第二大市场阿玛尼拟在沪设销售公司》《阿玛尼在华试水网上销售奢侈品大牌踏上网络渠道探索征程》《国际知名品牌阿玛尼》等。上述文献涉及对“ARMANI(阿玛尼)”品牌及其创始人乔治·阿玛尼的介绍,时间跨度为1991年至2016年。
根据阿玛尼公司、阿玛尼分公司提交的媒体报道、活动视频截图等显示,2001年至2016年期间,“新华网”“网易新闻”“新京报”“中国奢侈品”等网络媒体关于“ARMANI(阿玛尼)”品牌的报道达百余篇;2011年至2016年期间,ARMANI品牌的时装发布会等活动视频发布在“优酷”“爱奇艺”“搜狐”等视频网站,并经《网易财经》《南方网》《中国经济网》等媒体报道;2002年至2016年,《人民网》《新华网》《新浪财经》等媒体数次报道“ARMANI”品牌创始人乔治·阿玛尼。
《奢侈中国:市场机遇与潜力(LuxuryChina:MarketOpportunitiesandPotential)》一书中称,阿玛尼在中国具有相对强大的市场覆盖……亚太地区的消费者当被问到他们最喜欢的品牌,且不考虑价格或可负担性时,路易威登和Gucci并列第一(各占32%),其次是乔治阿玛尼(28%)。
根据阿玛尼公司、阿玛尼分公司提交的报纸、杂志、宣传册等显示,自1997年至2015年,“ARMANI”品牌陆续在中国国内时尚杂志、报纸等进行广告宣传,并印发产品宣传册;广告投放付款通知书及发票显示,自2012年至2015年,“ARMANI”品牌陆续在国内媒体投放广告。
根据阿玛尼公司、阿玛尼分公司提交的“ARMANI”品牌获得机构排名相关报道及乔治·阿玛尼所获荣誉报道显示,自2005年至2016年,“ARMANI”品牌获评“2005年世界顶级奢侈品品牌排行榜第20名(主要产品:时装)”“福布斯2012世界十大奢侈品品牌排名第三名”“2013中国市场最受欢迎世界著名品牌奢侈品150强(服装)”“2014、2015胡润百富至尚优品最青睐的男/女士服饰”“2016年度全球100大奢侈品公司排行榜第21名”等称号;2008年,乔治·阿玛尼获得“全球时装领袖奖”“法国荣誉勋位奖”。
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作出的(2013)商标异字第20681号《“AMANIGUOJI”商标异议裁定书》、商评字[2013]第92958号《关于第4511176号“阿尔迈尼”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等裁定中认定,本案涉案权利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初1225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本案涉案权利商标系创始人姓名,本身即具有非常强的显著性,且通过长期的宣传、使用,“ARMANI”品牌在中国服装市场具有较大影响力,涉案权利商标知名度较高,在服装类别在2016年已经达到了驰名程度。
上述事实,有阿玛尼公司、阿玛尼分公司提供的涉案权利商标档案、商标许可协议、商标查询列表、“ARMANI”品牌店铺列表、店铺照片、租赁合同、商品联销协议、(2017)沪徐证经字第8103号公证书、审计报告、年度报告、检索报告、媒体报道、活动视频截图、《奢侈中国:市场机遇与潜力(LuxuryChina:MarketOpportunitiesandPotential)》、报纸、杂志、宣传册、相关裁定、判决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二、关于被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相关事实
在原审庭审中,阿玛尼公司、阿玛尼分公司明确其主张的被诉商标侵权行为系丽衣天下公司、斓峰轩公司、芙蓉坊公司在第40类“服装定制”服务中使用“ARMANI”“阿玛尼”标志,包括在其所生产、销售的产品及店铺装潢上的使用;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系丽衣天下公司、斓峰轩公司、芙蓉坊公司在微信公众号中宣传及使用“ARMANI”“阿玛尼”标志并将被诉侵权产品防伪二维码链接到虚假内容等虚假宣传行为;此外,丽衣天下公司、斓峰轩公司、芙蓉坊公司诸如利用“ARMANI”商标及品牌名义招揽加盟商等整体经营行为直接指向“ARMANI”品牌,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丽衣天下公司、斓峰轩公司、芙蓉坊公司认可其在店面装潢及经营、宣传过程使用了“ARMANI”“阿玛尼”标志及“ARMANI”品牌的名义,但主张其不具备生产能力,而是由杨军授权的公司进行生产;对于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丽衣天下公司、斓峰轩公司、芙蓉坊公司称其仅仅注册了微信公众号进行宣传使用,加盟合作协议均是杨军授权并签署的,并非以丽衣天下公司、斓峰轩公司、芙蓉坊公司的名义。
2016年8月9日,阿玛尼公司、阿玛尼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通过手机微信搜索并关注微信公众号“EA定制”“EA礼品定制”“定制品质生活”“armani品质生活”“北京芙蓉坊职业装定制”。“EA定制”账号主体为丽衣天下公司,该账号于2016年1月27日发布题为《EMPORIOARMANI2016年推出限量款生肖腰带,注重时尚品味的你还在等什么呢!》《EMPORIOARMANI礼品类-现货系类》的文章,其中介绍“阿玛尼首席设计师杨军……阿玛尼高级定制中国区设计总监、阿玛尼终身设计师”等。“EA礼品定制”账号主体为斓峰轩公司,该账号于2015年12月8日发布题为《Armani(阿玛尼)低调奢华的40年》的文章,部分内容摘录如下:“EMPORIOARMANI(阿玛尼)为庆祝品牌40周年庆特举办答谢新老客户的活动,地点:EMPORIOARMANI(首都)新国展定制中心”。“定制品质生活”账号主体为芙蓉坊公司,该账号分别于2015年1月14日、2015年11月11日发布题为《阿玛尼高级定制:卓越品质,招商加盟现已启动》《Armani高级定制:这个冬天有你更温暖》等文章,部分内容摘录如下“自2012年始,杨军女士由乔治·阿玛尼先生亲笔授权,成为阿玛尼大中华区高级定制总负责人”。“北京芙蓉坊职业装定制”账号主体为芙蓉坊公司,该账号于2013年6月28日发布题为《阿玛尼高级定制——恭王府会所》的文章,部分内容摘录如下:“阿玛尼高级定制——恭王府会所,坐落于北京市西城区柳荫街24号院。为阿玛尼高级订制的VIP会员提供高品质的定制化延伸服务,以及商务文化高端交流服务”。上海市黄浦公证处对上述证据保全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2016)沪黄证经字第13396号公证书。
2016年8月10日,阿玛尼公司、阿玛尼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来到北京市天北路裕丰路交叉口(店铺招牌显示为“EMPORIOARMANI大中华区高级定制新国展店”)的店铺,现场购买衬衫1件、皮夹1个,定制衬衫1件,取得名片、POS签购单、VIP定制明细单、VIP定制量体单、VIP定制发货记录各1张。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对上述证据保全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2016)沪徐证经字第6957号公证书,其中显示店内陈列衬衣等商品标有“EMPORIOARMANI”“GA及图”等标志,取得的名片、VIP定制明细单、VIP定制发货记录标注有“香港琎立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EMPORIOARMANI”“阿玛尼”字样,POS签购单显示商户名称为“北京丽衣天下商贸有限公司”,金额为人民币4348.8元。
2016年8月26日,阿玛尼公司、阿玛尼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来到上海市新闸路833号(顺丰速运上海静安新闸营业点),现场收取顺丰运单号码为“30421495964”的快递,拆开后取得领带1条、衬衫1件、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发票联、VIP定制发货记录各1张。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对上述证据保全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2016)沪徐证经字第7513号公证书,其中显示取得的领带、衬衫及其外包装上均标注有“EMPORIOARMANI”“GA及图”标志,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联由斓峰轩公司出具。
2016年8月26日,阿玛尼公司、阿玛尼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对上述公证过程中在店铺现场购买的衬衫、皮夹以及通过顺丰速递接收到的领带标签上的二维码进行扫描,内容显示“您所查询的产品……是源自意大利制衣世家‘安普里奥·阿玛尼’顶级品牌,此件产品是为您量身定制的原厂正品,请您放心穿着”,落款为“阿玛尼终身设计师:杨军”。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对上述证据保全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2016)沪徐证经字第7515号公证书。
2017年5月27日,阿玛尼公司、阿玛尼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通过手机微信搜索并关注微信公众号“EA定制”,其账号主体为丽衣天下公司,该账号于2017年5月27日发布题为《EMPORIOARMANI奢华订制时尚标签大中华区高级订制亮相三里屯》的文章,部分内容摘录如下:“EMPORIOARMANI大中华区高级订制已荣耀入驻三里屯星天地广场!……地点:北京市朝阳新东路12号院南区3号楼星天地大厦EMPORIOARMANI大中华区高级订制”。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对上述证据保全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2017)沪徐证经字第6678号公证书。
2017年6月2日,阿玛尼公司、阿玛尼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来到北京市新东路12号院3号楼星天地(店铺招牌显示为“EMPORIOARMANI”)的店铺,购买衬衫成衣1件,定制衬衫1件,取得POS签购单1张、VIP定制明细单2张。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对上述证据保全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2017)沪徐证经字第6804号公证书,其中显示店内陈列衬衣等商品及其外包装标有“EMPORIOARMANI”“ARMANI”等字样,取得的POS签购单、VIP定制明细单标注有“香港琎立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EMPORIOARMANI”字样,POS签购单显示商户名称为“北京星天地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金额为人民币6640元。在原审庭审中,丽衣天下公司、斓峰轩公司、芙蓉坊公司明确认可该店铺中陈列的衬衣等样品系由其提供。
2017年6月8日,阿玛尼公司、阿玛尼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对上述公证过程中购买的衬衫标签上的二维码进行扫描,内容显示“您所查询的产品……是源自意大利制衣世家‘安普里奥·阿玛尼’顶级品牌,此件产品是为您量身定制的原厂正品,请您放心穿着”,落款为“阿玛尼终身设计师:杨军”。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对上述证据保全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2017)沪徐证经字第7028号公证书。
张琎斓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10月出版的《天衣无缝:东方皇裔与时尚设计的传奇》第125页称“2012年,杨军得到了乔治·阿玛尼的亲笔授权,担任安普里奥·阿玛尼(EmporioArmani)服装高级定制大中华区总裁兼设计师”。
此外,阿玛尼公司、阿玛尼分公司还提交了(2016)沪徐证经字第6716号、(2017)沪黄证经字第1978号、(2017)沪黄证经字第2592号、(2016)沪徐证经字第7516号、(2017)沪黄证经字第2591号、(2016)沪黄证经字第13395号公证书、有关“ARMANI”品牌加盟信息的网页截图等证据,用以证明丽衣天下公司、斓峰轩公司、芙蓉坊公司招揽新的加盟商在深圳、天津等地开设商店,被诉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不断扩大。
原审法院分别于2018年2月27日、2020年4月14日至位于北京市新东路12号院3号楼星天地的店铺进行调查。2018年2月27日,店铺处于关闭状态,店铺招牌显示为“EMPORIOARMANI”;2020年4月14日,该店铺招牌已更换,已无“ARMANI”相关字样。
以上事实,有阿玛尼公司、阿玛尼分公司提交的公证书、媒体报道截图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三、关于阿玛尼公司、阿玛尼分公司主张赔偿的相关事实
在原审庭审中,阿玛尼公司、阿玛尼分公司明确其在本案中主张经济损失人民币200万元及合理支出人民币50万元。关于经济损失,阿玛尼公司、阿玛尼分公司主张丽衣天下公司、斓峰轩公司、芙蓉坊公司获利总额为2915944元,其中包括向天津加盟商供货200万元、收取加盟费25万元,向深圳加盟商供货465944元、收取加盟费20万元。关于合理支出,阿玛尼公司、阿玛尼分公司主张其中包括律师费505819.99元、公证费29000元、被诉侵权产品购买费用7076元、翻译费27715元、快递费1273元。对于律师费,阿玛尼公司、阿玛尼分公司并未提交相应合同及发票,仅提交阿玛尼公司、阿玛尼分公司与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的汇款凭证,但并未显示相应费用所对应的具体案件。
上述事实,有阿玛尼公司、阿玛尼分公司提交的律师代理费账单及入账记录、公证费发票、翻译费发票、物流辅助服务发票、货品清单、汇款凭证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四、关于丽衣天下公司、斓峰轩公司、芙蓉坊公司抗辩的相关事实
丽衣天下公司、斓峰轩公司、芙蓉坊公司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4刑初976号刑事判决书、第76号刑事裁定查明的事实如下:张琎斓与杨军通过朋友介绍认识,2012年3月,张琎斓、芙蓉坊公司分别与杨军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杨军负责阿玛尼品牌定制的设计且保证定制范围、品类、内容、使用权、有效期限等相关事宜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张琎斓作为杨军代表的阿玛尼品牌在大中华区的唯一合作伙伴,负责合作期间的市场开发及运营的所有事务。后杨军联系上海的某打字复印店,多次帮助其伪造阿玛尼公司的授权证明文件,以及合成杨军与阿玛尼、拉格菲尔德等人的合影。此外,张琎斓、杨军还通过发展二级代理商的方式进行市场扩展,杨军负责向二级代理商进行阿玛尼产品的销售授权。2012年3月至2017年7月间,杨军采取虚构EmporioArmani品牌设计师身份,伪造阿玛尼及阿玛尼公司授权书等方式,与张琎斓、芙蓉坊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先后从张琎斓处骗取人民币253.55641万元。2018年1月23日,杨军主动投案。
2020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第76号刑事裁定,认定“在本案犯罪行为持续期间,杨军多次向张琎斓提供伪造的阿玛尼授权文件及合成的照片,证明其具有阿玛尼设计师的身份及阿玛尼品牌的授权,且杨军在与张琎斓交往过程中,始终以阿玛尼设计师自居,多次谈及阿玛尼公司情况,上述行为足以使张琎斓产生错误认识,且杨军在阿玛尼公司针对杨军、张琎斓等人提起民事诉讼后,依然编造阿玛尼公司出现内部矛盾等理由欺骗张琎斓,上述事实能够证明在案发期间张琎斓对杨军虚构身份、伪造授权的情况并不知情,同时基于杨军行为的欺骗性,张琎斓并非未尽审核义务,不属于应当知道。”
上述事实,有丽衣天下公司、斓峰轩公司、芙蓉坊公司提交的(2018)京0114刑初976号刑事判决书、第76号刑事裁定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一、关于被诉商标侵权行为是否成立及相应的法律责任承担
(一)二阿玛尼公司、阿玛尼分公司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阿玛尼分公司享有涉案权利商标专用权,并授权阿玛尼公司有权针对商标侵权行为与其共同提起商标侵权诉讼或实施其他维权行动。在本案审理期间,涉案权利商标注册人已变更为阿玛尼公司,故阿玛尼公司系涉案权利商标现权利人,阿玛尼分公司系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的权利人,二阿玛尼公司、阿玛尼分公司主体适格,目前涉案权利商标亦处于有效状态,故二阿玛尼公司、阿玛尼分公司有权共同提起本案诉讼,主张相关权利。
(二)丽衣天下公司、斓峰轩公司、芙蓉坊公司是否侵犯了阿玛尼公司、阿玛尼分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根据2014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首先,关于商品及服务的类似问题。本案中,阿玛尼公司、阿玛尼分公司主张的被诉商标侵权行为系丽衣天下公司、斓峰轩公司、芙蓉坊公司在第40类“服装定制”服务中使用了“ARMANI”“阿玛尼”标志,包括在其所生产、销售的产品及店铺装潢上的使用。对此,丽衣天下公司、斓峰轩公司、芙蓉坊公司认可其对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行为,并称其所销售的服装产品系其承接服装定制订单后,由杨军授权的公司进行生产。原审法院认为,基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认定丽衣天下公司、斓峰轩公司、芙蓉坊公司在提供“服装定制”服务中使用“ARMANI”“阿玛尼”标志。但阿玛尼公司、阿玛尼分公司作为权利基础的涉案权利商标系核定使用在第25类的“服装”等商品上,其与被诉商标侵权行为所涉的“服装定制”服务并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所明示的类似商品/服务。故阿玛尼公司、阿玛尼分公司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主张涉案权利商标构成驰名商标,并请求给予相应保护。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驰名商标按需认定的原则,在判断认定驰名商标必要性时,应首先考虑涉案权利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被诉侵权行为所涉的“服装定制”服务是否构成类似。
对于商品与服务类似的问题,应考虑二者之间联系的密切程度。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可知,服装系服装定制服务的目的和成果,二者存在紧密的关联,且其消费群体、销售渠道存在一定的重合,故二者构成类似的商品/服务。据此,本案不存在对涉案权利商标是否属于驰名商标进行认定的必要性,故原审法院对阿玛尼公司、阿玛尼分公司要求认定驰名商标的相应主张不予支持。
其次,关于商标近似问题。由阿玛尼公司、阿玛尼分公司提交的公证书及丽衣天下公司、斓峰轩公司、芙蓉坊公司陈述可知,阿玛尼公司、阿玛尼分公司在丽衣天下公司经营的“EMPORIOARMANI大中华区高级定制新国展店”定制及购买的衬衫、皮夹上,以及位于北京市新东路12号院3号楼星天地(店铺招牌显示为“EMPORIOARMANI”)的店铺中陈列的衬衣等样品上标注的“ARMANI”标志与涉案权利商标“ARMANI”在文字构成上完全相同,整体外观亦极为相似,构成近似商标。此外,阿玛尼公司、阿玛尼分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的审计报告、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媒体报道、杂志、相关荣誉、裁定、判决等证据,可以证明其“ARMANI”商标及其对应的中文翻译“阿玛尼”经过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且二者在“服装”商品上已形成一一对应关系。
故此,丽衣天下公司、斓峰轩公司、芙蓉坊公司在“服装定制”服务上使用与涉案权利商标高度近似的“ARMANI”标志及对应的中文翻译“阿玛尼”,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其提供的服务来源造成混淆。因此,丽衣天下公司、斓峰轩公司、芙蓉坊公司未经阿玛尼公司、阿玛尼分公司的许可,在其提供“服装定制”服务的过程中将“ARMANI”“阿玛尼”标志使用在被诉侵权产品及店铺装潢之上,已构成侵犯阿玛尼公司、阿玛尼分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三)丽衣天下公司、斓峰轩公司、芙蓉坊公司是否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关于丽衣天下公司、斓峰轩公司、芙蓉坊公司侵害商标权行为相应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的规定,侵害包括商标专用权在内的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见,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属于《侵权责任法》的规制范围。
对于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七条进一步规定了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两种归责原则。本案中,对于商标侵权行为,阿玛尼公司、阿玛尼分公司称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对此,原审法院认为,《侵权责任法》第七条关于“无过错责任”的规定为:“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由此可见,对于无过错责任的行为种类需由“法律规定”,在法律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侵权行为均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从目前有关商标侵权的法律规定来看,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非法律规定的需承担无过错责任的侵权行为。
同时,《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知,《商标法》只规定销售者在商标侵权中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但因本案丽衣天下公司、斓峰轩公司、芙蓉坊公司系在“服装定制”服务中侵害商标专用权,其行为包括生产及销售等行为,故丽衣天下公司、斓峰轩公司、芙蓉坊公司不属于《商标法》第六十四条所称的销售者,无法适用上述条款。鉴于此,对丽衣天下公司、斓峰轩公司、芙蓉坊公司是否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问题,只能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予以调整,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对于丽衣天下公司、斓峰轩公司、芙蓉坊公司是否存在过错的认定问题,原审法院注意到,基于注册商标在相应行政机关网站的公示性以及涉案权利商标知名度,丽衣天下公司、斓峰轩公司、芙蓉坊公司作为商事主体进行盈利性活动,理应在使用涉案权利商标标志前,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否则即存在主观过错。故此,从举证责任来看,本案应由丽衣天下公司、斓峰轩公司、芙蓉坊公司对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对此,依据在案的第76号刑事裁定可知,系杨军的行为使张琎斓产生错误认识,在案发期间张琎斓对杨军虚构身份、伪造授权的情况并不知情,同时基于杨军行为的欺骗性,张琎斓并非未尽审核义务,不属于应当知道。根据上述刑事裁定书的认定,原审法院认为,丽衣天下公司、斓峰轩公司、芙蓉坊公司实施上述侵害商标权的行为系基于相信杨军享有阿玛尼公司、阿玛尼分公司的相关授权,且张琎斓作为法定代表人的丽衣天下公司、斓峰轩公司、芙蓉坊公司由于杨军的欺诈行为而陷入错误认识,张琎斓亦是杨军刑事犯罪的受害者,丽衣天下公司、斓峰轩公司、芙蓉坊公司在主观上并无侵权的故意,也并非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故其对于被诉商标侵权行为并不存在主观过错。
故此,阿玛尼公司、阿玛尼分公司关于丽衣天下公司、斓峰轩公司、芙蓉坊公司应赔偿其经济损失的主张,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同时,依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故对于阿玛尼公司、阿玛尼分公司关于丽衣天下公司、斓峰轩公司、芙蓉坊公司赔偿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支出的主张,原审法院亦不予支持。对于阿玛尼公司、阿玛尼分公司的相应损失,其可向存在侵权过错的主体另行主张。
此外,对于阿玛尼公司、阿玛尼分公司提出的丽衣天下公司、斓峰轩公司、芙蓉坊公司基于侵权所得不当利益的返还问题,亦不属于商标侵权案件的审理范围,故在本案中不予评述,对此阿玛尼公司、阿玛尼分公司亦可另行主张。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阿玛尼公司、阿玛尼分公司要求停止商标侵权的主张,本案被诉商标侵权行为系持续性侵权行为,虽然在丽衣天下公司、斓峰轩公司、芙蓉坊公司主观上无过错的前提下,其无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从丽衣天下公司、斓峰轩公司、芙蓉坊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无权使用“ARMANI”“阿玛尼”标志时起,丽衣天下公司、斓峰轩公司、芙蓉坊公司即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否则其后续的侵权行为即属于故意侵权。故原审法院对于阿玛尼公司、阿玛尼分公司要求被告停止商标侵权的主张,予以支持。
同时,对于阿玛尼公司、阿玛尼分公司要求丽衣天下公司、斓峰轩公司、芙蓉坊公司消除影响的主张,从《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可知,即使销售者在无过错侵害商标专用权时,亦只能免除其赔偿责任,而非全部侵权责任,而丽衣天下公司、斓峰轩公司、芙蓉坊公司在从事“服装定制”过程中,其所为的行为明显较“销售者”更多,举轻以明重,故本案亦不应因丽衣天下公司、斓峰轩公司、芙蓉坊公司对于商标侵权无过错而当然免除其消除影响的责任。根据在案证据显示,由于丽衣天下公司、斓峰轩公司、芙蓉坊公司实施的侵害涉案权利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其提供的服务来源造成混淆、误认;加之,考虑到丽衣天下公司、斓峰轩公司、芙蓉坊公司在北京商业区以“ARMANI”品牌的名义开设店铺提供“服装定制”服务,确有对阿玛尼公司、阿玛尼分公司商誉产生负面影响的可能性,故对阿玛尼公司、阿玛尼分公司关于丽衣天下公司、斓峰轩公司、芙蓉坊公司消除影响的主张,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四)关于停止侵权及消除影响责任的承担主体
本案中,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可知,对于商标侵权行为,丽衣天下公司提供涉案服装定制服务,斓峰轩公司出具相应发票,芙蓉坊公司则与杨军签订了有关“ARMANI”品牌定制的相关协议,故对于相应侵犯阿玛尼公司、阿玛尼分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丽衣天下公司、斓峰轩公司、芙蓉坊公司应共同承担责任。
二、关于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成立及相应的法律责任承担
2017年11月4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2018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已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时间处于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期间,本案立案时间亦处于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期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关于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审理应适用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
根据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九条的相关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本案中,阿玛尼公司、阿玛尼分公司与丽衣天下公司、斓峰轩公司、芙蓉坊公司的经营范围具有密切关联,可以认定其存在竞争关系。
阿玛尼公司、阿玛尼分公司主张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系丽衣天下公司、斓峰轩公司、芙蓉坊公司在微信公众号中宣传及使用“ARMANI”“阿玛尼”标志,并将被诉侵权产品防伪二维码链接到虚假内容等虚假宣传行为,此外,丽衣天下公司、斓峰轩公司、芙蓉坊公司诸如利用“ARMANI”“阿玛尼”标志及“ARMANI”品牌名义招揽加盟商等整体经营行为直接指向了“ARMANI”品牌,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由阿玛尼公司、阿玛尼分公司提交的公证书等证据可知,丽衣天下公司、斓峰轩公司、芙蓉坊公司分别在其微信公众号中发布的信息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丽衣天下公司、斓峰轩公司、芙蓉坊公司与阿玛尼公司、阿玛尼分公司及其“ARMANI”品牌存在关联关系,并对其提供的商品/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丽衣天下公司、斓峰轩公司、芙蓉坊公司在微信公众号、被诉侵权产品的二维码链接等宣传信息中使用“ARMANI”“阿玛尼”字样的行为,属虚假宣传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而关于丽衣天下公司、斓峰轩公司、芙蓉坊公司以“ARMANI”品牌的名义招揽加盟商等经营行为,亦在客观上损害了阿玛尼公司、阿玛尼分公司的合法权益,存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可能性,故原审法院认为,其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于丽衣天下公司、斓峰轩公司、芙蓉坊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应的法律责任承担,如前所述,不正当竞争行为并非法律规定的需承担无过错责任的侵权行为,故应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基于丽衣天下公司、斓峰轩公司、芙蓉坊公司在主观上并无过错,不符合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故无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对于阿玛尼公司、阿玛尼分公司关于丽衣天下公司、斓峰轩公司、芙蓉坊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的主张,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但丽衣天下公司、斓峰轩公司、芙蓉坊公司理应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无权使用“ARMANI”“阿玛尼”标志时起,立即停止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故阿玛尼公司、阿玛尼分公司关于丽衣天下公司、斓峰轩公司、芙蓉坊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张,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对于阿玛尼公司、阿玛尼分公司要求消除影响的主张,原审法院基于丽衣天下公司、斓峰轩公司、芙蓉坊公司的商标侵权行为已经予以支持,在此不再赘述。
综上所述,阿玛尼公司、阿玛尼分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依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二款,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九条,《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一、丽衣天下公司、斓峰轩公司、芙蓉坊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丽衣天下公司、斓峰轩公司、芙蓉坊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三、丽衣天下公司、斓峰轩公司、芙蓉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北京晚报》《京华时报》《北京青年报》刊登声明,消除因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声明内容需经原审法院审核,逾期未刊登声明原审法院将在相关媒体刊登本判决相关内容,费用由丽衣天下公司、斓峰轩公司、芙蓉坊公司承担);四、驳回阿玛尼公司、阿玛尼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二审程序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且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但阿玛尼公司、阿玛尼分公司认为原审判决第14页“后杨军联系上海的某打字复印店,多次帮忙其伪造阿玛尼公司的授权证明文件”漏查了“杨军何时联系上海某打字复印店”的事实,但鉴于该事实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且系(2018)京0114刑初976号刑事判决书、第76号刑事裁定查明事实的客观记载,故本院对其漏查事实的主张不予认可。在此基础上,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焦点问题系丽衣天下公司、斓峰轩公司、芙蓉坊公司是否存在主观过错进而应当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本案中,丽衣天下公司、斓峰轩公司、芙蓉坊公司提交了第76号刑事裁定,该裁定显示,2012年3月至2017年7月期间,杨军多次向担任丽衣天下公司、斓峰轩公司、芙蓉坊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张琎斓提供伪造的阿玛尼授权文件及合成的照片,证明其具有阿玛尼设计师的身份及阿玛尼品牌的授权,且杨军在与张琎斓交往过程中,始终以阿玛尼设计师自居,多次谈及阿玛尼公司情况,上述行为足以使张琎斓产生错误认识,且杨军在阿玛尼公司针其及张琎斓等人提起民事诉讼后,依然编造阿玛尼公司出现内部矛盾等理由欺骗张琎斓,上述事实能够证明在近5年半的期间内张琎斓对杨军虚构身份、伪造授权的情况并不知情,同时基于杨军行为的欺骗性,张琎斓并非未尽审核义务,不属于应当知道。换言之,因杨军对丽衣天下公司、斓峰轩公司、芙蓉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琎斓实施了合同诈骗导致被控商标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丽衣天下公司、斓峰轩公司、芙蓉坊公司在主观上并无实施商标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观故意,亦非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故其对上述行为并不存在主观过错。鉴于此,丽衣天下公司、斓峰轩公司、芙蓉坊公司不应当赔偿阿玛尼公司、阿玛尼分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阿玛尼公司、阿玛尼分公司可向存在侵权过错的主体另行主张赔偿。原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阿玛尼公司、阿玛尼分公司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二万六千八百元,由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米兰)瑞士门德里西奥分公司承担人民币一万三千四百元(已交纳),由北京丽衣天下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斓峰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芙蓉坊服装服饰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一万三千四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二万六千八百元,由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米兰)瑞士门德里西奥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东勇
审判员 郭 伟
审判员 吴 静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嘉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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