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世纪平安汽车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朱培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立辉,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沁兰,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马明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涌,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宸林,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王志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中,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宸林,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世纪平安汽车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世纪平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平安集团公司)、被上诉人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简称平安融资租赁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民初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20年12月8日及2021年2月4日,上诉人世纪平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立辉、赵沁兰,被上诉人平安集团公司与平安融资租赁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宸林、平安融资租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振中接受了法庭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世纪平安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平安集团公司、平安融资租赁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世纪平安公司未将“平安”作为商标使用,而是作为企业名称使用;2.世纪平安公司的经营领域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不构成相同或近似服务;3.世纪平安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4.原审判决第一项要求世纪平安公司停止不存在的行为,显属错误;5.原审法院遗漏了世纪平安公司原审补充证据(一)的第三组证据及补充证据(二)证据11、15-18,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平安集团公司、平安融资租赁公司在后开展汽车租赁业务,其提起原审诉讼的目的是剽窃世纪平安公司的商业模式,违反诚信原则,故不应得到支持。因此,世纪平安公司不存在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平安集团公司与平安融资租赁公司辩称:世纪平安公司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平安集团公司与平安融资租赁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世纪平安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涉案第1327337号、第3789481号、第6974784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世纪平安公司立即停止擅自使用“平安”“平安租赁”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世纪平安公司向相关行政机关办理企业名称和股票代码简称的变更手续,禁止其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平安”文字;4.世纪平安公司在其官方网站、《法制日报》、公众号、微博账号上刊登公告以消除影响,且该公告应连续刊登30日,内容由法院审定;5.世纪平安公司赔偿平安集团公司与平安融资租赁公司因侵权所受到的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2000万元。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平安集团公司与平安融资租赁公司及其享有的商标权
1.平安集团公司与平安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情况
平安集团公司于1988年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91614.2092万元,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经营范围为:投资保险企业;监督管理控股投资企业的各种国内、国际业务;开展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批准开展国内、国际保险业务;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平安融资租赁公司于2012年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21120.8151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经营范围为: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兼营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2.涉案商标
涉案商标一:第1327337号“平安”商标,其核定使用的服务为国际分类第36类的“保险;海上保险;海上健康保险;运输保险;人寿保险;保险统计;保险信息;保险咨询;保险经纪;海上事故保险”。该商标于1999年10月21日核准注册,注册人为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11月17日,经核准,商标注册人变更为平安集团公司。经续展,该商标专用权期限续展至2029年10月20日。
涉案商标二:第3789481号“平安及图”商标,其核定使用的服务为第36类的“保险;银行;金融服务;艺术品估价;不动产中介;经纪;担保;募集慈善基金;信托;典当”。该商标于2006年4月14日核准注册,注册人为平安集团公司。该商标专用权期限续展至2026年4月13日止。
涉案商标三:第6974784号“平安”商标,其核定使用的服务为36类的“保险;事故保险;健康保险;海上保险;人寿保险;火灾保险;保险经纪;保险咨询;分期付款的贷款;债务托收代理;公共基金;银行;基金投资;组织收款;金融服务;信用卡的发行;有价证券的发行;证券和公债经纪;期货经纪;不动产管理;经纪;担保;募集慈善基金;信托;典当;资本投资;金融贷款;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金融管理;艺术品估价;不动产出租;商品房销售”。该商标于2008年9月26日申请,于2010年6月21日经核准注册。注册人为平安集团公司。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0年6月20日。
平安集团公司与平安融资租赁公司提交的《商标授权使用书》显示,平安集团公司同意将以上三涉案商标授权平安融资租赁公司使用。
二、有关平安集团公司与平安融资租赁公司及其服务的使用、宣传情况
平安集团公司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之前签订的商标授权许可使用合同表明,平安集团公司授权上述关联公司使用包含涉案商标一在内的若干枚“平安”商标。
根据平安集团公司与平安融资租赁公司提交的广告发布业务合同、广告发票以及分众传媒-央视三维广告有限公司、中视金桥国际传媒有限公司等机构制作的广告监测报告等证据,自2001年起至2018年,平安集团公司与平安融资租赁公司或其关联公司通过多种媒体渠道投放广告对其“平安”品牌及产品进行宣传,包括中央电视台、浙江卫视、湖南卫视、香港凤凰卫视中文台等电视台,北京人民广播电台等电台,《21世纪经济报道》《财经》《南方人物周刊》《体坛周报》等期刊报纸以及和讯网、新浪网、乐视、新浪微博等诸多网络媒体,并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城市发布大量户外广告牌、灯箱、机场广告牌等广告,以及冠名中超联赛的形式,对“平安”品牌进行了长期持续宣传和推广。
平安集团公司提交了自2002年至2017年度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年报及纳税记录等财务资料,根据以上证据,2005年平安集团公司的净利润为18.246亿元,随后逐年提升,到2014年平安集团公司净利润达479.30亿元,2015年平安集团公司净利润达651.78亿元,2016年平安集团公司净利润达723.68亿元;平安集团公司2015年保险业务收入为3860亿元,2016年保险业务收入为4696亿元,2017年保险业务收入为6050亿元。2005年,平安集团公司为涉案商标共投入约2.6亿元的广告宣传费用,2006年的广告宣传费用为3.6亿元,2015年度业务宣传费达到102亿元,2016年度业务宣传费用达到172亿元,2017年度业务宣传费用达到200亿元。
平安集团公司与平安融资租赁公司提交了其所获各类荣誉证书,包括2011年涉案商标一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称号、2001年-2017年连续获得“中国最受尊敬企业”、2004年获得“中国保险服务市场消费者最满意最喜爱品牌”、2007年“平安保险”品牌获得“亚洲五百强”、2008及2009年入选“FT世界500强企业”、2016年获得“2016财富全球500强”、2017年荣获“2017最具价值中国品牌100强”等称号。
根据平安集团公司与平安融资租赁公司提交的证据,商评字[2016]第8841号《关于第9587089号“平安PINGAN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认定涉案商标三“平安”在保险、银行、资本投资服务上属于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驰名商标,并给予保护。
根据平安集团公司与平安融资租赁公司提交的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以及《中国证券报》《金融时报》《21世纪经济报道》《证券日报》等媒体报道材料,各大报刊、杂志对平安集团公司“平安保险”进行了广泛报道,“平安”在保险、金融行业广为相关公众知晓,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根据平安集团公司与平安融资租赁公司提交的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以“平安租赁”为检索词在慧科中文报纸数据库、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进行检索,检索年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其显示《金融时报》《第一财经日报》《证券日报》等报刊杂志对“平安租赁”进行了较为广泛的报道宣传。其中包括2012年7月19日《金融时报》上题为“上海国金租赁挂牌平安租赁获批融资租赁频添新军引关注”,2013年5月16日《证券日报》上题为“中国首单险资入租落定平安租赁拔得头筹”,2016年6月24日《上海金融报》上题为“平安租赁资产规模突破800亿元”等报道。
三、世纪平安公司及其被诉行为的情况
1.世纪平安公司的经营情况
世纪平安公司于2007年2月1日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700万元,经营范围为:道路货物运输、普通货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7月13日);汽车租赁。
2.关于世纪平安公司实施的被诉行为
(1)根据(2017)沪徐证经字第5653号公证书记载,2017年5月5日,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公证员及公证人员与平安融资租赁公司委托代理人孔晓青在上海市徐汇区公证处,由孔晓青操作公证处提供的计算机,在互联网上搜索相关网页并对网页展示内容进行了截屏。在浏览器域名栏输入“www.cpacr.cn”,点击该网页,其显示“北京世纪平安汽车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该页面下方显示“汽车金融无抵押、无担保,轻松贷款”字样。点击该网站“投资者关系”“关于我们”等页面导航栏,显示“平安新闻”“平安微博”“平安视频”“平安简介”“平安历程”“平安荣誉”“平安团队”等字样。其中,“平安简介”一栏中显示“作为专业的汽车租赁公司,平安租赁一直在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并获得业界内外广泛认可及好评,平安租赁秉承一贯的客户至上服务宗旨”“平安租赁专注于车辆租赁”等内容。
在浏览器域名栏输入“www.neeq.com.cn”显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页面,该网站“公司公告”页面搜索世纪平安公司代码“834091”显示题为“平安租赁:主板券商推荐报告”“平安租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同意挂牌的函”等内容。
在百度搜索“平安租赁”,搜索结果中前三页均显示“平安租赁平安融资租赁官网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变革创新科技互动——平安租赁官方网站荣耀上线”等与平安融资租赁公司相关内容,第四页显示“平安租赁新三板专区-平安租赁上海平安租赁官网平安租赁…挖贝网”链接,点开该链接,页面显示内容包括“平安租赁(834091)全称:北京世纪平安汽车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平安租赁2015年营收3508万元净利润增长83%”“汽车租赁商平安租赁新三板挂牌上市”等。
(2)根据(2017)沪徐证经字第17051号公证书记载,平安融资租赁公司委托代理人王雪于2017年11月6日于北京市公证处办公室,使用公证处电脑记录了网页展示内容。在浏览器域名栏输入世纪平安公司官方网站“http://www.cpacr.cn/”地址,依次点击“个人”“新车租买”按键,显示“新车租买介绍”字样页面,该页面显示内容为“新车租买是一种以购买为目的,并实现约定残值的特殊形式,在国外通常被称为financiallease。通过融资性租赁手段实现的汽车金融业务,是一种长期租赁服务和金融服务相结合的新型的先租后买购车模式,租期内客户租金远低于普通分期月供,到期后可以选择归还车辆或按残值买断,客户既能以较低的财务成本,实现分期购买车辆的愿望。是一款国际流行的成熟的金融产品,使消费者的用车成本降到最低。”点击页面左侧“二手车租售”按键,显示内容“业务介绍:…5.提供分期付款产品(以租代买业务)”。返回主页,依次点击“帮助中心”“服务项目与服务承诺”,页面显示内容为“服务承诺:2.我们为客户使用的车辆提供周到的保险,并可按照客户的特别需求定制特别保险方案,保证用车的顺利出行,给客户以安心。本公司免费为客户提供车辆保险包括: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盗抢险、第三者责任险、划痕险等。”
(2017)沪徐证经字第17051号公证书亦显示:输入地址进入新浪微博“北京世纪平安汽车租赁”字样页面,输入邮箱、密码后登录进入新浪微博。点击“北京世纪平安汽车租赁”微博页面“更多”字样按键,“简介”一栏下显示如下:“北京世纪平安汽车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2月1日,与2015年11月6日成功在新三板挂牌,股票简称:平安租赁”。点击该微博题为“北京世纪平安汽车租又迎来一次交车高峰”的文章,显示“世纪平安长期专注于商务车租赁服务,并且凭借贴心周到的高品质服务,赢得客户的广泛好评。此次50台丰田凯美瑞车辆的交付也是对世纪平安服务品质的认可。”
(2017)沪徐证经字第17051号公证书亦显示,在浏览器域名栏输入“www.neeq.com.cn”显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页面,点击“公告”案件,在搜索框中输入“平安租赁”并搜索,结果页面显示“[定期报告]平安租赁:2016年年度报告”“[定期报告]平安租赁:2017年半年度报告”等相关内容。点击上述年度报告,其内容首页显示“平安租赁NEEQ:834091北京世纪平安汽车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3)根据(2017)沪徐证经字第17052号公证书记载,在微信公众号搜索“世纪平安汽车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点击搜索结果中名称显示为“世纪平安汽车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公众号,点击进入该公众号,“详细资料”页面显示:“账号主体北京世纪平安汽车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功能介绍商务租车、以租代购、汽车管家等汽车服务。平安租赁是一家上市公司,历程10年广受好评(股票名称:平安租赁;股票代码:834091)”。“认证详情”页面相关企业信息为北京世纪平安汽车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工商信息。关注该公众号,进入与该公众号聊天界面,依次点击屏幕下方“车辆服务”“优惠投保”之后,页面显示“车牌号”“车主姓名”“联系电话”“缴纳险种”等可供用户填写的栏目。
四、与世纪平安公司抗辩相关的事实
1.关于世纪平安公司企业名称来由及商标授权的相关情况
世纪平安公司提交了新世纪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北方平安租赁有限公司入股北京东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一系列会议纪要以及汽车租赁框架合同、新世纪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世纪平安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北方平安租赁有限公司与北京东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的备忘录、北方平安租赁有限公司出具的《名称许可使用授权书》、北京东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更名为北京世纪平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和北京世纪平安汽车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变更通知》、北方平安租赁有限公司授权世纪平安公司使用第4250885号“北方平安”商标和第5488922号“北方平安汽车租赁”商标的《授权书》。以上证据用以证明世纪平安公司企业名称来由是因为新世纪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北方平安租赁有限公司曾计划入股世纪平安公司,且有北方平安租赁有限公司关于使用企业名称和商标的授权,世纪平安公司企业名称包含“平安”具有合法的权利来源。但世纪平安公司当庭陈述,以上入股计划、股权转让协议及框架合同等因故并未实际实施或生效。
2.关于世纪平安公司经营领域的相关情况
世纪平安公司提交了营业执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推荐报告、其制作的汽车租赁与融资租赁的区别对比表,用以证明世纪平安公司经营范围为汽车租赁,其营业收入均来源于汽车租赁,从未开展保险、金融相关业务,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相同也不近似。世纪平安公司还提交了《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43号),用以证明该办法规定汽车租赁企业提供的租赁车辆必须带有保险,故世纪平安公司替客户购买保险具有正当性。
2018年4月19日,世纪平安公司终止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3.关于世纪平安公司有在先权利基础的相关情况
世纪平安公司提交了北京出租车暨汽车租赁协会监事证书、北京出租汽车暨汽车租赁协会出具的《说明》以及中进汽贸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等证据,用以证明世纪平安公司成立于2007年,自2007年即在北京市汽车租赁行业使用“世纪平安”及“平安租赁”作为公司简称,具有广泛认知度。
世纪平安公司还提交了关于题为《页川斯柯达与平安租赁交车仪式隆重举行》的搜狐网络报道的公证书,该报道显示时间为2008年7月7日,其内容包括“北京页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世纪平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正式签订了交车协议”等。
世纪平安公司提交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用以证明根据该办法,“平安租赁”是世纪平安公司证券简称的唯一选择,世纪平安公司没有搭便车的故意。
4.关于“世纪平安”与“平安”不近似,不会导致混淆的相关情况
世纪平安公司提交了2008北京奥组委的感谢信、世纪平安公司为相关单位提供服务的证明、获奖证书等证据,用以证明世纪平安公司在行业内享有相当的知名度和广泛影响,相关公众不会将世纪平安公司的服务与涉案商标核定服务相混淆。
世纪平安公司亦提交了平安融资租赁公司与其商业洽谈邮件、关于企业简称的协商声明、平安集团公司北京分公司与世纪平安公司之间的部分车辆保险服务协议及保险单、经公证的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不予核准世纪平安公司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以上证据用以证明平安融资租赁公司曾与其进行商业洽谈,平安融资租赁公司认可世纪平安公司使用“世纪平安”“平安租赁”标识的行为,从未对世纪平安公司名称提出异议,二者公司名称不会造成混淆。
5.关于世纪平安公司在先使用“平安租赁”的相关情况
世纪平安公司提交了宣传册等印刷品样张、印刷合同、发票及相关印刷品制作电子邮件打印件等,用以证明世纪平安公司自2008年其就开展以租代买、车管家服务等业务,在2012年9月24日订制的宣传彩页上使用“平安租赁”作为企业简称,早于平安融资租赁公司成立时间。
6.关于平安融资租赁公司的相关报道及官方网站的相关情况
世纪平安公司提交了(201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9535、29536号公证书,公证书内容为平安融资租赁公司的相关报道及官方网站的截图,世纪平安公司还提交了平安车管家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以上证据用以证明平安融资租赁公司从世纪平安公司处了解并剽窃其以租代买、车管家业务等商业模式。
7.世纪平安公司提交了平安集团公司名下“中国平安”商标的查询情况及商标信息,其显示有6枚“中国平安”文字商标未获得第36类服务上的注册或获准注册时间晚于世纪平安公司成立时间,平安集团公司在第39类搬迁等服务上享有“平安”商标专用权。
8.世纪平安公司提交了公安机关受理世纪平安公司网站被破坏的报案回执等证据,用以证明世纪平安公司网站遭到破坏。
9.世纪平安公司提交了关于同意北京世纪平安汽车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中止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以及世纪平安公司终止挂牌的相关决议、文件等资料,用以证明世纪平安公司已经不存在使用“平安租赁”作为其股票简称的情形。
五、平安集团公司与平安融资租赁公司主张的损失情况及合理支出
1.平安集团公司与平安融资租赁公司提交了世纪平安公司2015年、2016年年度报表,用以证明世纪平安公司因侵权获利巨大。关于该份证据世纪平安公司认为,上述年度报表显示,其2015年度、2016年度主营业务利润分别为-184.67万元、-78.37万元,其2015年度净利润154万余元和2016年度净利润21万余元均为增加营业外收入所得,即公司处置旧车中体现的利润,能够证明世纪平安公司使用“平安租赁”作为证券简称对世纪平安公司所获利润并无影响。
2.平安集团公司与平安融资租赁公司提交了打印费、公证费、检索费发票,共计28386元。
3.平安集团公司与平安融资租赁公司提交了律师合同及律师费发票,律师费20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
本案所涉被控侵权行为主要发生于201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故本案应当适用2013年商标法予以审理。
世纪平安公司实际从事了融资租赁服务,该服务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保险、银行等服务构成类似服务。世纪平安公司将其官方网站中的7个栏目名称设置为“平安XX”的形式,且在网站的文字描述中存在以“平安”或“平安租赁”自我指代的情形,属于商标性使用。鉴于世纪平安公司对“平安”字样的商标性使用发生于其官方网站之中,该使用行为应当涵盖世纪平安公司通过该网站宣传推广的融资租赁服务。在被控侵权行为被公证保全时涉案商标于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领域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世纪平安公司仍然将“平安”文字突出使用在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似的融资租赁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对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世纪平安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中代理销售机动车保险的行为不构成对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同时,世纪平安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挂牌不属于其向他人提供金融类服务,亦不构成对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即便涉案商标构成驰名商标,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亦无法延及汽车租赁服务之上,故本案无认定驰名商标之必要,即便世纪平安公司在汽车租赁服务上突出使用“平安”,亦不构成对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世纪平安公司的企业字号“世纪平安”与涉案商标的“平安”不构成近似,且世纪平安公司对其企业字号的使用均体现为完整使用企业名称,加之金融类服务与汽车租赁服务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故世纪平安公司使用其企业字号的行为未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世纪平安公司突出使用“平安”文字的行为已在前述关于商标侵权的部分予以评述,涉及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竞合,故法院不予重复处理。平安融资租赁公司的企业字号不构成世纪平安公司使用其企业字号的在先权利障碍。世纪平安公司注册“世纪平安”企业字号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涉案商标三不能作为在先权利基础主张世纪平安公司注册“世纪平安”企业字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就世纪平安公司在融资租赁服务上使用“平安”文字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对平安集团公司与平安融资租赁公司主张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基于世纪平安公司的涉案侵权行为,对平安集团公司与平安融资租赁公司要求判令世纪平安公司消除影响的请求,法院将根据涉案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面及情节等因素予以确定。法院综合考虑世纪平安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范围、后果、商标的声誉等因素,酌情确定世纪平安公司赔偿平安集团公司与平安融资租赁公司经济损失18万元(包含合理支出)。
原审法院判决:
一、世纪平安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融资租赁服务上使用“平安”文字;
二、世纪平安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就其涉案商标侵权行为,在其官方网站上发表致歉声明,以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法院将根据平安集团公司与平安融资租赁公司的申请,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本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世纪平安公司负担);
三、世纪平安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平安集团公司与平安融资租赁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十八万元(含合理支出费用);
四、驳回平安集团公司与平安融资租赁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十四万一千八百元,由平安集团公司与平安融资租赁公司负担十二万元;由世纪平安公司负担二万一千八百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已查明的事实基本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2013年商标法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2019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于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平安集团公司与平安融资租赁公司针对被控侵权行为所进行的公证均发生于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且根据世纪平安公司提供证据显示其官方网站已于2018年6月后无法访问,即本案所涉被控侵权行为主要发生于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故本案应当适用2013年商标法予以审理。根据本院查明事实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焦点问题在于:原审法院是否遗漏了世纪平安公司原审期间提交的证据;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侵害涉案商标权的行为;原审法院判决世纪平安公司停止在融资租赁服务上使用“平安”文字是否恰当。
一、原审法院是否遗漏了世纪平安公司原审期间提交的证据
世纪平安公司上诉主张原审法院遗漏了其原审补充证据(一)的第三组证据及补充证据(二)证据11、15-18。经查原审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已经对该证据进行质证,并在此基础上认定该组证明不能证明上诉人主张的证明目的,故未予采信。同时,经本院审查,即便上述证据可以证明被上诉人在后开展汽车租赁业务,以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有邮件往来的事实,但均不足以证明被上诉人提起原审诉讼具有不当目的。事实上,被上诉人依据其合法有效的注册商标提起原审诉讼并无不当。因此,世纪平安公司有关原审法院遗漏其原审提交的有关证明被上诉人不当提起本案诉讼的证据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二、上诉人是否构成侵权
2013年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2020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第十一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商品与服务类似,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
本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根据世纪平安公司在官方网站的“个人”栏目中的“新车租买”业务介绍,以及官方微信公众号对于“分期租购”业务的介绍,世纪平安公司为具有购买机动车意愿的个人或企业提供了该业务模式为:客户与世纪平安公司签订合同,由客户确定所购车型并支付首付款,由世纪平安公司购买指定车型的车辆,然后以租赁的形式交付客户使用,合同期内所购车辆的所有权归世纪平安公司,合同期满后根据客户的意愿或将该车辆归还世纪平安公司,或按照该车辆残值购买该车辆。世纪平安公司在其对外介绍宣传的“新车租买”或“分期租购”业务实质上属于向具有购车意愿的客户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世纪平安公司在其官方网站首页将“汽车金融”作为其业务内容突出展示,在“新车租买”介绍中将该业务描述为“国外通常被称为financiallease”“通过融资性租赁手段实现的汽车金融业务”,而“financiallease”即为“融资租赁”在英语中的对应词汇。因此,世纪平安公司实际从事了融资租赁服务,该服务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保险、银行等服务构成类似服务。此外,世纪平安公司将其官方网站中的7个栏目名称设置为“平安XX”的形式,且在网站的文字描述中存在以“平安”或“平安租赁”自我指代的情形。虽然世纪平安公司主张其企业字号中包含“平安”,但其完整的企业字号为“世纪平安”,世纪平安公司对“平安”的突出使用具有指示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鉴于世纪平安公司对“平安”字样的商标性使用发生于其官方网站之中,该使用行为应当涵盖世纪平安公司通过该网站宣传推广的融资租赁服务。根据平安集团公司提供使用证据显示,在被控侵权行为被公证保全时涉案商标于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领域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世纪平安公司对此理应知晓,其仍然将“平安”文字突出使用在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似的融资租赁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对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世纪平安公司有关其未侵害三涉案商标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三、原审判决确定的侵权责任是否恰当
侵害他人注册商标权的,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及损害赔偿责任。2013年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世纪平安公司在融资租赁服务上使用“平安”文字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鉴于本案并无充足证据证明世纪平安公司已经停止了侵权行为,且无论世纪平安公司是否如其声称已经停止了被诉侵害行为,为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商标权,原审法院判决世纪平安公司停止涉案侵权行为并无不当。此外,鉴于本案并无确凿证据证明权利人因侵权遭受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侵权取得的获利,故原审法院根据本案的侵权行为程度、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等具体因素确定的赔偿责任亦无不当,世纪平安公司有关原审法院确定的侵权责任不当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世纪平安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千九百元,由北京世纪平安汽车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晓军
审 判 员 王晓颖
审 判 员 宋 川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武雅韬
书 记 员 任灵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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