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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皓等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16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民终6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皓,男,198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负责人:杨毓,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影,北京市中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小丽,北京市中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云柯尊,男,1986年9月11日出生,户籍于2014年6月17日迁往港澳地区。

原审被告:北京天恒盛达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第四村民生路**东六条**。

法定代表人:张万兴,执行董事。

上诉人沈皓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原审被告云柯尊、原审被告北京天恒盛达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恒盛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4民初8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民生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影到庭参加诉讼,沈皓、云柯尊、天恒盛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审理过程中,沈皓作为上诉人,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沈皓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245元,由上诉人沈皓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红英

审 判 员 魏 欣

审 判 员 龚晓娓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宋 莹

书 记 员 于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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