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沈皓,男,198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负责人:杨毓,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影,北京市中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小丽,北京市中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云柯尊,男,1986年9月11日出生,户籍于2014年6月17日迁往港澳地区。
原审被告:北京天恒盛达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第四村民生路**东六条**。
法定代表人:张万兴,执行董事。
上诉人沈皓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原审被告云柯尊、原审被告北京天恒盛达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恒盛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4民初8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民生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影到庭参加诉讼,沈皓、云柯尊、天恒盛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审理过程中,沈皓作为上诉人,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沈皓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245元,由上诉人沈皓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红英
审 判 员 魏 欣
审 判 员 龚晓娓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宋 莹
书 记 员 于 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