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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点翼科技有限公司与酷游天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4-22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民终70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点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张龙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延玲,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艾,北京隆安(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酷游天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李勇琪,副总裁。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嘉,住北京市朝阳区。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咏梅,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点翼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点翼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酷游天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酷游公司)、被上诉人李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民初454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21年1月27日,上诉人点翼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延玲、许艾,被上诉人酷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勇琪、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咏梅接受本院在线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点翼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判令酷游公司、李嘉共同返还点翼公司已支付的1000000元版权金及逾期利息(自2015年5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3.判令酷游公司、李嘉承担点翼公司的损失赔偿费(包括律师费100000元、公证费2050元、诉讼财产保全费14500元)及一、二审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错误认定了手机游戏《横版三国》(简称涉案游戏)的内、外部测评期限、测评开始及结束时间,导致错误认定点翼公司发出解除通知的时间超过了外部测评时间。点翼公司在一审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酷游公司提交的安卓测试版本文件经初测存在问题,依据《手机游戏[横版三国]独家代理协议(区域独占许可)》(以下简称《独家代理协议》)第5.2.3条款的约定,酷游公司一直未按照点翼公司的要求交付修改后的涉案游戏版本,因此截止上诉日的《独家代理协议》履行期间仍处于涉案游戏的测评期间。在涉案游戏的测评期间,点翼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酷游公司应当承担返还版权金的法律责任,在《独家代理协议》解除的情形下,李嘉应当承担返还版权金的连带责任。二、一审判决对《独家代理协议》第9.2.4条款约定合同单方解除权的适用情形认定错误,该条款的履行不以酷游公司构成“根本违约”为前提。此外根据《独家代理协议》第4.1和第5.2.2条款的约定,截止上诉日酷游公司仅向点翼公司交付了涉案游戏的安卓版本测试文件,且未根据《独家代理协议》约定并按照点翼公司的要求完成修改及交付,导致点翼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构成根本违约。即便不能认定酷游公司构成根本违约,点翼公司也有权依据《独家代理协议》第9.2.4条款约定要求酷游公司承担返还版权金和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李嘉作为酷游公司履行《独家代理协议》的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酷游公司、李嘉共同辩称:一、点翼公司自认至迟在2015年3月26日前已进行了外部测试。根据《独家代理协议》第5.2.3条款的约定,涉案游戏的外部测试最晚已于2015年4月9日完成。二、点翼公司于2015年5月5日发出的《解除合同告知函》超出了《独家代理协议》5.2.3条款约定的解除合同期限,且只是发送给李嘉而非酷游公司,既不产生解除合同的效力,也不享有终止《独家代理协议》的合同权利。三、酷游公司不存在违约情形,不构成根本违约。四、酷游公司解除合同目的是转嫁商业风险,其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且与《独家代理协议》约定不符,不应支持。综上,一审判决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均正确,应予维持。点翼公司的上诉事实及理由缺乏法律及合同依据,且与其在另案诉讼中的自认相矛盾,也与《独家代理协议》约定内容及在案证据相冲突,应予驳回上诉请求。

点翼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酷游公司和李嘉返还点翼公司已支付的1000000元版权金及逾期支付版权金利息(自2015年5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酷游公司、李嘉承担点翼公司实际遭受的损失(包括律师费100000元、公证费2050元、诉讼财产保全费14500元)及相关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酷游公司作为甲方、点翼公司作为乙方、李嘉作为丙方(授权方连带责任保证人),共同于2014年10月14日签订了《独家代理协议》,其中载明:“合同金额为2000000元,付款方式为:5.2.1本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提供正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含税金额为版权金的50%,即100万元人民币,乙方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应金额汇入甲方版权金账户。5.2.2甲方应在乙方将第一笔版权金汇入账户后90日内按照4.1条第1款约定向乙方交付游戏。交付完成后,甲方向乙方提供正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为版权金的30%,即60万元人民币,乙方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应金额汇入甲方版权金账户。5.2.3乙方应在收到游戏后组织内部测评和外部测评,内部测评应在收到游戏后55日内完成,如果内部测评过程中发现游戏有BUG,甲方应给予修改,修改的时间不计入内部测评的期限;乙方应在内部测评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外部测评;在内部测评和外部测评期间,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将从甲方获得的著作权及关于游戏的所有资料返还甲方,甲方应将之前收取的全部款项返还乙方,丙方对于甲方的此项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2.4游戏通过乙方的测评并且正式上线运营后,甲方向乙方提供正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含税金额为版权金的20%,即40万元人民币,乙方在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将相应的金额汇入甲方版权金账户。4.1产品开发及交付约定:1)依据协议,甲方负责完成授权产品IOS版本、IOS越狱版和安卓版本的开发,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指定联系人交付游戏,包括但不限于:载有游戏源代码和相关文件的光盘。2)依据协议,甲方负责该授权产品的后续支持维护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渠道或第三方统计工具的SDK接入,运营活动的开发和支持,管理工具的开发工作,产品运营数据统计,BUG修改,版本更新、产品宣传图的制作工作。但服务器搭建和维护由乙方负责。3)甲方应当提供乙方的版本包括IOS版本、IOS越狱版和安卓版,所有版本都需支持简体中文、繁体中文。4)与产品相关的设计文档、产品原画、宣传图等素材应与游戏一并提交给乙方。5)当乙方提出授权区域的运营计划后,甲方应极力配合完成相应的版本研发工作,包括语言翻译、版本测试,宣传图制作等。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为:9.2.1如果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义务,且不能在收到守约方的书面通知后七日内纠正的,将被认定为违约,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造成守约方的损失的,违约方应负责赔偿,包括但不限于:损害赔偿费、律师费及相关诉讼费。但若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且违约行为无法区分先后,则双方均不可据本条解除合同。9.2.4虽有上述9.2.1条的规定,乙方在下列情况下,在发出书面通知给甲方后有权利终止本协议,或要求甲方采取合理的方式,使本协议项下的授权合法化,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已经支付的版权金费用、损失赔偿费、律师费及相关的诉讼费:1)甲方在本协议第7条的声明和保证不属实,导致乙方遭到协议双方以外的第三方索赔或起诉的。2)甲方授予乙方以外的第三人代理本游戏。3)甲方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游戏交付。”

点翼公司提交的北京银行客户回单显示,2014年11月7日点翼公司向酷游公司汇款750000元,2014年12月2日点翼公司向酷游公司汇款250000元。

点翼公司与李嘉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5年3月26日点翼公司的人员说:“注册账号是随意的吧?U9那边已经在测了。”2015年3月28日点翼公司的人员说:“小宝,那个横版三国我体验了下,比较一般,美术算是B级吧,人物动作打击感也还不错,但是题材三国的,类型是横版动作,这个类型现在已经不流行了,市场上同类产品表现都比较一般,不少质量比这个高很多的都跑不起来,连腾讯发行的好几款这种游戏都没跑起来,另外他的玩法用的是时空猎人的玩法,过于重度了,时空猎人跑的起来应该是因为当时同类竞争少,又有不少渠道帮他们强推,洗到了不少用户,后面出来的仿时空猎人的产品,都表现一般,我估计他这个产品可能arpu会很高,但是留存和付费率都会比较低,但是这个产品肯定不容易导量,所以应当很难跑得好。”

点翼公司提交的《终止代理协议书》载明,但由于各种原因,游戏未能进行商业化运营。现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同意终止原协议,就相关事宜达成下列条款……点翼公司提交的《解除合同告知函》载明“贵司分别于2014年12月11日、2015年3月4日、2015年3月24日向我司提交横版三国安卓版游戏包(在此期间曾对游戏曾要求贵司进行修改)。我司于2015年3月24日收到完整版横版三国安卓版游戏包后进行内部测评及外部测评,经测评得出结果,此游戏未通过测评。”该《解除合同告知函》通过EMS的方式邮寄送达,显示收件的时间为2015年6月19日。

上述事实,有《独家代理协议》、银行回单、微信聊天记录、《终止代理协议书》《解除合同告知函》、一审法院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

点翼公司与酷游公司、李嘉签订的《独家代理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约履行。李嘉作为《独家代理协议》中的授权方连带责任保证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解除后酷游公司返还收取的全部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李嘉作为被告主体适格。

合同履行过程中关于点翼公司主张依据《独家代理协议》第5.2.3条款约定行使合同单方解除权,点翼公司在内部测评和外部测评期间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关于内部测评和外部测评的期间,《独家代理协议》约定,点翼公司应在内部测评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外部测评。《解除合同告知函》中明确说明点翼公司于2015年3月24日收到完整版横版三国安卓版游戏包进行了内部测评和外部测评,未通过测评。结合2015年3月26日点翼公司表明其已经在U9网站进行测试的事实,可以看出即使外部测评按照2015年3月26日开始起算,点翼公司2015年5月5日发出解除通知的时间也超过了外部测评的时间。点翼公司主张依据《独家代理协议》第5.2.3条款行使解除权的依据不足。

诉讼中点翼公司主张依据《独家代理协议》第9.2.4条款约定,酷游公司未能按约交付所有版本游戏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酷游公司的合同义务为交付游戏,即交付标的为涉案游戏,而涉及到的版本问题,一审法院认为从涉案游戏开发的情况看,酷游公司在完成安卓版时即已将涉案游戏的设计、内容开发完成,iOS、iOS破解版系在此基础上编译即可,酷游公司向点翼公司交付涉案游戏安卓版游戏包表明酷游公司已完成大部分交付义务。酷游公司将涉案游戏安卓版本开发完成后交付点翼公司进行测评,在此期间点翼公司未提出酷游公司未交付其他版本的异议,《解除合同告知函》中的解除理由亦系涉案游戏未能通过测评,《终止代理协议书》终止合同的理由系涉案游戏未能进行商业化运营,而非酷游公司未能完成涉案游戏交付,故从合同的履行情况看出,酷游公司未按时交付涉案游戏的iOS、iOS破解版并未对合同履行产生障碍,亦间接证明酷游公司已完成大部分合同义务,酷游公司未交付IOS、IOS破解版未构成根本违约。

《独家代理协议》于2014年10月14日签订,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至今仍未解决,而随着游戏软件行业快速发展,涉案游戏迟迟未能开发完成投入市场,继续履行合同已无法实现签订合同当时的目的,丧失了合同继续履行的基础,依法确认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独家代理协议》的总金额为2000000元,一审法院综合考虑酷游公司未交付涉案游戏IOS、IOS破解版,点翼公司对合同解除具有较大责任,酷游公司已完成大部分涉案游戏软件的开发等情况,点翼公司应予支付1000000元版权金,对点翼公司返还版权金及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点翼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一,《独家代理协议》的涉案条款包括第2.1.2条款约定涉案游戏运行终端及版本;第2.1.7条款约定涉案游戏的测试版本内容;第3.1条款约定点翼公司的合同目的及权利义务;第4.1条款的第1、3、4项约定酷游公司交付涉案游戏的版本及内容;第5.1条款约定点翼公司应当支付的版权金数额;第5.2.1条款约定第一笔版权金数额;第5.2.2条款约定酷游公司交付涉案游戏的条件及期限;第5.2.3条款约定点翼公司收到涉案游戏后进行内部和外部测评期间、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条件和后果及李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范围;第9.2.1条款约定违约解除合同及损害赔偿;第9.2.4条款的第3项约定酷游公司因涉案违约行为解除合同的情形。《独家代理协议》后附外挂等级/解决时间、BUG等级/解决时间标准BUG等级/解决时间标准、BUG等级定义、软件故障定义及处理标准、故障等级定义。

另查二,酷游公司在收到点翼公司支付的1000000元版权金后,先后于2014年12月11日、2015年3月4日、2015年3月24日向点翼公司交付了涉案游戏安卓版的测试包。在此期间,2015年3月2日,点翼公司工作人员李欢发给李嘉的邮件询问:“下一个阶段的版本计划是如何的?”该邮件附2015年2月28日他人发给李欢关于涉案游戏安卓版“初步评估建议”邮件,其中对游戏画风、打击感、流畅度、技能、角色特点等提出了建议,得出总体评价为“目前只能测试战斗环节,游戏品质中规中矩,画风的颜色个人比较不认同。战斗打击感和流畅度需要再优化,我们需要做些自己特色系统来深度吸引玩家,目前召唤神将系统未能达到很强的吸引力和表现力。”2015年3月4日、3月24日,李嘉再次给李欢发送游戏测试包。

2015年5月5日,李欢发给李嘉的邮件,附有点翼公司草拟的针对《独家代理协议》的《终止代理协议》,其中载明:由于各种原因,游戏未能进行商业化运营。现双方经协商,达成下列条款:酷游公司于2015年5月10日前将已收到的版权金100万元返还给点翼公司并将开好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和抵扣联寄给点翼公司的指定联系人作相关账务处理,点翼公司收到酷游公司返还的版权金100万元后,将从酷游公司处获得的游戏所有资料返还给酷游公司,若酷游公司未按时返还版权金100万元,李嘉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等。酷游公司、李嘉未予回复。

2015年5月14日,点翼公司工作人员李健发给李嘉并抄送李欢的邮件,协商违约责任及账务处理等事宜。

2015年6月19日,点翼公司向酷游公司及李嘉发出《解除合同告知函》,其中主要载明:点翼公司以涉案游戏的安卓版游戏包未通过测评及酷游公司未按《独家代理协议》第4.1条第1项约定交付涉案游戏iOS版、iOS越狱版为由,根据《独家代理协议》第5.2.3条款及第9.2.1条款约定,要求单方解除《独家代理协议》。

酷游公司认可其提交了涉案游戏安卓版测试包,未提交其他版本的测试包,已于2015年6月底后停止开发涉案游戏。

另查三,一审庭审中,一审法院当庭驳回了点翼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2015年7月29日,点翼公司向北京市海诚公证处支付了公证费2050元;根据《委托代理协议》载明,2019年2月12日点翼公司向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艾律师所在的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支付了基础法律服务费50000元。

上述事实有《独家代理协议》、(2015)京海诚内民证字第7936、第7937号公证书、电子邮件及微信打印件、一审庭审笔录、《委托代理协议》《解除合同告知函》、公证费及律师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案佐证,对于上述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将在本院认为部分一并予以评述。

本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八条规定:“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规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独家代理协议》于2015年6月19日后已无履行,故涉案法律事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施行前已发生且未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故本案应当适用民法典施行前涉案法律事实发生当时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上诉主张及答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点翼公司是否有权根据《独家代理协议》第5.2.3条款和第9.2.4条款的约定解除合同,要求酷游公司返还版权金及赔偿损失,且由李嘉承担连带责任。

点翼公司与酷游公司、李嘉签订的《独家代理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依据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根据《独家代理协议》第2.1.2、第3.1、第4.1及第5.2.2条款的约定,涉案游戏包括“iOS版、iOS越狱版和除了Googleplay渠道以外的安卓版本”在内的多个语言版本及后续升级、更新版本,点翼公司自酷游公司处获得了涉案游戏全部版本的独占代理发行运营权。另据《独家代理协议》其他条款的约定及手机游戏开发周期短及商业化运营快的行业特点,酷游公司应当依约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涉案游戏全部版本的开发及交付,以利于点翼公司依约履行后续的内外部测评合同义务。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点翼公司依约向酷游公司支付版权金后,仅于2014年12月11日、2015年3月4日、2015年3月24日收到酷游公司交付的涉案游戏安卓版测试包。再据《独家代理协议》第5.2.3条款约定及交易习惯和行业惯例,点翼公司依约应在收到涉案游戏的全部版本后组织内部测评和外部测评,如果酷游公司依次交付涉案游戏其余版本,不利于点翼公司合同目的实现。截止《独家代理协议》约定的期限,酷游公司亦未依约向点翼公司交付涉案游戏iOS版、iOS越狱版、安卓版的源代码程序及相关文件的光盘。一审判决对此认定事实不当,本院予以纠正。酷游公司、李嘉的相关答辩理由不具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独家代理协议》第5.2.3条款约定:“乙方应在收到游戏后组织内部测评和外部测评,内部测评应在收到游戏后55日内完成,如果内部测评过程中发现游戏有BUG,甲方应给予修改,修改的时间不计入内部测评的期限;乙方应在内部测评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外部测评;在内部测评和外部测评期间,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点翼公司行使单方合同解除权的时间条件是在内外部测评期间内主张。根据在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2015年3月26日后涉案游戏安卓版测试包已结束内部测评进入外部测评期间,因此点翼公司最早于2015年5月5日向被上诉人李嘉主张终止履行《独家代理协议》,6月19日书面通知酷游公司、李嘉依据《独家代理协议》第5.2.3条行使单方合同解除权,均已明显超过约定的内外部测评期间,故该公司依约已无权行使单方合同解除权。一审判决对此认定结论并无不当。酷游公司、李嘉的相关答辩理由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信。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从2015年3月28日点翼公司工作人员与李嘉关于涉案游戏安卓版本测试包外部测试的聊天记录起至2015年6月19日酷游公司收到点翼公司的《解除合同告知函》,酷游公司未依约向点翼公司交付涉案游戏iOS版、iOS越狱版、安卓版的源代码程序及相关文件的光盘,构成合同违约,其履约行为构成了《独家代理协议》第9.2.4条款第3项约定的终止合同情形。点翼公司基于其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的事实,有权依约于2015年6月19日向酷游公司主张终止并解除《独家代理协议》,故本院认定《独家代理协议》于2015年6月20日到达酷游公司时解除。一审判决对此认定部分事实不当,本院予以纠正。酷游公司、李嘉的相关答辩理由不具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点翼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及《独家代理协议》的终止履行和解除均系酷游公司的违约行为所致,故酷游公司应当承担返还点翼公司版权金的法律责任。依据《独家代理协议》第9.2.4条款约定:“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已经支付的版权金费用、损失赔偿费、律师费及相关的诉讼费”,酷游公司应依照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独家代理协议》并未约定损失赔偿费包括版权金的逾期支付利息,且根据合同文义解释,损失赔偿费亦不能当然包括逾期利息,故酷游公司无需向点翼公司支付版权金的逾期利息。对于律师费,点翼公司提交的《委托代理协议》仅能证明支付了基础法律服务费50000元,故本院按照实际支付的法律服务费用予以酌定。对于公证费,有涉案公证书及公证费发票在案佐证,本院予以全额支持。对于财产保全费,一审法院已在庭审中驳回点翼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并未实际产生,故本院不予支持。此外,点翼公司应当返还酷游公司已交付的涉案游戏安卓版测试包及其他相关资料。一审判决对此认定事实不当,本院予以纠正。酷游公司、李嘉的相关答辩理由不具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案中,考虑到李嘉与酷游公司之间的密切关系,李嘉在《独家代理协议》履行过程中代表酷游公司积极与点翼公司沟通、协商、交付涉案游戏安卓版测试包,以及酷游公司将李嘉的上述行为作为其履行《独家代理协议》约定义务的情况下,即使李嘉未获得酷游公司的明确授权,李嘉的行为亦符合表见代理的规定,点翼公司有理由相信李嘉的行为即为酷游公司的行为,故李嘉收到点翼公司的《终止代理协议》《解除合同告知函》,亦应视为其代表酷游公司收到。由于李嘉仅对《独家代理协议》第5.2.3条款约定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点翼公司依据《独家代理协议》第9.2.4条款主张违约已不属于李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范围,故在点翼公司已失去依据第5.2.3条款主张单方合同解除权的情况下,李嘉无需为酷游公司返还点翼公司版权金及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一审判决对此认定结论并无不当。李嘉的答辩理由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信。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当,适用法律有误,判决结论错误,本院予以撤销。点翼公司的主要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民初454号民事判决;

二、酷游天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北京点翼科技有限公司版权金1000000元;

三、酷游天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点翼科技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0元、公证费2050元;

四、驳回北京点翼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酷游天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3800元,均由酷游天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孔庆兵

审 判 员 刘 岭

审 判 员 吴 斌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黄 涛

书 记 员 张洪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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