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对上诉人北京百世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马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京01民终281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予以补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京01民终281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页第七行至第八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庆苗,北京市奥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守东,北京市奥援律师事务所律师。”补正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晶鑫,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晨曦,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一页第十一行至第十二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晶鑫,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晨曦,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补正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庆苗,北京市奥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守东,北京市奥援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 判 长 强刚华
审 判 员 陈 实
审 判 员 王 晴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陈剑书
书 记 员 曹明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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