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20年12月29日对北京博诚润达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筑诚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京02民终1191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京02民终11917号民事判决书第1页正文第4行中“魏继志,北京市天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补正为“王**德,北京建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 判 长 梁立君
审 判 员 赵胤晨
审 判 员 曹 雪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何海云
书 记 员 胡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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