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国家话剧院,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
法定代表人:周予援,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新磊,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曦,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正大新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单北大街****/div>
法定代表人:王晓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巍,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品雅,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北京天瀛浩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单北大街**
清算组负责人:陈家康。
上诉人中国国家话剧院(以下简称国家话剧院)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正大新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正大新实业公司)、北京天瀛浩商贸中心(以下简称天瀛浩中心)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2民初84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国家话剧院以联营合同纠纷提起本案诉讼,以涉案房屋、土地并非其对联营企业出资为由,进而要求返还涉案房屋、土地并办理过户登记,性质上属于行使取回权。而针对取回权的行使,法律、司法解释未对当事人发动取回权诉讼赋予前置条件,向清算组主张取回权或向法院提出取回权诉讼,当事人享有选择权。本案实质争议在于涉案房屋、土地是否是国家话剧院对联营企业的出资,而这一争议源于联营合同的权利义务约定,实质为联营双方的争议,故国家话剧院以联营方正大新实业公司为被告、联营企业天瀛浩中心为第三人提起联营合同纠纷诉讼并无不妥。就涉案房屋、土地是否国家话剧院向联营企业出资,是联营双方显而易见的争议,争议事关天瀛浩中心,且可能波及联营企业的其他债权人利益,天瀛浩中心清算组在本案中未明确表示同意国家话剧院意见,故国家话剧院未经向清算组主张取回权直接启动诉讼解决该争议,在程序上并无不妥。该争议不解决可能直接阻滞清算程序的正常进行。综上,本案尚有事实需要进一步查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国家话剧院的起诉,存在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不清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1民初8458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元
审 判 员 李蔚林
审 判 员 王艳芳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姬 雷
书 记 员 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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