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饶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暂住江西省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泉,北京汇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波,北京汇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伯乐纵横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1号院盛景国际广场3号楼8层811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伯乐纵横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委派代表:格春来。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洋。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汇福康医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凉水河二街**院**楼****。
法定代表人:邹剑龙,董事长。
被申请人:邹剑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申请人:宁波汇德利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浙江省,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F2070
执行事务合伙人:廖文辉。
以上三被申请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府凤,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饶某与被申请人北京伯乐纵横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汇福康医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邹剑龙、宁波汇德利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申请人饶某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饶某撤回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饶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冬梅
审 判 员 高 晶
审 判 员 王 翔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艳锋
书 记 员 刘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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