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量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楼**。
法定代表人:万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冰,北京市京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刘静,女,196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申请人北京量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静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在本院审查期间,申请人北京量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北京量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量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申请人北京量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郭 奕
审 判 员 于颖颖
审 判 员 朱秋菱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程 宏
书 记 员 高 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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