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电气斯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
法定代表人:朱建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夫,上海市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抒涛,北京汇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沿湖路**div>
法定代表人:喻振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道胜,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剑桥,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上海电气斯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在本院审查期间,申请人上海电气斯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上海电气斯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电气斯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申请人上海电气斯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郭 奕
审 判 员 于颖颖
审 判 员 朱秋菱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程 宏
书 记 员 高 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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