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德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0-04-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刑更182号
罪犯王德良,男,1962年10月21日出生,四川省江油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某某监狱服刑。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2日作出(2012)绵刑初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德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49459.75元。被告人王德良不上诉。经本院复核审理,于2013年11月5日以(2013)川刑复字第795号刑事裁定,核准被告人王德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交付执行后,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以(2016)川刑更584号刑事裁定,将其原判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某某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四川省监狱管理局于2019年11月20日审核同意,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四川省某某监狱以罪犯王德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等为由,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德良被减为无期徒刑后,已执行三年以上,其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报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德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王德良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
(刑期自2020年3月30日起至2045年3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   丛
审判员 冯 一 平
审判员 唐 嘉 君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爽(兼)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