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20)川刑申20号
成都市平安集装箱装卸服务公司:
你因控诉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成都市成华区圣灯街道办事处、成都荣华实业总公司、成都成华棚户区惠民改造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妨害结算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物会计报告罪,虚假破产罪,抢劫罪及侵占罪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刑终711号刑事裁定及(2019)川01刑申71号驳回申诉通知,以原一、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对你的自诉案件不予受理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立案受理并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本院复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你所指控的罪名除侵占罪外,依法均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范畴,也不属于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但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同时,你再审审查过程中提交的证据材料既不能证明本案有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也不能证明你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此外,侵占罪主体并非单位而是自然人,你所指控的侵占罪主体均为单位,故一、二审法院认为你起诉、上诉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定不予受理正确。
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