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川刑申64号
杨楠:
你因犯洗钱罪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11刑终36号刑事判决,以“终审判决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充分,不能证实申诉人明知唐俊给申诉人的资金来源于毒品犯罪所得,不能证实唐俊给申诉人的准确金额。证人银某、陈某的证言明显系虚构,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终审判决将该证言作为申诉人犯罪的证据错误。申诉人虽然认可购买成都市武侯区住房和买大众途锐轿车的钱来源于唐俊,但申诉人仅知道唐俊是做工程的,并不清楚唐俊在制毒。没有证据证实唐俊拿过120万元、300万元给申诉人,也没有证据证明120万元、300万元的理财产品资金来源于唐俊。2.终审判决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充分,依法应予排除,不能证实申诉人协助唐俊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明显不符的财物。3.终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宣告申诉人无罪”为由,向本院申诉。
经查,证人陈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1年,陈某、银某、唐俊和你四人开车去九寨沟,谈论到制毒用塑料桶的话,温度高了容易坏。你和唐俊参与了讨论,你或唐俊中的一人说用铁桶不容易坏。同年,陈某拿制毒样品给唐俊时,你在场。陈某辨认出了你;证人银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唐俊邀约大家去九寨沟时,说起制毒的工具,陈某说制毒用塑料桶的话,温度高了容易坏。唐俊问你“你们那边制毒也用的铁桶?”你回答“是的”。陈某、银某的证言系公安机关合法取得,具有真实性、关联性,足以采信,能够认定你主观上明知唐俊等人在制造毒品。你供认购买成都市武侯区住房和购买大众途锐轿车的钱来源于唐俊,唐俊给了你300万元。已生效的(2013)乐刑初字第41号判决认定你购买的120万元理财产品系唐俊的违法所得。你与唐俊原在会所上班,后非婚同居生活,你知道唐俊的职业及财产状况,你将唐俊给的640万元用于购买房产、汽车、理财产品,客观上协助唐俊转换与唐俊职业、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巨额资金,你的行为符合洗钱罪的构成要件。
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依法应予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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