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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毁灭、伪造证据刑事通知书

2020-07-07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20)最高法刑申59号
秦晏树:
你因帮助伪造证据一案,不服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08)大邑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成刑终字第248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裁定,宣告你无罪。具体理由是:1.你以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分局马家派出所的名义出具的检举说明,内容并非虚假,是按照工作流程受理了涉嫌犯罪线索的举报。2.法院未对检举说明进行核实,将其作为证据使用,责任不在你,你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本院经审查确认,你在担任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分局马家派出所所长期间,将已经掌握的犯罪线索提供给在押人员王某的辩护律师暨本案被告人唐某,由唐某将该线索传递给王某,又应唐某要求为王某出具虚假的立功证明材料,致使王某在审判中被认定为具有立功情节而得以轻判。该事实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现对你的申诉理由评判如下:
关于你所提“你以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分局马家派出所的名义出具的检举说明,内容并非虚假,是按照工作流程受理了涉嫌犯罪线索的举报”的申诉理由。经查,你作为侦查机关的执法人员,明知被告人王某的辩护律师唐某为其当事人寻找立功线索向你求助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你却将你已掌握的犯罪线索提供给唐某,又应唐某的要求出具“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系虚假材料的事实有另案被告人唐某、王某的供述,唐某在看守所会见王某的会见记录,你与唐某之间的通话记录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你亦曾供认。你提供已掌握的犯罪线索给刑事案件被告人并为其制作虚假立功依据材料的行为并非正当合法的工作流程。故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你所提“法院未对检举说明进行核实,将其作为证据使用,责任不在你,你不应承担刑事责任”的申诉理由。经查,人民法院在对该案的审判中认定被告人王某有立功情节的基础材料是你出具的虚假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在你以国家机关的名义出具后,对外即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在刑事审判实践中在没有冲突证据的情况下审判机关会采信国家机关出具的公文书证内容,你故意出具虚假立功证明材料帮助刑事案件被告人被从轻、减轻处罚,该行为已严重干扰了刑事审判活动,即使审判人员对你出具的虚假证明材料没有深入调查核实,亦不能成为阻却你犯该罪的理由。故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原判认定你帮助伪造证据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依法予以驳回。望你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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