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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鑫海航运有限公司因与武汉弈帆工贸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2020-07-01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再7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新鑫海航运有限公司(NEWGOLDENSEASHIPPINGPTE.LTD)。住所地:新加坡共和国丝丝街30号保诚保险大厦#25-01(30CECILSTREET#25-01PRUDENTIALTOWERSINGAPORE)。
代表人:王善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传尧,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弈帆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十升路特一号龙阳凯悦大厦A幢A单元6层69号。
法定代表人:冯希彪,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新鑫海航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武汉弈帆工贸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鄂民终8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2019)最高法民申3994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新鑫海航运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再审请求的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鑫海航运有限公司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鑫海航运有限公司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921.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235元,均由新鑫海航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淑梅
审判员  郭载宇
审判员  陈宏宇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赵珂
书记员肖伯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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