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101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息烽锦绣华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永靖镇文化路10号。
法定代表人:陶自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伟莉,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春妮,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糖业烟酒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草海镇新兴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张俊刚,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贵州深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神奇路8号经协大厦18层1号。
法定代表人:杨敏,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息烽锦绣华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糖业烟酒公司、贵州深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黔民终7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息烽锦绣华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葛洪涛
审判员 马成波
审判员 孙晓光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刘静
书记员李蕴娇
夏樱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