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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河南第一火电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0-04-14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106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96号。
法定代表人:李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道灵,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修岭,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第一火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椿路30号2号楼1-11层。
法定代表人:阮现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宇翔,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飞飞,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河南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第一火电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民终15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河南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万会峰
审判员  张淑芳
审判员  谢 勇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郭培培
书记员张静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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