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湖北天海益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城西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吴金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平,湖北泓泰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毛应涛,湖北泓泰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新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阳新县兴国镇陵园大道43号。
代表人:张中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典,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亮,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湖北天海益达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海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新支公司(以下简称阳新人保)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鄂民终5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天海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双方成立的是以案涉货物从黄石山力兴冶仓库运至黄石山力兴冶佛山欧浦仓库全程的保险合同关系,一、二审判决认定阳新人保与天海公司之间成立的是以“顺风1213”轮运输涉案货物的保险合同关系,保险并未覆盖由“程宇16”轮运输的货物是错误的。(二)案涉保险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交通工具的变更并不导致保险合同关系发生变化,当事人无需重新签订保险合同,一、二审判决以运输工具变更导致保险关系变化错误。(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内货物运输保险协议书》(以下简称《运输保险协议》)系预约保险合同,目的在于确定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并非确定具体保险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内容与保单不一致的,应当以保单为准。《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09版)》(以下简称《保险条款》)没有确定船龄满20年后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因此不能因船龄问题免除阳新人保的保险责任。(四)阳新人保未就船龄20年的免责条款以字体加黑加粗等形式予以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条款不发生效力。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阳新人保提交意见称:(一)案涉《运输保险协议》是有效合同,是认定双方权利义务的首要依据。(二)《运输保险协议》并非格式合同、格式条款,阳新人保对该协议条款,包括船龄保证条款没有提示说明义务。(三)依据《运输保险协议》,阳新人保有拒绝赔偿的权利。(四)天海公司对一、二审判决提出的异议均不成立,不足以产生否定或对抗船龄保证条款的效果。故请求驳回天海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天海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根据天海公司的再审申请,本案应审查运输工具变更后,双方的保险合同关系是否发生变更以及阳新人保能否基于《运输保险协议》中的条款免责。
关于承保事项。案涉《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单(抄件)》载明:“货物名称:镀锌卷;数量/重量:2100吨;主险费率:综合险,0.3‰;启运地:黄石山力兴冶仓库;目的地:黄石山力兴冶佛山欧浦仓库;运输工具:顺风1213#轮……”一审判决认定阳新人保与天海公司之间成立的是以“顺风1213”轮运输案涉货物的保险合同关系具有事实依据。
《运输保险协议》性质为特别约定。2018年1月1日,阳新人保与天海公司签订的《运输保险协议》。该协议第十二条约定:“本协议规定的内容与适用条款内容相抵触之处,以协议内容为准。”根据该约定,在《运输保险协议》内容与《保险条款》不一致时,应以《运输保险协议》内容为准。天海公司关于《运输保险协议》系预约保险合同、并非确定具体保险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内容应以保单为准的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阳新人保能否免赔。《运输保险协议》第九条约定:“对于船龄在20年以上的船舶运输,阳新人保不接受投保,如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致使投保人承保,发生保险责任事故,阳新人保有权拒赔。”该《运输保险协议》并非格式条款,在双方协商一致后订立,体现了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天海公司应当知悉相关条款的内容和法律后果。天海公司在2018年12月25日的一审庭审中陈述,每次货物运输后,阳新人保出具保单,中途如需要变更内容,需向阳新人保报告。“程宇16”轮运输案涉货物时船龄已经超过20年,发生事故后,阳新人保有权拒赔。
天海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北天海益达物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桂顺
审判员 杨兴业
审判员 郭载宇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许英林
书记员房建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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