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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昊森实业有限公司、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0-07-01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11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昊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2302号。
诉讼代表人:上海沪港金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系上海昊森实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捷,上海董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林军,男,195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系原郑州科星城市信用社负责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2号。
法定代表人:王天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多,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敬鹏飞,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耀安电源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明东街。
法定代表人:沈可均,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上海昊森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耀安电源工业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民终9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上海昊森实业有限公司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民终960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民终960号民事判决作出后,尚未送达给原审当事人河南耀安电源工业有限公司,即该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故上海昊森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再审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海昊森实业有限公司可待(2018)豫民终960号民事判决生效后,再行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再审。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上海昊森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相波
审判员  方 芳
审判员  朱 燕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鑫
书记员张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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