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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富泰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浙江香溢金联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0-06-14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119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富泰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民清路北深超光电科技园K3区厂房1栋1层及夹层。
法定代表人:杨秋瑾,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立华,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缇莹,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香溢金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西河路158号902。
法定代表人:夏欣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农,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燕妮,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富泰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泰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江香溢金联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2019)浙民终4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富泰通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以目前相关刑事案件尚未结案,近期无法取得相关新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富泰通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富泰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肖 峰
审判员 张爱珍
审判员 尹颖舜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秦润芝
书记员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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