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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威市武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0-05-05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129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武威市武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武南镇三马路。
法定代表人:姚延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婵娟,甘肃致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甘肃致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甘肃伟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西大街301号。
法定代表人:王吉银,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武威市武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工贸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甘肃伟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伟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甘民终4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工贸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审法院程序违法。1.涉案《补充协议》第一条、第三条约定改变备案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第四条约定抵顶在建的公租房,损害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应属无效。2.《补充协议》的真伪,及涉案工程的工程量、工程质量均需进行鉴定,但一、二审法院均未准许工贸公司对以上事项的鉴定申请,程序违法。二、生效判决判令工贸公司支付冬季停工期间人员工资、设备租赁费、欠款利息错误。三、生效判决驳回工贸公司反诉请求错误。工贸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问题为:一、一审法院程序是否违法。二、生效判决驳回工贸公司反诉请求,并判令工贸公司支付伟业公司工程进度款、冬季停工期间人员工资、设备租赁费及欠款利息是否错误。
一、关于一审法院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工贸公司所主张程序违法问题,主要是指一审法院未予准许工贸公司申请对补充协议真伪及工程量、工程质量进行鉴定的问题。涉案工程为未完工工程。工贸公司自己在二审期间提交的《关于涉案〈补充协议〉涉及的公租房项目违法违纪犯罪问题的情况反映》载明:涉案《补充协议》系工贸公司前法定代表人杨光明与伟业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中有关抵顶在建公租房的约定,本案并不涉及,《补充协议》对工程进度款的约定,只是对原有支付方式的变更。故工贸公司主张一审法院未同意其鉴定申请程序错误,依据不足。
二、关于生效判决驳回工贸公司的反诉请求,并判令工贸公司支付伟业公司工程进度款、冬季停工期间人员工资、设备租赁费及欠款利息是否错误的问题。根据原审查明事实,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工贸公司要求伟业公司停工等待,工贸公司没有充分证据证实伟业公司无故停工。无论按工贸公司自己主张的工程进度款数额,还是依据《补充协议》双方约定,工贸公司均未按时向伟业公司给付或提存。《补充协议》约定:“……双方认定,承包人在主体工程框架结构封顶时所垫资金总额为1100万元,若主体工程框架结构封顶后,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到80%的工程款,承包人以1100万元的未付金额,以13.2%年利率开始向发包人计息……”工程进度款、欠款利率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明确。另外,伟业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因此,生效判决驳回工贸公司反诉请求,判令工贸公司支付伟业公司工程进度款等费用,工贸公司无充分证据推翻。
综上,工贸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武威市武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 卓
审判员 王东敏
审判员 曾朝晖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才让卓玛
书记员范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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