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念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0-06-08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131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念念,男,198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丽霞,黑龙江君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黑龙江诚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通河县通河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杜庆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江,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刘念念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诚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作出的(2019)黑民终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念念申请再审称:(一)《工程合同书》由诚源公司与刘念念在平等自愿原则下签订,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18年11月13日下发黑建建[2018]14号文件,取消施工劳务企业市场准入,取消对施工劳务企业的资质要求。二审法院仍以刘念念不具有劳务施工资质为由判定《工程合同书》无效,依据不足。(二)二审法院未支持刘念念要求诚源公司支付违约金1496396.37元的主张,还依此数额确定诚源公司应支付工程款利息的上限,纵容诚源公司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行为。(三)二审判决未列明当诚源公司不履行判决时,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综上,刘念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刘念念的申请再审理由,本案争议在于《工程合同书》的性质与效力以及欠付工程款利息数额。
诚源公司与刘念念于2015年7月20日签订《工程合同书》,约定刘念念承包案涉工程清包五项,主要负责案涉工程的人工、部分辅材及机械设备。该合同性质应为劳务分包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刘念念作为自然人,不具备劳务施工资质,其与诚源公司签订分包合同,承接案涉工程清包五项,《工程合同书》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二审法院认定《工程合同书》无效并无不当。因《工程合同书》无效,刘念念主张诚源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刘念念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判定的诚源公司应给付工程款数额并无异议,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诚源公司给付刘念念违约金1496396.37元,刘念念未提起上诉,表明其接受人民法院确定的诚源公司应向其承担责任的数额,二审法院判决诚源公司向刘念念支付工程款利息上限数额为1496396.37元,亦无明显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迟延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此项义务为被执行人应承担的法定义务,且并不属于判决主文,刘念念关于二审判决未专门列明诚源公司在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债务利息的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刘念念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念念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宋春雨
审判员  丁俊峰
审判员  张 娜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舒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