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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兴金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刘良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0-07-13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13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兴金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成龙路中段汽摩城二期综合楼2幢1号。
法定代表人:肖金花,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良,男,197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玉兰,女,197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以上三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健、于若楠,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成都成工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汽车城大道668号。
法定代表人:翟大明,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四川省金桥炬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簇桥镇沈家桥村十组。
法定代表人:刘云昌。
再审申请人四川兴金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金强公司)、刘良、张玉兰因与被申请人四川成都成工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四川省金桥炬发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川民终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兴金强公司于2020年4月8日以双方正在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撤回再审申请书》,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兴金强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兴金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孙晓光
审判员  王海峰
审判员  司 伟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马露
书记员何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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