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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罗县文化旅游广电局、诚捷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0-05-20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134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平罗县文化旅游广电局。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政务服务中心8楼。
法定代表人:马海桥,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文,宁夏大潮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诚捷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德源街以西兴水路以南绿地21商城C区18号B座23层01号房。
法定代表人:马建波,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平罗县文化旅游广电局(以下简称平罗广电局)因与被申请人诚捷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捷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宁民终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平罗广电局申请再审称,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再审本案。事实和理由:1.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宁夏营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建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对案涉土方量重复计取,对税金的计算也未考虑税率变化,均按照11%计算。因此,原判决采纳营建公司的鉴定报告作为定案依据错误。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合同约定结算方式以案涉地审计机关审定为准,平罗广电局已委托有资质的瑞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衡公司)对案涉合同跟踪审计并出具结算报告,结算报告在审计局审核后确定工程款,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重新鉴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案涉合同约定工程竣工审计决算前支付至工程款的70%,办理竣工结算后60日内,逐步安排剩余资金,案涉工程竣工时间为2018年2月11日,平罗广电局委托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的时间为2019年5月23日,因此不存在欠付工程款的事实,原审判决平罗广电局自2018年2月13日起按欠付工程款支付利息错误。原判决认定由平罗广电局负担鉴定费错误。平罗广电局已经支付了自行委托瑞衡公司跟踪审计,并支付了委托审计费用,且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工程造价数额少于诚捷祥公司主张的数额,因此不应由平罗广电局负担全部的鉴定费。3.在司法鉴定中,诚捷祥公司提交的土方测绘报告与向瑞衡公司提交的土方测绘报告非同一版本,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4.庭审程序错误。庭审时合议庭成员未全部到庭参加诉讼,庭审无辩论阶段,仅是对证据的质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再审审查案件,应当依据再审申请人的申请再审事由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关于原判决采纳营建公司的鉴定报告作为定案依据是否正确的问题。平罗广电局再审申请认为工程价款由审计审定作为最终结算依据,但其与诚捷祥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约定案涉工程造价以审计结算为准,亦未约定由造价鉴定机构对工程进度款进行审核。瑞衡公司并非广电局与诚捷祥公司双方共同确认的造价鉴定机构,且对于平罗广电局单方委托瑞衡公司出具的审核报告书确认的工程价款不予认可。因此,原审法院依据诚捷祥公司的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案涉工程进行鉴定并采纳该鉴定报告的意见确定案涉工程造价并无不当。关于营建公司鉴定报告中的土方量是否重复计取的问题。平罗广电局抗辩主张诚捷祥公司提交的宁夏蓬勃测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蓬勃公司)2017年11月20日出具的土方量测算报告与诚捷祥公司向瑞衡公司提交日期为2017年8月25日的土方测量报告就土方量测算结果不一致,属重复计取。蓬勃公司系平罗广电局委托,平罗广电局未能向法庭提交2017年8月25日的土方量测算报告原件,同时,平罗广电局向蓬勃公司提出异议后,蓬勃公司复函载明以2017年11月20日出具的土方测量报告数据为准。因此,在平罗广电局未能提交相反证据推翻其自行委托蓬勃公司所作的土方量测算报告的情况下,原判决依据2017年11月20日的土方量测算报告确认工程造价并无不当。关于税金的问题。2018年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正式实施的时间为2018年5月1日,双方均认可案涉工程于2018年2月11日完成竣工验收,营建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中就增值税税率按照11%计算并无不当,原判决依据营建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计算税金亦无不当。关于鉴定费如何负担的问题,人民法院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负担,原判决支持了诚捷祥公司的诉讼请求,故判决平罗广电局承担本案的鉴定费用并无不当。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并无不当,平罗广电局的该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逾期付款的利息的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12.4条,关于工程进度款支付中约定“工程竣工审计决算前支付至工程款的70%,办理竣工结算后60日内,逐步安排剩余资金,工程保修期满后30日内付清质保金”。案涉工程虽未审计未办理竣工结算,但双方均认可案涉工程竣工验收的时间为2018年2月11日,且诚捷祥公司主张自2018年2月13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现平罗广电局未支付剩余工程款,原判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认定平罗广电局自2018年2月13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并无不当。综上,原判决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平罗广电局的该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平罗广电局再审申请称原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系伪造的问题。平罗广电局称诚捷祥公司弄虚作假,提供给鉴定机构的土方测绘报告与向平罗广电局自行委托鉴定时提供的土方测绘报告并非同一版本,并且未批准平罗广电局申请对案涉土方量进行再次鉴定。蓬勃公司系平罗广电局委托对案涉土方量进行计算,且平罗广电局未能向法庭提交2017年8月25日的土方量测算报告原件,蓬勃公司复函亦载明以2017年11月20日出具的土方测量报告数据为准。因此,平罗广电局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原判决采纳2017年11月20日出具的土方测绘报告认定土方量并且未准许广电局申请对案涉土方量进行再次鉴定并无不当,故平罗广电局的该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原审程序的问题,平罗广电局再审申请称一审庭审时合议庭成员未全部到庭,庭审无辩论阶段,仅是对证据进行质证。经过查看庭审录像及庭审笔录,一审庭审程序并无不当,且平罗广电局亦未交证据予以证明,故平罗广电局的该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平罗广电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平罗县文化旅游广电局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陈纪忠
审判员  何 波
审判员  姜远亮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柴俊彦
书记员王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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