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中国外运辽宁储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0-06-23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149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45号。
负责人:董军,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庆国,辽宁先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拥军,辽宁先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外运辽宁储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后革街437号。
法定代表人:仇俊雷,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大连分行)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外运辽宁储运公司(以下简称中外运辽宁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辽民终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浦发银行大连分行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中外运辽宁公司未违反质押监管协议约定,且即便是有违约行为也不是导致浦发银行大连分行对大连金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广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因,属认定事实错误。(二)一、二审判决认定中外运辽宁公司已办理完毕质物提取手续,监管责任已解除的事实认定,与《质押监管协议》和《仓储管理协议》约定的中外运辽宁公司的合同义务不符。中外运辽宁公司因未对监管的质物进行特定化保管导致金广公司未能提取到质押钢材,并进一步造成浦发银行大连分行损失,因而中外运辽宁公司并未能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审法院认定中外运辽宁公司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属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也存在错误。(三)中外运辽宁公司对其受托监管的质物钢材仅采取了分类而未采取特定化方式进行保管的违约事实,其在(2017)最高法民申1260号案件中已经自认,该案民事裁定书“经审查认为”部分(第4页)已作出认定,浦发银行大连分行无需再行举证。一审判决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错误认定浦发银行大连分行因未能举证需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属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浦发银行大连分行作为质权人与出质人大连祺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祺祥公司)、监管人中外运辽宁公司于2011年7月14日签订编号为JGBC2011071400000368号《质押监管协议》,该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该协议约定,中外运辽宁公司作为监管人对出质人祺祥公司向质权人浦发银行大连分行提供的18108.1697吨质物钢材进行监管。一审庭审中,浦发银行大连分行和中外运辽宁公司均认可收到祺祥公司出质的全部质押钢材。浦发银行大连分行于2012年4月13日、4月18日、5月2日、5月4日、6月25日、7月2日、8月15日分别向中外运辽宁公司出具八份提货通知书,通知中外运辽宁公司,同意祺祥公司将其提供质押的共计18108.1697吨钢材(价款金额合计7800万元)办理提货、出库手续。中外运辽宁公司按照《质押监管协议》的约定,根据浦发银行大连分行出具的提货通知书,向提货人祺祥公司出具了质物出仓作业单。根据案涉《质押监管协议》第3.3条和3.4条的约定,中外运辽宁公司在办理完毕全部质物的提取手续后,监管期间终止,其监管责任解除。该约定并非以提货人全部提走货物为中外运辽宁公司监管责任解除的条件。原审判决认定中外运辽宁公司已办理完毕质物提取手续,监管责任已解除,并无不当。
浦发银行大连分行主张中外运辽宁公司存在违反《质押监管协议》约定的情形,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在其出具提货通知书之前,因中外运辽宁公司未尽到妥善保管质物的监管责任,而导致案涉质押钢材存在变质、短少、受污染的情形。浦发银行大连分行出具的提货通知书上载明的提货人是祺祥公司而非金广公司,金广公司未能提取案涉钢材并非中外运辽宁公司违反合同约定的监管义务所致,亦与其未对质物进行特殊标识的行为无关。原审法院未支持浦发银行大连分行请求中外运辽宁公司承担质物损失赔偿责任的主张,并无不当。浦发银行大连分行关于中外运辽宁公司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质物损失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浦发银行大连分行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余晓汉
审判员  宋春雨
审判员  丁俊峰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慧娴
书记员曹美施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