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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公交客运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友谊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0-07-09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149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大连公交客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高尔基路320号。
法定代表人:孙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世杰,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大连友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8-1号。
法定代表人:田益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夫,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福成,辽宁邦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大连公交客运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大连友谊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辽民终9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在审查再审申请过程中,经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同时申请本院出具民事调解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宋春雨
审判员  余晓汉
审判员  季伟明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隋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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