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154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怀宁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高河镇政和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余学峰,该县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和文,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安庆师范大学。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菱湖南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闵永新,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立刚,安徽长江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少林,安徽长江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庆市安苑高校后勤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大龙山镇。
法定代表人:余伍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辉,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超,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怀宁县人民政府因与被申请人安庆师范大学、安庆市安苑高校后勤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皖民终8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怀宁县人民政府申请再审称,本案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应予再审。合同当事人应为安苑公司与安庆师范大学。本案相关合同签订后,后勤服务事务均由安庆师范大学与安苑公司按合同履行,后勤建设项目也由安苑公司与安庆师范大学自行决定和投资,怀宁县人民政府既无投资也未参与或干预,更未授权。因安庆师范大学实际未履行合同、安苑公司改制和《关于龙山校区后勤社会化项目(一期)合作协议书》的原因,导致怀宁县人民政府与安庆师范大学之间的合同关系事实上已解除。
安庆师范大学提交书面意见称,《安庆师范学院新校区后勤社会化项目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作协议书》)、《关于安庆师院新校区后勤社会化合作协议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的合同相对方是安庆师范大学与怀宁县人民政府。《合作协议书》《补充协议》、中国工商银行安庆分行和安苑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清楚地表明,安苑公司只是怀宁县人民政府为履行《合作协议书》《补充协议》而授权负责具体承建安庆师范大学新校区第一期后勤项目及对该项目开展相关经营管理服务的企业法人。因此,《合作协议》仅是为了具体落实《合作协议书》《补充协议》部分内容的从合同,不可能变更主合同相对方。现安苑公司已经完全搬离了新校区(龙山校区)。
安苑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怀宁县人民政府无法直接成为投资、提供服务、收取服务费等经营活动的主体,也无法成为安苑公司的授权人。怀宁县人民政府从未履行《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全部是由安苑公司自行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投资及后勤服务,并收取服务费。安苑公司是真正与安庆师范大学合作,为安庆师范大学提供后勤服务的当事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审已查明2002年12月11日,安庆师范大学与怀宁县人民政府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约定:双方本着互惠互利、校县共荣、诚实信用的宗旨,就新校区第一期后勤社会化项目的建设、经营、管理合作事宜订立本协议书;合作项目为新校区第一期4000名学生规模的后勤项目,具体项目为学生公寓、食堂、锅炉房浴室的建设、经营、管理,学生生活小区内的通讯、网络、电视、道路、绿化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物业、卫生、安全、环境管理;经营管理机构:双方共同成立后勤社会化管理委员会,怀宁县人民政府依法成立“后勤服务公司”,在管委会下开展工作。2003年6月16日,双方又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由怀宁县人民政府依法成立安苑公司;合作主体仍为安庆师范学院(安庆师范大学的前身)和怀宁县人民政府。从《合作协议书》与《补充协议》的签订经过及内容来看,合同当事人为安庆师范大学和怀宁县人民政府,也即两份协议的签约主体均是怀宁县人民政府,而安苑公司仅是怀宁县人民政府为履行《合作协议书》而授权负责具体承建安庆师范大学新校区第一期后勤项目及对该项目开展相关经营管理服务的企业法人。虽然安苑公司后来进行了改制,但改制后仍对之前债权债务进行了概括性继受,并未改变原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故原审认定怀宁县人民政府为案涉协议主体的基本事实不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此外,因怀宁县人民政府在本案一、二审期间均未提出“确认因安庆师范大学实际未履行合同、安苑公司改制和《关于龙山校区后勤社会化项目(一期)合作协议书》的原因导致怀宁县人民政府与安庆师范大学之间的合同关系事实上解除”的诉讼请求,故该问题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再审审查的范畴。
综上,怀宁县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怀宁县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相波
审判员 方 芳
审判员 朱 燕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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