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17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朝天门国际商贸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玉马路8号科技创业中心融英楼6楼44号(经开区拓展区内)。
法定代表人:谭春联,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锋,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佑,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重庆锦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覃家岗都市花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邓晓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扬,重庆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胜,重庆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重庆朝天门国际商贸城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锦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渝民终6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重庆朝天门国际商贸城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王海峰
审判员 司 伟
审判员 马 岚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李俊杰
书记员邓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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