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22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凯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汇成大厦1602号。
法定代表人:季燕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建尧,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康鸿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六路40号。
法定代表人:陈耀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校兵,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钧,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西安赛格康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兴路6号唐兴数码大厦201室。
法定代表人:刘红军,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凯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盈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西安康鸿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鸿新材料公司)及一审第三人西安赛格康鸿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格康鸿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陕民终10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凯盈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案涉房产的业主为赛格康鸿公司,康鸿新材料公司不是被拆迁户,只是提前退租需要搬迁的物业管理公司。凯盈公司并非案涉房产的业主,是案外人,而非当事人。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结果错误。原审判决违反法律适用规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冲突。根据案涉《协议书》第八条、《管理协议》第五条约定,康鸿新材料公司在丧失向凯盈公司主张权利的基础后应另案向赛格康鸿公司主张权利,原审判决确认由凯盈公司承担全部民事责任是完全错误的。三、案涉《协议书》的合法性存在严重问题,原审法院未依法予以纠正。四、康鸿新材料公司因搬迁事宜所产生的经济损失最多仅有33万元,原审判决凯盈公司须向康鸿新材料公司支付2000万元巨额补偿款及违约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违背公平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康鸿新材料公司提交意见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凯盈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协议书》条款本义及情理,也有悖诚信公平的法律原则。三、凯盈公司质疑案涉《协议书》效力的理由,依法依理均不能成立。四、凯盈公司对2000万元补偿费金额提出的质疑与本案事实不符,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于理不合,依法不应支持。请求依法驳回凯盈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凯盈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对原审判决是否存在其主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进行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康鸿新材料公司、凯盈公司之间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于签订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根据查明的事实,康鸿新材料公司在签订《协议书》后已依约履行搬迁等合同义务,但凯盈公司未依约履行相应付款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在康鸿新材料公司已依约履行搬迁义务的情况下,凯盈公司拒绝依约履行付款义务,且以此为由主张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有违诚信,属于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促成合同解除条件成就。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应视为条件不成就。凯盈公司关于根据案涉《协议书》第八条约定《协议书》已经作废的主张不能成立。原审法院判决其依约承担付款责任,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判决、裁定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二)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三)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的;(四)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五)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六)明显违背立法原意的。”依据上述规定,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结果错误的,构成法定再审的情形。原审判决说理虽有不当,但判决结果正确,本案并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应予再审的情形。
综上,凯盈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凯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任雪峰
审判员 欧海燕
审判员 胡 瑜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廖宇羿
书记员朱娅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