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陕西科后机电创新发展有限公司、西安科技大学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0-06-28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24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科后机电创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陵园路。
法定代表人:周连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斌,陕西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备娜,陕西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西安科技大学。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雁塔中路58号。
法定代表人:蒋林,该校校长。
一审第三人:陕西科后高校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秦汉大道万鹏商住大厦4单元3层1号。
法定代表人:周连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军,该公司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陕西科后机电创新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后机电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西安科技大学及一审第三人陕西科后高校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陕民终8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科后机电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1)案涉《土地转让协议书》《关于陕西科后机电设备厂土地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虽然有效,但其中家属楼部分已无法履行。由于国家土地政策变化,科后机电公司与西安市临潼区行者街道办事处签订的委托征地协议无法实施。科后机电公司无法履行合同中关于交付家属楼的约定。(2)西安科技大学诉请交付家属住宅楼的案件已中止审理,至今未判决,科后机电公司也向法院提出反诉,要求解除合同中关于家属楼交付的相关条款约定。案涉合同条款一旦解除,法律后果应为赔偿损失,并非承担违约责任。本案需以上述案件处理结果为依据,应该中止诉讼,等待上述案件处理结果。2.原审判决违约金过高,显失公平。原审判决调整违约金时只考虑合同履行程度,未考虑西安科技大学存在过错、预期利益等因素,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7条规定。2009年3月31日至2011年6月30日的违约金法院还未判决。西安科技大学又要求科后机电公司支付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的违约金14529643.74元。自2009年3月31日至今已11年1个月,即使按照原审判决的违约金标准,科后机电公司将需要支付的违约金高达5736662.4元。案涉土地转让价值仅为133.4万元,违约金总额达西安科技大学履约所能获得利益的4.3倍,远远超过了科后机电公司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违背了合同法关于违约金为补偿守约方所受损失之立法本意。科后机电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再审审查案件,应当围绕再审申请人的再审事由进行审查。
关于科后机电公司提交的新证据是否足以推翻原判决问题。科后机电公司申请再审提交西安科技大学西科函〔2019〕23号告知函、科后机电公司反诉状,认为科后机电公司无法交付家属楼及土地,科后机电公司已反诉要求解除案涉合同交付住宅楼的条款,另案审理结果将影响本案违约金能否成立。对此,本院认为,科后机电公司提交的西安科技大学西科函〔2019〕23号告知函表明,西安科技大学一直要求科后机电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科后机电公司提交的反诉状表明其于2020年4月26日以后才诉请解除合同部分条款。在此之前,本案终审判决已经作出,且双方既未约定合同解除条款,也未起诉解除合同。因此,科后机电公司提交的证据对判断科后机电公司应否支付2011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违约金,并无实质影响。科后机电公司与此相关的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判决适用法律是否错误问题。科后机电公司申请再审认为,本案需以另案处理结果为依据,应该中止诉讼,原审判决调整违约金时未按照相关规定考虑西安科技大学的过错、预期利益等因素,确定的违约金过高,显失公平。对此,本院认为,首先,本案一审期间当事人多次以和解为由申请延期,在和解未果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均未申请中止审理。且本案诉讼请求与其他案件诉讼请求不同,无需以另案审理结果为依据,故原审法院未予中止审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案涉合同未解除的情况下,因科后机电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原审法院判决科后机电公司支付违约金不违反法律规定。最后,本案当事人已约定了违约金为每延期一日按总补偿金的万分之五计算,原审判决结合合同履行情况等因素,已在该约定基础上适当下调了案涉期间违约金。科后机电公司现主张仅以部分土地费用作为西安科技大学预期利益上限,缺乏法律依据,亦与双方约定不符。科后机电公司与此相关的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科后机电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陕西科后机电创新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厉文华
审判员  任雪峰
审判员  欧海燕
二〇二〇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杨振兴
书记员葛元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