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25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新华东街97号。
法定代表人:曲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婷,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宁夏大世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北京中路48号。
法定代表人:宋婕,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宁夏大世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宁民终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曾朝晖
审判员 任雪峰
审判员 刘小飞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乔月霞
书记员冯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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