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2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袁家岗1号。
法定代表人:杨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军,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重庆融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融汇大道1号1幢。
法定代表人:黄祖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重庆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桐,重庆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四川宏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部县滨江街道办事处柳林街13幢302号。
法定代表人:王泽义,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融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四川宏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渝民终7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汪国献
审判员 孙晓光
审判员 葛洪涛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朱婧
书记员廖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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