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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物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0-05-20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26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162号2幢16-18层。
法定代表人:曹玉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平,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满媛,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云南物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翠湖北路76号。
法定代表人:官德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声雯,泰和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筠,泰和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云南物流产业集团商贸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广福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杞崇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筠,泰和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张富春,男,彝族,1968年4月13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一审第三人: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刘德忠,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重庆能投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319号4-1-83。
法定代表人:向永东,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云南物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云南物流产业集团商贸物流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张富春,一审第三人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能投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渝民终1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魏文超
审判员  王海峰
审判员  叶 欢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叶阳
法官助理向琳
书记员朱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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